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4104
CCS A 00
平
顶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4/T 139—2024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规范
2024 - 12 - 20 发布
2025 - 01 - 20 实施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04/T 13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由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渊、吴成立、李亚涛、余涵、朱义艳、许光远、张佳烨、王红歌、杨艳丽、
王诗源、韦甜甜、从丁月。
I
DB 4104/T 139—2024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工作基础、监管
实施、汇总报送、结果运用、后续处理和考核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所涉及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受委托的相关组织对监
管对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各部门开展“一业同查”检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抽查检查结果
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3.2
监管对象
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
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主体以外的各组
织,包括其他注册类事业单位、组织、协会、团体等,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3.3
部门联合抽查
由确定的牵头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不同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若干执法检查组,针对相
同领域的检查对象,共同组织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
3.4
抽查比例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抽取的检查对象与同类检查对象之间的占比。
3.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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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基于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信息对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研判,根据信用风险不
同状况将其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和信用风险高(D)四类,
并提高效能的一种新型监督管理制度。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经营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实现监
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的一种新型监督管理制度。
4
总体要求
4.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
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4.2
通过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强化监管对象的主体责任,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
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推动监管方式的创新,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
合,依据检查对象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开展差异化监管,不断提
高监管精准性、有效性,促进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使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逐步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
4.3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监管领域监管事项,原则上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
方式进行,不应随意对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a)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b)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c)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管
方式的;
d)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e)
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f)
突发性事件的;
g)
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h)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i)
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4.4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4.5
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监管对象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5
工作基础
5.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内部抽查和部门
联合抽查,完成检查对象抽取与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抽查结果录入、归集与公示,做到全程留痕、
责任可追溯。
5.2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1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事项类别、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方
式等要素。
5.2.2
抽查事项类别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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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域;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
5.2.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照“谁制定、谁调整、谁公示”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监
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5.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3.1
总体要求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协同监管平台,
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并进行动态
维护,确保及时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5.3.2
市场主体名录库
应包括监管对象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联系电话、联络人、信用等级和信用分数等内容。
5.3.3
非市场主体名录库
应包括监管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类型、法人设立的核准机关、住所(经营场所)、
行政区划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5.4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4.1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执法检查类别,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执法
检查人员名录库。
5.4.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
监督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
查事项可建立第三方专家库。
5.4.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执法证号、执法
类别(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5.4.4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建立、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
确保及时更新。部门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合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5
制定工作细则或抽查指引
5.5.1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执法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抽查指引。
5.5.2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宜包括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类别、抽查内容、
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示、结果运用、后续监管等内容。
5.5.3
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宜包括前期准备、实地核查、结果公示、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与方法、检查
依据等内容。
6 工作方式
6.1 组织方式
可以采用单一部门抽查,也可以采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
6.2
抽查检查方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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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抽查检查一般采取本级抽取、本级检查的方式进行。
6.2.2
上级部门管辖的检查对象可以委托下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采用上级部门随机抽取检查
对象,下级监管部门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组织实施。
6.2.3 抽查检查可以采用“一业同查”等方式进行。
6.2.4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以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6.3 抽查检查比例确定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需要,由各相关部门结合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等要求确定对某一
行业领域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
7
监管实施
7.1
监管流程。
实施流程见附录A。
7.2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7.2.1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
全面覆盖、重心下移的原则,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7.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市场监管需要,以抽查事项为依据,科学制定本地年度部门
联合抽查计划,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监管对象负担。
7.2.3
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查领域、组织部门(联合抽查时明确牵头与参与部门)、抽
查事项、抽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开展时间等内容。
7.2.4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考虑监管对象的信用风险等级、抽查事项的类别、监管覆盖面要求,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
查比例和频次;
——对涉及安全、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或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
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2.5
各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完成编制本辖区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完成编制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向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领导机
构和上级部门报备,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7.2.6
因修法调整或实际工作需要,可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本级“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和上级部门报备。
7.3
制定抽查实施方案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每次的抽查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组织部门(联合抽查时要明确牵头与参与部门);
b)
抽查事项;
c)
抽查比例;
d)
抽查范围(可设定特定条件,针对特定监管行业和领域的检查对象进行抽取);
e)
检查时间节点;
f)
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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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有关要求。
7.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7.4.1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4.1.1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抽查实施方案,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
象。
7.4.1.2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牵头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4.2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7.4.2.1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抽查实施方案,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编组、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7.4.2.2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牵头部门从联合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编组、匹配执法
检查人员。
7.4.2.3
检查组每组应不少于 2 人,由检查组织部门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随机抽查实行组长负责
制。
7.4.2.4
对特定领域的检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
等参与,听取专家意见,保障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7.4.2.5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替换,如确需替换的,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
门主管负责人批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7.4.2.6 特殊情况应依法回避,回避后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7.4.3 过程监督
抽取过程应接受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
体、企业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7.5
确定检查方式
7.5.1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经营方式、检查事项要求、技术手段等,确定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7.5.2
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采取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7.5.3
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类的检查对象,可采取网络检查方式。
7.5.4
涉及专业领域的检查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消费者协会、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或者依法利用政府部
门的检查核查结论、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或者采信司法机构的生效文书等。
7.5.5
上级部门制定抽查任务,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抽查检查工作。
7.6
发布抽查检查公告
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发布抽查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
定向抽查)、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企业等内容,公告不应包含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7.7
现场检查
7.7.1
检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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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1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以前,可以采取发放通知书及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
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被检
查对象透露有关情况,不发放检查通知书。
7.7.1.2
检查组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制作检查表格等相关文书。
7.7.1.3
检查前应组织学习培训,重点学习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抽查工作细则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通报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7.7.2
开展检查
7.7.2.1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要求。
7.7.2.2
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7.7.2.3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实施检测、询问当事人和
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可固定留存检查全过程的音视频资料。
7.7.3
检查记录
7.7.3.1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地检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7.7.3.2
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对检查结果进行
确认。
7.7.3.3
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或无法到达现场的、无法加
盖印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固定证据。
7.8 检查结果公示
7.8.1 检查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托协同监管平台,
及时将检查结果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适合公开的情况除外。
7.8.2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一般不得修改。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
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
查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7.9
后续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a)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按相关程序处置;
b)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c)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10
汇总报送
检查任务结束后,各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送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工作领导机构。
7.11
材料归档
7.11.1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建立、谁保存”的原则,建立完善检查工作档案。
7.11.2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工作推进文件、年度抽查计划、抽查实施方案、相关
会议、培训资料、工作总结等材料;检查对象档案材料包括各种文书执法表格、音像资料、检查结果公
示截图等。检查档案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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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 2 年,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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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资料性)
实施流程图
A.1
实施流程图见图 1。
图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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