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1406
CCS A 00
地
方 标 准
DB 1406/T 8—2024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规范
2024 - 08 - 20 发布
2024 - 11 - 20 实施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6/T 8—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2
5
工作措施 ............................................................................ 2
6
监督保障 ............................................................................ 4
7
宣传引导 ............................................................................ 4
附录 A(资料性)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类型清单.........................................5
附录 B(资料性)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6
参考文献................................................................................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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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高宇、郝如翔、于志鹏、高立新、孟瑶。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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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部门开展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总体原则、工作措施、监督保障、宣传引导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
门)。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实施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4/T 2749-2023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DB1406/T 3-2023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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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
适用于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
点领域信用监管。
3.2
经营主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a)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c)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d)个体工商户;
e)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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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信用风险
经营主体在存续期间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声明承诺、政府监管规则的不确定性,或者违法
失信的可能性。其中:声明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约定的、
社会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等。
4 总体原则
4.1 聚焦重点 靶向发力
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信用监管,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4.2
信用强基 协同联动
充分发挥信用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凝聚监管合
力,提升监管效能。
4.3
公正规范 法治监管
严格依法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实施企业信用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
复等,促进公平公正监管。
4.4
数字赋能 智慧监管
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赋能,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重点领域信用记录、信用
档案,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5 工作措施
5.1 建立清单
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管理,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
内容。《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类型清单》可参考附录A。
5.2
数据归集
立足当前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基础,对照重点归集事项清单,推动重点领域企业数据全面归集。按照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归集重点领域企业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
等)结果等信息,积极对接行政审批部门,获取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市场监
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可参考附录B。
5.3
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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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信息外,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公示重点领域企业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
息。依法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5.4
共享应用
拓展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深度应用,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合作方根据信用数据评估风险,用市场
力量约束企业违法行为。
5.5
信用承诺
完善工作机制,依职责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主动、公开、透明地作出依法守信经营、提供
合格的产品或服务等承诺,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6
诚信教育
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媒介,面向重点领域企业广泛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
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5.7
差异化监管
5.7.1
结合本市特点,依托省级智慧监管平台,为重点领域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并根据信用风险
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
5.7.2
统筹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照重点归集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
在清单之外,结合重点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5.8
长效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在重点领域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
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
5.9
失信惩戒
5.9.1
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按照总局建立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推进重点领域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5.9.2
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5.9.3
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约束惩戒。完善共享应用机制,
推动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推送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实
施联合惩戒。
5.9.4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犯不改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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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动态更新。
5.9.5
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
大损失的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5.10
开展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修复,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存在违法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企业,严格适用信用修复条件,提高信用修复门槛,加大失信约束力度。
6
监督保障
重点领域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不得窃取、买卖信用信息,不得以欺诈、利诱等手段获取信
用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信用信息,不得泄露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等。经营主体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活动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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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引导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推动形成政
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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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资料性)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类型清单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类型清单样表见表 A.1。
A.1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类型清单
(样表)
序号 企业类型
1 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包括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生产单位,移 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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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资料性)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样表见 B.1。
B.1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经营主体信息归集公示事项清单
(样表)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依据
1 抽查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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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 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
[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5]《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6]《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9]《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9〕35号)
[1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
38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21〕10 号)
[1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9〕15号)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20〕9 号)
[1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
[18]《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
(市
监食协发〔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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