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1406
CCS A 00
朔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406/T 5—2024
市场监管领域
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导则
2024 - 08 - 20 发布
2024 - 11 - 20 实施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6/T 5—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原则和目的 .......................................................................... 1
5
监管措施 ............................................................................ 2
6
监管模式 ............................................................................ 2
7
守信激励 ............................................................................ 3
8
失信约束 ............................................................................ 3
9
评价与改进 .......................................................................... 4
参考文献 ............................................................................... 5
I
DB 1406/T 5—202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宇、刘云雁、高立新、贾一英、桑飞。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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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
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和目的、监管措施、监管模式、
守信激励、失信约束、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
门)。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实施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13016-2018 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
GB/T 22117-2018 信用基本术语
DB 14/T 2794-2023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DB 1406/T 3-2023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2014、GB/T 13016-2018、GB/T 22117-2018、DB 14/T 2794-2023、DB 1406/T 3-2023、
DB 14/T 6277-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准体系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
[GB/T13016-2018,定义2.4]
3.2 信用监管
基于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的管理方式。
[GB/T 22117-2018,定义9.2]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信用法规和信用市场发展状况,对信用市场参与人行为、信用产品和信用关
系运行进行监督、规范、控制和调节等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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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目的
4.1 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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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科学高效、寓管于
服原则。
标准体系的建立遵循目标明确、全面成套、层次适当、划分清楚、开放兼容、动态扩展的原则。
4.2 监管原则
a)合法合规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
b)公平公正原则。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
会公平、规则公平;
c)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等相当;
d)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3 目的
a) 防范信用风险;
b) 规范信用行为;
c) 健全信用制度;
d) 促进信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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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信用监管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
实行审管分离改革的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5.1 事前信用监管
依职责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引导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承诺践诺,依法依规开展事前行政指
导等相关活动。
5.2 事中信用监管
全面记录经营主体信用行为,推进对经营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推动包容审慎监管、
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等其他监管措施的融合补充。
5.3 事后信用监管
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经营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拓展信用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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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模式
6.1 监管模式架构
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指导,依职责推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
理、包容审慎监管、重点领域监管、信用修复管理等且不限于此的可扩展的其他新型信用监管制度,共
同构成信用监管模式的总体架构,形成信用监管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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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
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
式进行。
6.3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经营主体风险特征和既往监管结果,
客观动态实施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
6.4 包容审慎监管
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合法性监管,通过柔性执法,
督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依法合规经营,让经营主体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支持和发展空
间。
6.5 重点领域信用监管
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
域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6.6 信用修复管理
经营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
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
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6.7 其他新型监管
随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方式、途径、范围等变化,按照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
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相关政策,确定的其他新型监管机制。
7
守信激励
7.1 信用监管结果在监管部门之间共享,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平台对外披露,
享受守信激励相关措施。
7.2 鼓励经营主体依法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履行各项信用承诺,强化主体责任和管理能力,
降低经营行为违法失信的可能性,防范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8
失信约束
8.1 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应按照
国家、山西省相关信用惩戒措施对惩戒对象采取行政性信用约束措施。
8.2 鼓励行业组织将信用状况纳入行业自律管理,依据组织章程等依法实施行业性失信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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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与改进
9.1 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信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信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自评。
9.2 定期对信用监管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按照 PDCA(计划、执行、检査、处理)循环运
行模式持续优化,改进自身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标准化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标准,提升管理质量。
9.3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或专项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并开展年度考核,即时反馈考核评价结
果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执行部门改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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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 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 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9〕35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21〕10 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 号)
[10]《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
38号)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
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1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
号)
[1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 号)
[14]《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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