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3.100.40 D93 备案号:36600—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9028--2012 代替JB/T9028—1999
运输绞车 Transportation winch
2012-05-24发布
2012-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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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
机械行业标准运输绞车 JB/T902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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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百万庄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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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mm×297mm·0.5印张·15千字 2012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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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111·10697 网址:http://www.cmpbook.com 编辑部电话: (010)88379778 直销中心电话: (010)8837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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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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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9028-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1
2
技术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2 空运转试验. 5.3 负荷试验.. 5.4 噪声试验 5.5 静张力试验 5.6 钢丝绳速度试验 5.7 减速器温升试验 5.8 减速器清洁度试验. 5.9 安全制动闸瓦空行程时间试验 5.10 手把作用力试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2出厂检验.. 6.3 型式检验 7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2 使用说明书 7.3 包装 7.4 运输.. 7.5 贮存
4
....................................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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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9028-2012
前 創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9028-1999《运输绞车》,与JB/T9028-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运输绞车“采用行星齿轮传动”的规定;修改了产品型号表示方法;增加了产品规格;修改了产品所用钢丝绳的直径: -增加了“安全制动器制动的同时应自动切断动力系统的电源”的要求;修改了温升方面的要求;增加了成套供应范围的内容:删除了对制造厂的保修要求;增加了试验用测速装置、声压计和温度计的精度要求;修改了要进行型式检验的条件;修改了出厂检验的项目;标牌中增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项目;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增加了外露加工表面防锈包装的要求增加了随机技术文件中包含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泉、吴杰、张兰俊、王亚东、陈洪斌、牛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D93010---1990; -JB/T902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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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9028--2012
运输绞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输绞车(以下简称绞车)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和其他矿山在倾角小于30°的巷道运输物料和牵引矿车的绞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运载人员的绞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768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3836.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4879 -1999防锈包装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 标牌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20180矿用辅助绞车安全要求 GB/T25706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1年版)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绞车的工作机构为卷筒缠绕钢丝绳式,分为矿用隔爆和矿用非隔爆两种型式。 3.2产品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257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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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Y L
X 口 口
设计修改序号(A、C、D、..)基准层上钢丝绳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基准层上钢丝绳静张力,单位为千牛(kN)隔爆型式(B为矿用隔爆型,矿用非隔爆型不注)运输绞车(运)卷扬机类(卷)
标记示例: a)基准层上钢丝绳静张力为40kN,绳速为1.25m/s,第一次设计改进的隔爆型运输绞车:
JYB-40X1.25A运输绞车 b)基准层上钢丝绳静张力为30kN,绳速为1.2m/s的非隔爆型运输绞车:
JY-30×1.2运输绞车
3.3绞车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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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型号
JY□-30X
JY-40×
JY-60X
JY-50X
40 ≥1.25 ≥650 22
50 ≥1.40 ≥650 24
60 ≥1.25 ≥650 26
30 ≥1.20 ≥600 18
基准层上钢丝绳静张力kN 基准层上钢丝绳速度m/s 容绳量m 钢丝绳直径mm
注:基准层指容绳量长度之半的点所在的层。 4技术要求 4.1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绞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GB20180的规定。 4.3.绞车所有的原材料、标准件、外购件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4隔爆型绞车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和GB3836.2的规定,且应经国家授权的防爆检验机构进行防爆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4.5绞车的通用件、易损件、备用件应保证质量与互换性。 4.6绞车应设置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制动的同时应自动切断动力系统的电源。 安全制动器应采用重锤力或弹簧力进行制动。 4.7 影响安全的绞车外露旋转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4.8绞车的操纵机构应灵活可靠、操作方便。安全制动时闸瓦空行程时间不得超过0.5s。 4.9绞车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在制动时,其制动力矩不应小于额定静力矩的3倍;采用手动操纵机构时,手把上的作用力不应超过200N。 4.10 绞车应设有深度指示器,且能指示出牵引矿车的所在位置。 4.11 挡绳板边缘应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12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之比应大于25。 4.13 工作时应运转平稳,无异常现象。其整机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 4.14 绞车所有密封处不得有渗漏油现象。 4.15 制动闸瓦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0% 4.16 在额定负荷工作时,减速器内油温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 4.17 涂漆应均匀,无脱落、流痕、裂纹等缺陷。 4.18 外露弹簧和可调螺栓等连接件应具有防锈层。 4.19 绞车减速器的清洁度,在空负荷试验后用SSW0.075的筛网过滤,应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JY-40X
型号清洁度mg
JY-50X
JY-60X
JY-30×
2.800
2500
2 000
1 500
4.20 绞车成套供应范围:
a)配有电动机的绞车(不包括钢丝绳); b)电气设备和规定的备件: c)随机技术文件。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出厂试验在制造厂内进行,型式试验应在专用试验场或具备试验条件的使用单位进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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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试验所用的测量仪器、仪表等均应附有合格证和周期检定证书,试验时额定电压的允差为土5%。 5.2空运转试验
绞车正、反向各运行20min,观察各部位动作、响声、振动、渗漏等。 5.3负荷试验
用垂直提升重物的方法进行负荷试验,提升高度不得低于8m,且: a)用额定负荷作正、反向试验的次数各不得少于20次; b)用超过额定负荷的20%作上出绳方向的超负荷试验,次数不得少于3次。
5.4噪声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土1dB(A)的声级计按GB/T3768的规定测量绞车的噪声。 5.5静张力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力装置测定连接在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的加载负荷,即静张力。 5.6,钢丝绳速度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2级的测速装置测量钢丝绳的速度, 5.7 减速器温升试验
用精度不低于土0.5%温度计在试验前和负荷试验后3min内,测量出减速器内部的油温差即为温
升。 5.8减速器清洁度试验
用清洗、过滤、烘干、称重法检查减速器的清洁度。 5.9安全制动闸瓦空行程时间试验
安全制动空行程时间的检验,可在闸瓦接触面上贴入金属箔片,用电秒表进行测定。 5.10手把作用力试验
手柄操纵力用精度为1N的测力计进行测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绞车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检验种类
·序号
技术要求 4.1~4.7
试验方法目测及通用检测方法
检验项目制造与装配外观质量空运转试验负荷试验深度指示器安全防护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A A A
1
4.14、4.15、4.17、4.18
目测法 5.2
A A △ △ A A △ △ A
2 3 4 5 6 7 8 9 10 注:“△"表示必检项目, ”可查相关的记录及检验报告。
4.8、4.13、4.14 3.3、4.16
5.3、5.5、5.6、5.7
A △ A
目测法目测法、检具测量
4.10 4.7、4.11 4.13 4.19 4.8、4.9 4.20
噪声清洁度制动性能成套供应范围
5.4 5.8 5.9、5.10 日测法
△
6.2出厂检验 6.2.1每台绞车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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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出厂检验时:应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及空负荷试验。 6.2.3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内容。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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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a)新产品研制、老产品转厂生产和停产两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在设计、工艺,原材料等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四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6.3.3型式检验抽样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绞车中随机抽取一台。 6.3.4若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被检验绞车不合格。 7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每台绞车应在适当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7.1.2产品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的规定。 7.1.3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 e)“MA”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编号。
7.2使用说明书
绞车应有使用说明书,其编写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7.3包装 7.3.1 绞车外露加工表面应按GB/T4879-1999中3级包装的要求进行防锈包装 7.3.2 绞车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包装箱体外表面文字、储运图示应符合GB/T191的要求。 7.3.3随机应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 c)装箱单; d)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7.4运输
绞车的运输应符合陆路、水路的规定。 7.5贮存
绞车应存放在通风、防雨(雪)的场所。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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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11110697
JB/T9028-2012
打印日期:2013年3月8日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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