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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面试验优化链霉菌Z331-A的发酵条件

资料类别: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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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12-25 15: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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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响应面试验优化链霉菌Z331-A的发酵条件 ICS 13.020.40
CCS Z 05 4101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01/T 130—2024
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技术规范
2024 - 12 - 04 发布
2025 - 03 - 04 实施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1/T 130—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源头削减 ........................................................................... 2
6 过程控制 ........................................................................... 3
7 末端治理 ........................................................................... 4
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 4
9 环境管理 ........................................................................... 5
I
DB4101/T 130—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文件由郑州市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ZZTC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
研究院、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严刚、宁淼、魏灿、郑伟、左新坡、郑逸璇、曹霞、侯诗宇、马强、冯悦怡、
陈楚楚、邵霞、王臻、王泓凯、李欣剑、马飞。
II
DB4101/T 130—2024
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
治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以及监测监控管理、环境管理台账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VOCs污染防治,可作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DB41/ 1951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1/T 219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的企业。本文件中汽车维修企业应符合GB/T 16739.1或GB/T 16739.2的要求,
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1
DB4101/T 130—2024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
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VOCs 物料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
注: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密闭空间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
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4 总体要求
VOCs 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原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使用含 VOCs 原辅材料的生产车间不应设置应急旁路。
5 源头削减
原辅材料选择
5.1.1 涂料 VOCs 含量应符合 GB 24409 的规定,胶粘剂 VOCs 含量应符合 GB 33372 的规定,清洗剂 VOCs
含量应符合 GB 38508 的规定。
5.1.2 根据涂装施工对象性能,宜使用符合 GB/T 38597 规定的水性、高固体分、粉末等低 VOCs 含量
涂料,符合 GB 33372 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等低 VOCs 含量胶粘剂,符合 GB 38508 规定的水基、半水基
等低 VOCs 含量清洗剂;其他暂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含 VOCs 原辅材料,宜使用非溶剂型。
5.1.3 面漆宜使用水性等低 VOCs 含量涂料,底漆、中涂宜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等低 VOCs 含量
2
DB4101/T 130—2024
涂料。
设备或工艺选择
可采用高流量低压力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
6 过程控制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
6.1.1 基本要求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GB 37822以及DB41/ 1951的规定。
6.1.2 VOCs 物料储存
6.1.2.1 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胶粘剂、腻子等 VOCs 物料应密闭储存。
6.1.2.2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
密闭。
6.1.2.3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材质应结实、耐用,无破损、无泄漏,封闭良好。
6.1.3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
6.1.3.1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6.1.3.2 VOCs 物料在转移和输送过程中若发现泄漏,应及时修复和处置。
6.1.4 调配和清洗
6.1.4.1 涂料、稀释剂等 VOCs 物料的调配作业和喷枪等设备的清洗作业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1.4.2 宜设置专门、密闭的调配间或清洗间。
6.1.5 喷涂、流平和干燥
6.1.5.1 符合 GB/T 16739.1 的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及符合 GB/T 16739.2 的车身维修,在喷涂、流平和
干燥作业过程中应在密闭的喷烤漆房内作业,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1.5.2 符合 GB/T 16739.1 的大型货车,在喷涂、流平和干燥作业过程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1.6 回收
6.1.6.1 各项作业结束时,应将剩余的 VOCs 物料密闭储存。
6.1.6.2 宜设置废溶剂密闭回收系统。
6.1.7 其他作业
在打腻子、机修等作业过程中,若使用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
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VOCs 废气收集系统运行
6.2.1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浓度水平、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 废气进行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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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收集。
6.2.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
16758、WS/T 757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
6.2.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且在负压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
漏,并按照 GB 37822 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 泄漏检测值不应
超过 500μmol/mol。
7 末端治理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
7.1.1 基本要求
7.1.1.1 VOCs 有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 DB41/ 1951 的规定。
7.1.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配置的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
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7.1.2 调配和清洗
7.1.2.1 涂料、稀释剂等 VOCs 物料的调配作业和喷枪等设备的清洗作业 VOCs 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或
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7.1.2.2 调配、清洗作业的 VOCs 废气可与喷涂、流平和干燥作业废气一并处理。
7.1.3 喷涂、流平和干燥
7.1.3.1 应设置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高效多级过滤设施。
7.1.3.2 喷涂、流平和干燥作业的 VOCs 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宜采用吸附浓缩+
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7.1.3.3 钣喷共享中心喷涂、流平和干燥作业应采用高效多级过滤设施,VOCs 废气应采用吸附浓缩+
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7.1.4 其他作业
使用VOCs物料的打腻子、机修等作业VOCs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VOCs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VOCs废气处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
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 VOCs 废料(渣、液)以及 VOCs 物料废包装物等危
险废物应装入具有标签的闭口容器或包装物等中,储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应符合 GB 18597 的规
定。
贮存易产生 VOCs 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3782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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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01/T 130—2024
9 环境管理
监测监控管理
9.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1086 等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
监测方案,对 VOCs 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
测结果。
9.1.2 企业应按照 GB/T 16157、DB41/T 2198 等的规定,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VOCs 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V0Cs 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
9.1.3 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
距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 m,距
离地面 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
9.2.1 企业应按照 HJ 944 的要求建立台账,并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
限不少于 5 年。
9.2.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正常情况主要生产设施的编码及累计运行时间、钣喷部件的名称及数量等。
b)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胶粘剂、腻子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使用量、
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
c)能源的名称、用量等。
9.2.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正常情况下VOCs废气收集系统的启停时间、实际运行参数(废气收集量等)、维护记录等信息。
b)正常情况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启停时间、实际运行参数(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
等)、维护记录(过滤材料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吸附剂再生/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时间和更
换量等)等信息。
c)非正常情况下的设施名称和编号、非正常起止时刻、VOCs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
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人、检查日期及处理班次等信息。
9.2.4 监测记录信息应符合 HJ 819、HJ 1086 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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