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19.060 N75 备案号:40611—2013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9371—2013 代替JB/T9371—1999
弯折试验机 技术条件 Reverse hend testing machinesSpecification
2013-04-25发布
2013-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9371—2013
目 次
前言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结构.. 技术要求.
II
一
4
检验方法 6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随行文件
5
7.
7.1标志.. 7.2包装. 7.3 随行文件. 图1弯折装置示意图图2弯折臂摆角测量示意图表1适用于线材反复弯折试验的弯折装置各部分尺寸与极限偏差表2适用于板材、带材反复弯折试验的弯折装置各部分尺寸与极限偏差
JB/T9371—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9371-1999《弯折试验机技术条件》,与JB/T9371-—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
下:
—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增加了GB/T238一2002、HB/T5178一1996(见第2章,1999
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弯折圆柱和夹块的表面粗糙度指标[见4.2a),1999年版的4.2a)];
一增加了弯折圆柱半径的要求及其检测方法的规定(见4.4、5.8):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要求及其检测方法的规定(见4.8、5.9):一增加了随行文件(见7.3)。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山市创新科技检测仪器有限公司、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大学、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湖北省童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泽成、马国义、徐忠根、郭冰、王爱丽、阮信卿、荣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N71002—1986; JB/T9371-1999.
II
JB/T93712013
弯折试验机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弯折试验机的结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和随行文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试样直径(包括异型截面)为0.3mm~10mm的线材和厚度不大于3mm的金属板
材与带材,按GB/T238或HB/T5178进行反复弯曲试验用的弯折试验机(以下简称试验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8金属材料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GB/T2611—2007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HB/T5178金属薄板(带)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JB/6147—2007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技术要求
3结构
试验机弯折装置结构如图1所示,其主要尺寸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单位为毫米
d或a)
1—试样:2弯折臂:3——拨杆:4-弯折臂转动中心:5—弯折圆柱A和B:
6—夹块:7——支座:8夹持面的顶面。
d试样直径:a试样厚度:d拨杆孔径或槽宽:两弯折圆柱顶部至拨杆底面的距离;
一圆柱半径: 两弯折圆柱中心连线至夹持面顶面的距离
图1弯折装置示意图
一
JB/T93712013
表1 适用于线材反复弯折试验的弯折装置各部分尺寸与极限偏差
单位为毫米
d(或a) 0.3~0.5 >0.5~0.7 >0.7~1.0 >1.0~1.5 >1.5~2.0 >2.0~3.0 >3.0~4.0 >4.0~6.0 >6.0~8.0 >8.0~10.0
h 15 15 15 20 20 25 35 50 75 100
dg 2.0 2.0 2.0 2.0 2.0或2.5 2.5或3.5 3.5或4.5 4.5或7.0 7.0或9.0 9.0或11.0
y 1.5 1.5 1.5 3.0 3.0 3.0 3.0 3.0 3.0 3.0 单位为毫米
F 1.25±0.05 1.75±0.05 2.5±0.1 3.75±0.1 5.0±0.1 7.5±0.1 10.0±0.1 15.0±0.1 20.0±0.1 25.0±0.1
表2 适用于板材、带材反复弯折试验的弯折装置各部分尺寸与极限偏差
y 1.5 1.5 3.0 3.0 3.0
a a≤0.3 0.3
F 1.0±0.1 2.5±0.1 5.0±0.1 7.5±0.2 10.0±0.2
1.0
4 技术要求
4.1在下列条件下试验机应能正常工作:
a)室温10℃~35℃范围内: b)相对湿度不大于80%; c正确地安置在稳固的基础上 d)在无振动、无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中。
4.2夹持试样的夹块及钳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a)弯折圆柱及夹块的表面粗糙度Ra的上限值为0.4μm,其洛氏硬度为55HRC~61HRC,且圆柱
支座应可更换并应符合HB/T5178中4.2.1的规定: b)夹块的夹持面应突出于弯折圆柱表面且不大于0.1mm:即在两圆柱支座的曲率中心连线上测量
试样与圆柱支座间的间隙不应大于0.1mm; c)两弯折圆柱的轴线与弯折臂转动主轴的平行度公差应为0.1mm,并应符合GB/T238的规定; d)弯折圆柱在其长度方向上高度变化的极限偏差为士0.15mm e)钳口应具有互换性并应符合GB/T238的规定。
4.3弯折臂工作时应能左右摆动90°,其极限偏差为士3° 4.4弯折圆柱半径的公称尺寸和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或表2的规定。 4.5试验机应能以每秒钟不超过一次的均匀速率进行弯折试验,试验过程中应平稳不得产生冲击、颤动、爬行等现象,试验机弯折速率应能调整。 4.6试验机计数器的计数应准确可靠。 2
JB/T9371—2013
4.7试验机应能在试样弯断后自动停机;并能在达到设定的弯折次数后自动停机或手控停机,停机同时计数器停止计数并保留试验结果。 4.8电气设备应符合GB/T2611—2007中第7章的规定。 4.9试验机在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运输颠簸试验而无损坏。试验后,试验机不经调修(不包括操作程序准许的调整)仍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4.10试验机的基本要求,装配及机械安全和外观质量应符合GB/T2611一2007中第3章、第4章和第 10章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试验机应在4.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5.2检验用仪器、工具和量具包括:
a)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或表面粗糙度测试仪; b)洛氏硬度计: c)1级百分表及百分表架; d)量块,平行度不大于1"; e)塞尺,最小厚度0.02mm: f1级千分尺: g)内卡钳: h)游标卡尺,量程200mm,分度值不大于0.02mm i)秒表,最小分辨力为0.01s: j)绝缘电阻测试仪; k)耐压测试仪: 1)保护接地连续性测试仪。
5.3弯折圆柱及夹块的表面粗糙度和硬度分别用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或表面粗糙度测试仪)和洛氏硬度计进行检测,其结果应满足4.2a)的要求。 5.4在两钳口间夹一平行块,用塞尺检测圆柱与平行块间的间隙其结果应满足4.2b)的要求。 5.5在两个弯折圆柱之间夹一平行块,然后检测平行块与弯折臂转动主轴间的平行度其结果应满足 4.2c)的要求。 5.6弯折圆柱长度方向高度变化的检测:用百分表架将百分表固定到适当位置,使百分表在弯折圆柱表面的长度方向上移动,检测其高度差其结果应满足4.2d的要求。同时检测4.2e)夹块的互换性。 5.7弯折臂的摆角偏差,选取两根最大直径的试样进行检测:
a)先取一根试样如常规试验一样安装到弯折装置上,按图2所示的方式用内卡钳分别测得左、右
高度石与弯折臂90°时的高度,并按公式(1)计算角度偏差其结果应满足4.3的要求。
h-h' L
sina=
(1
式中: h——弯折臂端头高度: h弯折臂90时的理论高度: L—弯折臂长度。 b)当a)项检测完成后:在试验机上以每秒钟不超过一次的均匀速率进行弯折试验,其结果应满
足4.5的要求。 c)再取另一根试样进行常规试验,同时观测检查4.6和4.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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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折臂
转动中心
膏板平面
图2弯折臂摆角测量示意图
5.8用游标卡尺测量弯折圆柱直径并计算出半径,其结果应满足4.4的要求。 5.9电气设备应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耐压测试仪和保护接地连续性测试仪进行测量和观测检查,其结果应满足4.8的要求。 5.10试验机的耐运输颠簸性能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
a)将试验机的包装件按正常的运输状态牢固安装在碰撞台的台面上,以近似半正弦波的脉冲波形
进行碰撞试验。试验时选用的严酷等级如下:峰值加速度100m/s土10m/s?,脉冲持续时间11ms土2ms,脉冲重复频率60次/min~ 100次/min,碰撞次数1000次土10次。
b)将试验机包装件装到载重量不小于4t的裁货汽车车厢后部,以25km/h~40km/h的速度在三
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进行100km以上的运输试验。 试验机经碰撞试验或运输颠簸试验后,不经调修,按本标准要求全面进行检验,其结果仍应符合
4.9的规定。 5.11试验机的基本要求、装配质量及机械安全和外观质量应按GB/T2611一2007中第3章、第4章和第10章的要求进行实际测量或观测检查。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项目为4.9以外的全部项目。产品取得合格证方能出厂。 6.2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出厂合格证中。 6.3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对试验机进行检验。 6.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6.5对于出厂检验,每台试验机出厂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方为合格。 6.6对于型式检验,当批量不大于50台时,抽样两台,若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当批量大于50台时,抽样五台,若检验后出现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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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93712013
7标志、包装和随行文件
7.1标志 7.1.1 试验机应有铭牌,其内容包:
a)名称: b)型号: c)出厂日期: d)出厂编号: e)制造者名称或标志。
7.1.2包装箱上的收发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JB/T6147一2007中第6章的规定。 7.1.3 对于执行本标准生产的试验机应在产品上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本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7.2 包装 7.2.1 试验机的包装为防水、防潮、防锈组合的复合防护包装。 7.2.2 包装应符合JB/T61472007中5.6.1、5.6.2、5.6.4的规定 7.3 3随行文件
随试验机提供下列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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