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01 14
CCS A 12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200—2024
“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工作导则
2024 - 12 - 31 发布
2025 - 03 - 31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200—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工作方式 ........................................................................... 1
6 工作内容 ........................................................................... 2
7 工作要求 ........................................................................... 2
8 事中事后监管 ....................................................................... 3
9 信息化管理 ......................................................................... 4
10 评价与改进 ........................................................................ 4
参考文献 .............................................................................. 6
I
DB 14/T 320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提出,各主
管部门依各职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1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
省自然资源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刘辉、刘春卉、李昆、冯蕾、张胜、王满、邓琛巷、郭晓青、赵永明、
师文娟。
II
DB 14/T 3200—2024
“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工作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的基本原则、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事中事后
监管、信息化管理、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级及各县市区实施“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及其授
权的有关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4/T 3201-2024 “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DB14/T 3201-2024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原则
4.1 依法依规
“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业务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
有效性,体现相关工作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不应损害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2 系统集成
“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工作宜整合政府系统资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
与集成创新,发挥各项政策的系统集成效应,为企业提供统一、协调、一致、高效、无缝隙、可持续的
服务。
4.3 改革创新
“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工作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和工作内
容。
4.4 高效便捷
“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工作宜以方便企业办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办
事流程,完善便企服务措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5 工作方式
1
DB 14/T 3200—2024
5.1 管理清单化
对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工作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研究
制定清单模板,明确事项清单要素,对确定的事项开展清单化管理,按清单规定要素实施的管理方式。
5.2 推进融合化
各部门协同配合开展项目总体布局,“标准地”出让、“全代办”服务和承诺制实施有关行政机构
及有关岗位人员设置、办理流程、后台管理全面融合的办理模式。
5.3 服务集成化
按审批服务事项统一渠道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服务,采用靠前帮办代办一体化集成服务,承
诺制方式并联审批、联合信用惩戒等的集成式服务方式。
6 工作内容
6.1 清单编制主体
宜由山西省级“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所涉及部门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组织召集各事项办理涉及
部门,编制省级清单及各级清单模板。
6.2 事项确定
宜对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三项改革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统一梳理、融合集成后,
确立集成改革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及省级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
项等。
6.3 清单要素
对“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涉及各项服务事项,应明确报建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机关、申
请材料、许可条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理程序、许可证件、送达方式、年检年报要素。
6.4 清单实施
以清单形式在各级政务服务网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公开,并依照清单规定要素实施。
7 工作要求
7.1 项目前期策划服务
设立“全代办”窗口,组建“全代办”队伍,为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服务。
根据企业项目意向,从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发展规划等方面提前为企业谋划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发展
要求,及时告知企业项目是否可行,有效减少项目单位准备和政府部门审批时间。
7.2 “标准地”管理
7.2.1 在统一确定的 7 项区域评价基础上,宜根据当地开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集聚特色,各地结合实
际依法确定的其他必要的区域评价科目进行区域评价。
7.2.2 宜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和地块实际,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目录,制定开发区“标准地”固定资产
2
DB 14/T 3200—2024
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并实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根
据当地基础设施状况和对落地项目的预测,实现土地平整。
7.2.3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
组织公开出让;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不需要及时出让的,应将“标准地”纳入土地储备库。根据产业政
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鼓励对“标准地”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
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出让。
7.2.4 企业竞得“标准地”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形成“双合同”管理模式。“标准地”投资建设
合同宜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签订出让合同十日内,
由自然资源部门将“标准地”相关信息录入全省“标准地”管理系统,编制“标准地”数字地图。
7.2.5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标准地”,在办理公开出让时,宜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交付土地
时,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地证同交”。
7.3 企业承诺
7.3.1 涉及承诺事项的相关部门,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标准
以及工作流程等,对各承诺事项分别制定统一的承诺书格式文本。
7.3.2 供地前政府部门并联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申报、平台赋码、项目备案。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审核,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7.3.3 在政府完成统一服务基础上,企业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审批事项做出书面承诺,相关部门完成行政许可。
7.3.4 政府部门并联办理企业承诺事项,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书预审。审查通过后,办理行政
许可;审查未通过的,宜及时告知企业调整完善承诺内容。
7.4 “一事一方案”
对项目审批流程进行整体设计,将项目“一件事”涉及多个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等进行整合优化,为每个项目拟定一套专属代办(审批)方案及清单。
7.5 重大项目动态分析
定期对重大项目审批进展进行动态分析,对于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难点和易错点进行梳理研究,“点
对点”逐个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和压缩审批时限,以点对点、一对一、个性化的形式为
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提供全周期管家式服务。
7.6 全流程网上办理、全过程监控管理
所有投资项目全部推行项目代码“一码制”管理,统一政务门户、统一事项、统一网上申报、统一
数据回传,实现投资项目的一体化审批,真正实现“数据跑”代替“企业跑”。
8 事中事后监管
8.1 事中事后核查
8.1.1 行政核查。宜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
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8.1.2 信用评价。宜建立“标准地”受让企业法人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对企业做出的信用承诺
3
DB 14/T 3200—2024
和履行承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
法人,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应将“标准地”改革成效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年度
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涉及的重点任务按程序列入信息系统进行工作进度督办,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
定期通报制度。
8.1.3 对标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
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按时对“标准地”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8.1.4 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全过程监督管
理,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
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对“标准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
管。政府部门按照信用监管办法规定节点、内容等,结合承诺书,强化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管,指导
项目按照相关标准施工,适时共享信用监管信息,形成严重失信主体,企业违信行为受到联合惩戒。需
要联合验收的报有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8.2 信用惩戒
宜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及有关部
门网站加强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将失信人名单及具体失信情况及
时以信息形式推送相关监管部门。按照信用状况,宜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应用措施清
单。包括措施类型、性质、制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等。
8.3 数字地图
省自然资源厅宜会同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全省“标准地”储备和出让情况,依托“标准地”
档案和管理系统,分别编制季度版和上年度《山西省“标准地”数字地图》。
9 信息化管理
9.1 功能建设
宜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
阶段,提供全过程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宜在政务云平台集中部
署,接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业务协同。
9.2 数据共享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宜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省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纳
入企业信用记录,共享至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0 评价与改进
10.1 评价要求
宜成立内部自我监督评价小组(小组成员可由各职能部门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兼任),定期或
不定期对上级的管理要求、自身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服务大厅人员的服务规范性等进行监督评价。监
督评价的周期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据组织自身的特点可适当增加。上级主管部门应成立督查小组,
采用专项监督评价、全面监督评价等多种方法开展监督评价。监督评价的周期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
DB 14/T 3200—2024
10.2 评价实施和反馈
宜按照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企业群众“好差评”。宜建立服
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实现持续改进。
宜定期统计,分析监督评价结果,反映各地“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5
DB 14/T 3200—2024
参 考 文 献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
办发〔2019〕41号)
[3]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晋
政办发〔2021〕40号)
[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领班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
〔2021〕50号)
[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
021〕30号)
[6]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服务“全代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审管
发〔2021〕38号)
[7]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16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