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1406
CCS A 00
地
方 标 准
DB 1406/T 6—2024
市场监管领域
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2024 - 08 - 20 发布
2024 - 11 - 20 实施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6/T 6—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原则和目的 .......................................................................... 1
5
行政指导类型 ........................................................................ 2
6
实施方式 ............................................................................ 2
7
实施主体 ............................................................................ 2
8
行政指导程序 ........................................................................ 3
9
监督检查 ............................................................................ 4
10
评价与改进 ......................................................................... 4
附录 A(资料性)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目录....................................5
附录 B (资料性)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6
参考文献 .............................................................................. 10
I
DB 1406/T 6—202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宇、郝如翔、张丽东、高立新、贾一英、桑飞。
II
DB 1406/T 6—2024
市场监管领域
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实施方式、实施主体、行政
指导程序、监督检查、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指导部门)。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指导
本文件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为实现所期
待的行政状态,以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
政目的的一种柔性行政管理方式。
4 原则和目的
4.1 总原则
行政指导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
服原则。
4.2
指导原则
a)合法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要合法合理,不得越权,不得违法,不得违背国家政策规定,
要充分考虑合理、合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工作效果的有机统一。
b)公开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平
等、公正地指导和帮助行政相对人。不得差别对待、厚此薄彼、偏袒徇私。
c)自愿接受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应当是在相对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进行,要积极争取行政相对
人的响应与配合,避免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或采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
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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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方便快捷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
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时限,做到实施程序简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
e)增益止损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
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实施,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对于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4.3
目的
依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是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通过为行政相对人提
供便利高效服务,从而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指导类型
a)助成型行政指导。从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
其合法权益。
b)规制型行政指导。从预防、抑制和防范行政相对人作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
为入手,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其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c)合作型行政指导。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
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政民互动、合作、和谐。
6
实施方式
a)引导。通过制定发布政策、信息、计划等方式,并将其用于日常监管工作中,从而引导社会公
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b)示范。通过发布典型工作事例、树立模范榜样、推荐展示等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依据合
法、合理原则,采取不损害社会公益,亦不损害其总体利益的方式去作出行为。
c)提示。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
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d)辅导。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
理释惑、解释帮助。
e)建议。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f)规劝。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
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
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g)约谈。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
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
履行义务。
h)回访。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行政相对
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
意见建议。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部门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
指导方式,还可以将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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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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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部门依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指导,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指导县(市、区)对口部门
实施行政指导。
8 行政指导程序
8.1 行政指导可以针对特定个体个别实施,也可以针对不特定群体采取集中方式实施;可以依职权主
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
请的,行政指导部门可以准许。
8.2
行政指导部门对群众反映较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
益的事件,或者认为应当对某一特定行业发展采取集中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样式见附录 B1。
8.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的行政指导行为:
a)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在媒体或相关公共场合进行公布、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b)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行为;
c)对行政相对人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行政指导行为。
8.2.2
行政指导部门采取集中方式实施或者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公布草案、集体审查会、座
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媒体会等方式进行,参加人员可以包括提议机构负责人、法规机构人员、
具体承办人员、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代表等,具
体由提议机构负责组织召集,审议过程应当记录在案。
审议应当形成审议报告,包括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审议经过、审议结论等内容。
8.2.3
行政指导部门实施一般行政指导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重大行政指导应当填写《行政指导事
项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决定。
实施重大行政指导的,上报审批时还需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
8.3
行政指导部门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
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
相对人。《行政指导告知书》样式见附录 B2。
8.4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等其他简易形式。
8.4.1
采用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记录表。《行政指导记录表》样式见附录 B3。
行政指导表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指导送达回证》样式见附录 B4。
8.4.2
采取简易形式的,可以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行政相对人要求提供书
面指导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采取简易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a)在办理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事项过程中,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咨询,引导行政相对人快
捷办理相关事务;
b)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发布行政管理信息、便民利民举措,在线交流答复;
c)实施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等过程中,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倾向进行劝告、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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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当场发放行政管理资料、宣传卡片等,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相关活动;
e)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情形。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
a)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
b)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c)实施行政指导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d)其他需要终止行政指导的情形。
8.7 行政指导结束后,各级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及时将各种文书、证据资料等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9 监督检查
9.1 各级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指导实施中的违法和
不当行为。
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实施行政指导是否在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的;
b)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c)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手段、步骤等是否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d)实施行政指导是否非法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e)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必须采取的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f)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遵守依法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
g)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h)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9.2
法规、纪检及相关业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工作。
9.3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相关单位在收到法规、纪检
要求纠正的建议书之日起 10 日内整改落实,并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9.4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指导部门及其实施人员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10 评价与改进
10.1 定期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自评。
10.2 建立行政指导优秀案例评选制度,对典型的行政指导案例予以推广,对实施行政指导成效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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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目录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目录见表 A.1.
表 A.1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目录
序号 示范文本目录
1 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
2 行政指导告知书
3 行政指导记录表
4 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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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B.1 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见表 B.1。
表 B.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
行政指导对象
行政指导类型
行政指导 事项简介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经办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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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行政指导告知书见 B.2。
B.2(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指导告知书
行指告〔 〕 号
(行政指导对象) :
为了 (行政指导的目的)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经你(单位)申请(本机关依职权),拟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行政 提示 (告
诫 /辅导 /建议 /约谈 /规劝 /回访 等以及其他指导方式 。
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你(单位)有权对是否实
施、是否听从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和建议,可以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如果
你(单位)同意,请与我们协力合作,以便行政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行政指导对象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方式和电子送达地址:
行政机关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指导对象,一份行政指导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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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行政指导记录表见表 B.3。
表 B.3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指导记录表
行指〔 〕 号
行政指导对象: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行政指导类型:
指 导 情 况 年 月 日
指 导 意 见 年 月 日
行政指导人员(签字及执法证件号) 指导对象(签字、盖章)
本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送达送达指导对象,一份行政指导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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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见表 B.4。
表 B.4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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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2021 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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