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眼Discern
编辑/孔令欣
一起违反认证规则实施认证
案例分析 O文/何云福
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均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然而,某些认证机构在实施认证时却没有严格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实施认证。
本文从行政处罚角度对一起违反认证规范开展认证活动的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引起有关认证机构的注意,在认证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实施认证。
一、基本案情
A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认证有限公司在对某电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认证时,超出认证委托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放认证证书。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某电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A区,而这
32《认证技术》2013·06 方方数据
家认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B区。在2010年5月至2012 年6月,某认证有限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期间,这家认证初审和年度监督审核均未发现认证委托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范围超出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事实,导致认证结论的不客观和不真实,涉嫌违反认证规则规定实施认证。
二、案件的管辖权争议
本案某电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A区,认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B 区,因此,对于A区或是B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辖权,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A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管辖,因为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服务均要到认证委托人的经营地开展现场审核,相关认证行为主要是在认证委托人的经营地展开。此外,从案件调查的便利性分析,由于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可以在全国范围开展,地域广阔,认证机构所在地质监部门不易开展调查。另一种意见认
为,B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管辖,主要是鉴于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核心是作出认证决定并发放证书,此行为是在认证机构经营地作出的,故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应该是认证机构的经营场所所在地。
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可见,“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实施管辖的重要判断因素。广义上认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地” 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狭义上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行为地)、结果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有关《行政处罚法》的释义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广义上的解释。笔者认为,实际操作中如发生管辖权冲突,可以从广义上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同时要从便于取证,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