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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秀玲
出口转内销产品未经认证案解析 O文/何云福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目录内产品的出口没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某些生产企业生产专供外销的产品不需要申请强制性认证,但在一些情形下却将产品销至国内,或有时某些销售企业未留心产品是否属于出口转内销,从而导致“未经认证”违法行为的发生。笔者试结合几起案例对出口转内销产品的认证要求做出分析,以引起企业的进一步重视。
一、展品用于销售案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 A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商场设置的营销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两台有源音箱,这两台音箱上没有中文标识,未加贴CCC认证标识,但标注了相应的商标。执法人员通过商标溯源调查,取得了生产企业 B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书面鉴定报告,称该两台音箱应销往欧洲,在国内未取得CCC认证。A通
达妞摄术》2012·05
信科技有限公司辨称,这些有源音箱是展示品,主要用于商业推广。但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A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共进这种有源音箱两台,货值金额7000元,销售1台后已办理退货手续,无违法所得。然而,即使A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将这些出口音箱作为展示品,但是销售行为已经发生,实质上属于出口转内销行为。将未经认证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已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实施查处,责令A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五万元。
笔者认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目录内产品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原计划出口销售的产品,如果改变原有用途,在国内销售时,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
方可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A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将出口音箱作为展示品,由于展示品的涵义为不予销售的产品,一般认为不属于认证制度规范的范围内。但是,A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已经发生了销售行为,无论销售后是否退货,有源音箱产品在国内销售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出口空调安装在电梯机
房内使用案
在对辖区内某项目工地进行的执法检查中,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电梯机房用的 15套空调无相关质量证明,且全为外文标识,同日,质监局对该15套空调进行了登记保存,对其中1套空调予以抽样。后经该批空调的生产商C公司认定,这批空调由于仅供出口,故未取得相关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因此,执法人员对空调的供货商D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立案查处。经查,该15套空调的进货价格为3000元/套,销售价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