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CCS A 00 4107
新
乡 市 地 方 标 准
DB4107/T 515—2024
新乡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规范
2024 - 10 - 16 发布
2024 - 11 - 16 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7/T 51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晓军、董文鸣、王志海、刘冰、薛滨、董涛、田丰、房俊生、侯晓晴、韩兵、
冷超、李新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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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总体原则和要求、组织方式、工作基础、工
作流程、结果运用等。
本文件适用于新乡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市场监管领域
适用于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对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直接行使限制、约束等行政措
施的范围总和。
检查对象
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
在市场监管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派选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抽查比例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的应监管对象与同类市场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抽查比例一般应根据监管
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确定不同的比例。
部门联合抽查
由发起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活动。
4 总体原则和要求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
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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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b)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c) 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d) 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e) 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f)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g) 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外,检查情况应全过程
向社会公开。
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5 组织方式
本部门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具体见附录 A.1.1。
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具体见附录 A.1.2。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6 工作基础
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6.1.1 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具体见附录 A.2.1.1。
6.1.2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牵头部门负责梳理汇总本行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具体见附录 A.2.1.2。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执法层级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具体见附录A.2.2。
工作细则
各级监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或指引,具体见附录A.2.3。
统一监管平台
全市各部门统一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
7 工作流程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监管部门应统筹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具体见附录A.3.1。
明确抽查任务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等事宜,具体见
附录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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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抽查比例
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3.3。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抽查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
照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具体见附录A.3.4。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具体见附录A.3.5。
明确抽查工作指引
具体详见附录A.3.6。
确定检查方式
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具体见附录A.3.7。
实地核查
具体详见附录A.3.8。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具体详见附录A.3.9。
8 结果运用
具体详见附录A.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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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规范性)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流程
A.1 组织方式
A.1.1 本部门随机抽查
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政府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
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上级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A.1.2 部门联合抽查
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实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政
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A.2 工作基础
A.2.1 抽查事项清单
A.2.1.1 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抽查对象、检查方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订、修
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A.2.1.2 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牵头部门负责梳理汇总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他参与部门予以配合。政府确定的牵头部
门,可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
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部门、检查依据等要素。部门联合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应实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订、修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
A.2.2 名录库
A.2.2.1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A.2.2.2 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A.2.2.3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记录市场主体名称、统一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成立日期、类型等内容,并根据实际增加市场主体规模、市场主体类型、联系电话、联络人、信用状况
等。
A.2.2.4 根据市场主体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对需要重点
监管的市场主体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
A.2.2.5 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A.2.2.6 按照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特点,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A.2.2.7 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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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8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所属单位、姓名、职务、性别、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等内容。
A.2.2.9 各级监管部门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A.2.3 工作细则
A.2.3.1 各级监管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明确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
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处置等内容。
A.2.3.2 对跨区域、跨层级或跨部门的联合抽查事项,应进一步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
和联合抽查、综合执法的具体程序。
A.3 工作流程
A.3.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A.3.1.1 各级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及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A.3.1.2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
议办公室汇总同级各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后,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
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
事项应一次检查完成。
A.3.1.3 可适时对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A.3.1.4 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
A.3.1.5 检查人员名单不得公开。
A.3.2 明确抽查任务
A.3.2.1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明确名称、
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等事宜。
A.3.2.2 部门联合抽查的由牵头部门明确抽查任务,上级或当地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临时抽查任
务。
A.3.3 确定抽查比例
A.3.3.1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以相应规定为准。
A.3.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
A.3.3.3 依据检查对象数量和信用风险程度以及出现以下情形,应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a)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
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者风险较高的行业检查对象,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
严管和惩戒;
b) 对守信市场主体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防止检查过
多。
A.3.3.4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遵循“双随机”理念,将辖区内的全部相关检查对象分批
次抽取,实现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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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A.3.4.1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由牵头部
门负责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A.3.4.2 检查对象名单一经抽取不能更改。
A.3.4.3 抽取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记录全过程,并按照本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资料及时保存归
档。
A.3.5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A.3.5.1 本部门随机抽取
A.3.5.1.1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从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A.3.5.1.2 有条件的,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 名
执法检查人员,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不设条件在所有执法类别中随机抽取产生。
A.3.5.1.3 检查组由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每个检查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A.3.5.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A.3.5.2.1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A.3.5.2.2 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已建立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应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统一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
抽取各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
A.3.5.2.3 有条件的,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随机抽取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的检查人员。
A.3.5.2.4 根据监管需要可将执法检查人员分成若干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
对象随机匹配。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联合检查。
A.3.5.3 其他要求
A.3.5.3.1 市场主体与执法检查人员确定后,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河南)进行随机匹配。
A.3.5.3.2 执法检查人员与抽取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时,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A.3.5.3.3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能随意替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
意后,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人员中选派。
A.3.5.3.4 政府部门可统一组织开展随机抽取工作,也可委托下级部门开展随机选派工作,还可通过
邀请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专业服务。
A.3.6 明确抽查工作指引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抽查指引应明确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和方
法等。
A.3.7 确定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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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1 应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一般采用实地核
查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参与核查等方式进行。
A.3.7.2 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市场主
体,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
A.3.7.3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形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
报告。
A.3.7.4 跨部门联合抽查原则上要集中统一组织实施检查。
A.3.8 实地核查
A.3.8.1 准备工作
A.3.8.1.1 明确工作安排。检查组应统筹考虑检查工作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工作保障。
A.3.8.1.2 明确检查事项和材料清单。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市场主体应提
供的材料等;根据检查需要,制作相关配套表式及检查文书;对采取实地核查的,宜事前通知被检市场
主体,必要时也可直接上门检查;对无法明确的问题,可寻求上级部门的指导。
A.3.8.1.3 开展学习培训。可举办集中学习培训,或执法检查人员自学,重点学习与当次随机抽查工
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要求等。
A.3.8.2 实施核查
A.3.8.2.1 表明来意。开展实地核查,检查组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
检查流程,要求市场主体予以配合。
A.3.8.2.2 核验企业人员身份。检查组应核验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
身份等证明材料。
A.3.8.2.3 开展现场核查。检查组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
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核查。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
实施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应
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在实施检查中,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没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应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执法过程。记录资料应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及时
保存归档。各级监管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检查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A.3.8.2.4 清点接收检查材料。检查材料确须封存带回核查的,检查组应逐项清点材料,并与市场主
体办理交接手续。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填写核查记录执法检查人员
应根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签字确认;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的执法
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项目上签字确认。上级部门对核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
一规定的,应自行制定核查记录表。检查组应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
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检查组应注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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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9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A.3.9.1 形成检查结果
A.3.9.1.1 检查组应综合分析市场主体自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
业检查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
A.3.9.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应对各自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分类进行统一规范。
A.3.9.1.3 检查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市场主体。
A.3.9.2 公示检查结果
A.3.9.2.1 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
A.3.9.2.2 涉企信息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信用中国(新乡)网站统一向社会
公开;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A.3.9.2.3 其他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A.3.9.2.4 已实施检查但结果未进行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
A.3.9.2.5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政府部门应受理被检查市场主体提交的、对检查结
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
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
A.3.10 后续处理
A.3.10.1 分析总结
检查组各参与单位应对本组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A.3.10.2 违法违规情形处理
A.3.10.2.1 对检查结果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向社会公示。
A.3.10.2.2 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A.3.10.3 材料归档
A.3.10.3.1 检查组应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对象名单、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检查结果、违法违规
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检查结束后 2 个月内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A.3.10.3.2 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 2 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3.10.3.3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或网络操作实施抽查、记录
抽查情形和结果的,可以网络留痕代替纸质档案移交。
A.4 结果运用
A.4.1 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的重要考量,实施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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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 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监测、分
析和挖掘,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及时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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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
见
[2] 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3] 豫市监办〔2022〕100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
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4] 新政文〔2020〕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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