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1406/T 7-2024 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规范

DB1406/T 7-2024 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169.58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0:11:24



相关搜索: 监管 领域 包容

内容简介

DB1406/T 7-2024 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规范 ICS 03.080.99 1406
CCS A 10

方 标 准
DB 1406/T 7—2024
市场监管领域
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规范
2024 - 08 - 20 发布
2024 - 11 - 20 实施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6/T 7—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监管制度 ............................................................................ 3
6
实施监管 ............................................................................ 4
7
归档管理 ............................................................................ 4
附录 A(规范性)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5
附录 B(规范性)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6
附录 C(规范性)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7
附录 D(规范性)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8
参考文献 ............................................................................... 9
I
DB 1406/T 7—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宇、刘云雁、高立新、李德军、贾一英、桑飞。
II
DB 1406/T 7—2024
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监管制度、实
施监管、归档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领域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晋市
监发〔2021〕195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晋市监发
〔2022〕281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晋市监
规发〔2023〕2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免责办法〉的通知》
(晋市监发〔2023〕312号)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晋
药监规〔2022〕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
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
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
3.2
行政处罚
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
行为。
3.3
行政强制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缺失、损毁、避免危害扩大、控制风险等情形,依
法对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设备、工具、财物、账册等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
DB 1406/T 7—2024
3.4
首次违法
经营主体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空间内第一次发生了某种违法行为。
3.5
免予行政处罚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认定行为人属于首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
果的,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可免除对其行政处罚。
3.6
从轻行政处罚
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3.7
减轻行政处罚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种类之
外选择更轻的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8
不予行政强制措施
行为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主动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或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符合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能够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
行政强制措施。
3.9
包容审慎监管
经营主体无主观故意,首次或轻微违法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使用能立即
纠正或停止使用的,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对经营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等方式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采取容错、柔性管理的方式给予免予、从
轻、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管理过程。
4 基本原则
4.1 审慎适当原则
坚持审慎、合理、适当的原则,依法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营
主体的类型、规模,以及政策环境等因素,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妥善作出处理决
定。
4.2
执法法定原则
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定
程序,规范运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精准裁量处理,合法合规监管。
4.3
教管结合原则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引导当事人诚信经营、自觉守法,达到提升管理效能的目的。
4.4
过罚相当原则
2
DB 1406/T 7—2024
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
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 监管制度
5.1 实施清单管理制度
5.1.1 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依法依职责对市场主体的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制定可以给予当事人
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
5.1.2
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包含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
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
5.1.3
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且不得纳入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
5.1.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依职责及时对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清理和调
整。
5.2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法定条件,实施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立案应当设定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予(不予)处罚清单,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清单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条件、法定依据等。《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样
式见 附录A。
5.3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法定条件,实施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
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
轻行政处罚应当设定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清单应当载明从轻行政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幅度等。《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
罚事项清单》样式见 附录B。
5.4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法定条件,实施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其
中,罚款的数额应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限值的10%。减轻行政处罚应当设定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清单应当载明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裁量因素、裁量幅度等。《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
罚事项清单》样式见 附录C。
5.5
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设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a) 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
3
DB 1406/T 7—2024
b) 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
的涉案财物除外;
c) 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
正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除外;
d) 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
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没收
或者销毁的除外;
e) 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
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
f) 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当地生产生活必需物资
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g)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
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
围内。
清单应当载明行政强制事项,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情形、设定依据等。《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强制
措施清单》样式见 附录D。
6 实施监管
6.1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根据涉嫌违法案件核查情况或调查取证结果,首先确
认是否符合包容审慎监管清单所适用的具体情形。
6.2
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及包容审慎监管关键证据的取证要有客观、公正、
全面的数据支撑,并有全过程记录。
6.3
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属于鼓励创新范畴的,应优先考虑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6.4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6.5
需作出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按照程序规定办
理审批。
6.6
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免予、从轻或减轻行
政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
意见的理由。
7
归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
中,应通过文字或音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确保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4
DB 1406/T 7—2024

录 A
(规范性)
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样式见表 A.1。
表 A.1 市场监管领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表样)
序 号 违法行为 (列举) 免予处罚 条件 法律依据
1 产 品 或 其 包 装 上 的 标 识 不符合《产品 质量法》第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情 节 轻 微,没有 造成危害 后果,责 令限期改 正后在期 限内改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 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 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 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 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 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 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 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5
DB 1406/T 7—2024

录 B
(规范性)
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样式见表 B.1。
表 B.1 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表样)
序 号 从轻行政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幅度
1 使用“国家级”、“最 高级”、“最佳”等绝 对化用语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 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 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 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 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 形的广告的;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 的; 违法行为不足 3 个月; 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场所 发布。 处 20 万 元 -44 万元罚 款
……… ……… ……… ………




6
DB 1406/T 7—2024

录 C
(规范性)
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样式见表 C.1。
表 C.1 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表样)
序 号 减轻行政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幅度
1 使用“国家级”、 “最 高级”、“最佳”等 绝对化用语发布广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 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 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 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 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广告持续时间一般不 超过 30 日; 2.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 不超过 300 份,互联网广告 浏览量一般不超过 300 次 的; 3.未对公众造成重大误解或 实质影响; 4.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纠正 或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或积 极减轻危害后果。 处 20 万 元以下罚 款
……… ……… ……… ………



7
DB 1406/T 7—2024

录 D
(规范性)
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样式见表 D.1。
表 D.1 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表样)
序 号 行政强 制事项 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设定依据
1 对 涉 嫌 违 法 广 告 直 接 相 关 的 广 告 物 品 、 经 营 工 具、设备等财 物进行查封、 扣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 会危害较小;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 3.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 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 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 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 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 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 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 备等财物;
……… ……… ………



8
DB 1406/T 7—2024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
2号)
[7]《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晋
市监发〔2021〕195号)
[8]《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晋市监
发〔2022〕281号)
[9]《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晋
市监规发〔2023〕2号)
[10]《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免责办法〉的
通知》(晋市监发〔2023〕312号)
[11]《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药监规〔2022〕2号)
9
上一章:DB15/T 3689-2024 荒漠肉从蓉愈伤组织生产技术规程 下一章:DB41/T 2775-2024 数字化土壤制图技术规程

相关文章

DB1406/T 6-2024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DB1406/T 5-2024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导则 DB1406/T 8-2024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规范 DB1406/T 4-2024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DB5106/T 35-2024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DB4104/T 139-2024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规范 DB4107/T 515-2024 新乡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 DB1406/T 9-2024 信用监管行政行为管理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