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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防火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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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11-30 09: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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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防火门案 法眼 Discern 编辑郝丽娟
一起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
防火门案 =文/何云福
随着又一批消防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目前,纳入CCC 目录的消防产品累计已达15类(种),基本涵盖了具备认证实施条件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成为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案例】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 年底联合区公安消防支队共同对A 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木质防火门,现场堆放了大量木质防火门半成品和原材料,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防火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该公司现场的半成品、原材料和厂房进行了查封。之后,区公安消防支队发出《关于通报涉嫌违法生产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将违法行为移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初,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
46」《质量与认证》2016·6
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木质防火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A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生产的木质防火门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2015年9 月1日之后,该公司共出厂、销售木质防火门24.98平方米,购买方为B家具有限公司。该批防火门销售价格为5495.6元,但由于B家具有限公司未付款给A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因此无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已被B家具有限公司作为普通门板处理。
【相关依据】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地方认证监管部门” 依照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2016年2 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警管理部门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管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因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具有强制性认证监管的职责,可以对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自2015年9月 1日起,凡列入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火门等消防产品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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