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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06/T 9-2024 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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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0: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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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406/T 9-2024 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规范 ICS 03.160 1406
CCS A 00

方 标 准
DB 1406/T 9—2024
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规范
2024 - 08 - 20 发布
2024 - 11 - 20 实施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6/T 9—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基本原则 ............................................................................ 4
5
总体目标 ............................................................................ 4
6
行政行为管理 ........................................................................ 4
7
执法监督 ............................................................................ 4
8
追责与免责 .......................................................................... 5
参考文献 .............................................................................. 11
I
DB 1406/T 9—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宇、刘云雁、高立新、李德军、贾一英、桑飞。
II
DB 1406/T 9—2024
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的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总体目标、行政行
为管理、执法监督、追责与免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级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
本文件可供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免责办法》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3〕312号)
《中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履职尽责完善尽职免
责严格失职追责的规定>的通知》(朔市监党组〔2021〕5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
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3.2
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
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3.3
执法公示
通过特定的载体和媒介,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
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3.4
执法记录
3
DB 1406/T 9—2024
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检查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
跟踪记录、适时留痕、系统归档保存的系列活动。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过程的记录的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检
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无人机等记录现场环境、生产
设备等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3.5
重大法治审核
指市场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制性审核的活动。
4
基本原则
4.1
审慎适当原则
坚持审慎、合理、适当的原则,依法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营
主体的类型、规模,以及政策环境等因素,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妥善作出处理决
定。
4.2
执法法定原则
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规范运用
行政执法裁量权,精准裁量处理,合法合规监管。
4.3
教管结合原则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引导当事人诚信经营、自觉守法,达到提升管理效能的目的。
4.4
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
适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度相当,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
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4.5
公开公示原则
行政执法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5
总体目标
坚持以信用监管行政行为规范化为总抓手,加强和规范信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流程,
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贯穿工作始终,实现规范执法能力和水平新提升,
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满意度,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全力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6
行政行为管理
4
DB 1406/T 9—2024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为应得到
有效规范,需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6.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6.1.1 公示载体
执法公示以相关业务系统、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信用朔州”、政府或部门网站等为主
要公示平台,办公场所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以及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为
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内容。
6.1.2 公示内容
6.1.2.1 事前公示
a) 执法主体:执法机构职责、权限、分工等与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
b) 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规则及裁量基准;
c)
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d)
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比例、依据、承办机
构等内容;
f)
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并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
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6.1.2.2 事中公示
6.1.2.2.1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
动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
取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2.2.3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依法出具行政检查文件、行政执
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6.1.2.3 事后公示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等,相关信息原则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记录于经营主体名下。
6.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6.2.1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6.2.1.1 采用文字记录应通过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a)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b)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c)
询问当事人、证人情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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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抽样取证情况;
e)
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情况;
f)
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g)
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6.2.1.2 对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抽样取证,实施冻结存款、汇
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时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记录方式,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6.2.1.3 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必要时对人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及证据进行记录
描述。
6.2.2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6.2.2.1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
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6.2.2.2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与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6.2.2.3 需要听证的案件,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具体
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6.2.2.4 作出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
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
记录。
6.2.3
送达与执行记录
6.2.3.1 市场监管部门采用直接、委托、转交、传真、电子邮件、张贴或报纸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
执法文书,应当文字记录送达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6.2.3.2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
适时记录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6.2.3.3 执法机关,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6.2.4 管理与使用
6.2.4.1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音像记录资料归
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6.2.4.2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6.2.4.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6.3
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6.3.1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6.3.2 作出决定前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重大法制审核:
a)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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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c)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d)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f)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6.3.3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a) 市场监管部门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b)
程序是否合法;
c)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d)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e)
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f)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g)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6.3.4 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6.3.5 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协助配合。
6.3.6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
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
执法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7.1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
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b)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c)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7.2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a)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b) 公平竞争审查;
c)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d)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e)
行政复议;
f)
专项执法检查;
g)
执法评议考核;
h)
执法案卷评查;
i)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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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项至第 e)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f)项至
第 h)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第
i)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其他法纪、监察等相关部门单独或共同实施。
8
追责与免责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
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8.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
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a)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b)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
件的;
c)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d)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e)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f)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g)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h)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
处理所得款项的;
i)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
j)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k)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l)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m)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n)对从事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o)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
者影响的;
p)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8.3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
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
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4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a)主动交代执法过错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b)执法过错属于非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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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能够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的;
d)其他依法可以容错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8.5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a)在推进“放管服”等改革创新过程中,因容缺受理、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等出现失误或偏差,
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未造成特别
严重影响等后果的;
b)在处理突发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事件,或在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信访积案等遗留问题难
题中,采取临时性措施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带来风险的;
c)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监管标准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而未发
现存在问题的;
d)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因为检查内容以外的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
者规定时限,发生安全事故的。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除外;
e)执法人员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
消除的;
f)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监管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依法正常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发现的;
g) 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拖延、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市场
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h)在执法活动中,对型式试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法律法规规定仅需要书面审查的材
料,已履行书面审查义务的,或者因检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原因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i)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
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j)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
证据的除外;
k)行政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转移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
者其他外部原因造成危害扩大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l)发生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或产生的不良影响、危害后果,非因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引起的;
m)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n)发现上级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建议,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
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o)因完成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或配合相关部门执行的非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且未谋取私利,而被认定为行为违法的;
p)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q)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仅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仅对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幅度作出改变或者经调解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r)因当事人未执行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引起严重后果,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定程序进行催告或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s)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无法单独实施监管,已依法履行告知、移送、报告等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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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及时主动自行纠正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已及时消除不良后果的;
u)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无法实现监管目的,并已经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建议
的;
v)社会舆论发生负面舆情,舆情与市场监管职责无直接关系或属多部门职能交叉而市场监管部门
已依法履职的;
w)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或本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8.6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
8.7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合法、手续完备。
8.8
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诽谤、侮辱的,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澄清,
消除不良影响。其本人或者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
侵害的,其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公安机关予以保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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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6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5]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6]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号)
[7]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8]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9]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8〕118号)
[10]《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
2号)
[11]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1〕195号)
[12]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晋
市监发〔2022〕281号)
[13]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的
通知》(晋药监规〔2022〕2号)
[1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晋市监规发〔2023〕2号)
[15]《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免责办法〉的
通知》(晋市监发〔2023〕312号)
[16]《中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履职尽责完善
尽职免责严格失职追责的规定>的通知》(朔市监党组〔2021〕55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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