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952011 代誉Q/SY95--2007
油气管道储运设施受限空间
作业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confined space operation of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facilities of oir &gas pipeline
20111201实施
20110929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95—2011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2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进入受限空间的原则 4.2 停运和安全隔离 4. 3 清洗和置换 4. 4 通风 4. 5 监测 4. 6 用电安全 4.7 持证作业 4.8 其他安全技术综合防护措施 4. 9 监护附录A(规范性附录)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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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Y95—2007《油气管道储运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与Q/SY95-2007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油气管道储运设施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增加了进入受限空间的原则,主要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等(见 4. 11) ; 调整了Q/SY95一2007中氧气浓度、照明电压指标、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频率指标;增加了“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的内容;结合输油气站库生产和施工实际,对用电安全、其他安全技术综合防护措施增加了一些安全条款(见4.6和4.8);对高处作业,完善了防护措施;增加了高温作业要求内容(见4.8.4);对持证作业内容作了细化(见4.7); -对规范性附录“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和格式作了修改(见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天然气与管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管道分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啸、郭晓瑛、苏奇、宋兆勇、王琪、白杨、张志胜、孟祥岩、张彦敏、
侯浩。
本标准代替了Q/SY95—2007。 Q/SY95--200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Y9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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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储运设施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人油气管道储运设施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管道储运企业生产设施的受限空间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Q/SY64(所有部分)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 Q/SY1236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受限空间作业 confined space operation 进入油气管道储运生产区域的各类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阀井、排污池、作业坑等进出
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的维修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进入受限空间的原则 4.1.1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时,才可进入受限空间。 4.1.2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危害识别,列出危害因素清单,危害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气体危害。 b) 室息危害。 ) 有毒有害气体。 d) 可燃气体和爆炸性气体。 e) 被淹没/埋没。
机械危害。 g) 其他,如电击、异常温度、辐射、噪音等。
4.1.3 应采取以下危害预防行动:
评估进人之前和进入期间潜在的危害程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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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制定措施消除、控制或隔离在进人之前和进人期间的危害。 c) 在进人之前和进人期间检测受限空间中的气体环境, d) 保持安全进入的条件。
预测在受限空间里的活动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 f) 预测空间外活动对受限空间内条件的潜在影响。
e)
4.1.4 按照以下次序和控制手段处理危害:
a) 消除危害。 b) 使风险减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c)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4.1.5 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设备。 4.1.6 在进人受限空间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法和疏散路线。 4.1.7 进入受限空间时,监护人应将所要求的表格和记录存放在现场。至少包括:
a)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b) 应急预案。 c) 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记录。 d) 受限空间监护人/进人者名单。 e) 受限空间进入前会议和培训记录。
4.2停运和安全隔离
停运需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设备或设施,应有效切断与外界连接的电源,且锁定电源开关,
4.2.1 加挂警示牌。
4.2.2进入罐、炉等设备内受限空间作业,应做好相关工艺流程切换,所有与作业点连通的管道、 阀门应断开或加盲板。 4.3清洗和置换
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存装介质的特性制定清洗置换方案,选用氮气、蒸汽、水、惰性气体或空气等介质对其进行清洗和置换,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受限制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应与空间外的相同。氧浓度保持在19.5%~23.5%范围内,否则应通过作业时配备的氧气浓度报警器得到报警信号,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3.2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GBZ2.1和GBZ2.2规定的指标。作业期间应每隔 2h取样复查一次,也可同时选用有效的便携式检测仪对受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4.3.3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当其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体积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爆炸下限小于4%时,体积浓度应小于0.2%。 4.4通风
采取以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通风良好。 a)打开所有人孔、料孔、透光孔、风门、烟道等进行自然通风。 b)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等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强制通风措施,通风前应对通风使用
的管道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5监测 4.5.1作业前30min内,应针对受限空间储存介质特性,对气体采样、检测,氧气、一氧化碳、硫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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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氢、可燃气体浓度或其他气体浓度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4.5.2作业期间应对受限空间气体进行监测,并应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受限空间气体监测至少有两个精度相同的检测仪表,连续检测仪应安装在受限空间进入者能看到或听到报警的地方。如果采用间断性监测,通常间断性监测间隔时间不超过2h。 4.5.3如有一项监测数据不合格,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待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5.4采样点要有代表性。在对受限空间内气体进行取样和监测时,应在不同的高度多次取样监测。 4.5.5如作业中断,再进人之前必须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4.6用电安全 4.6.1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4.6.2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4.6.3照明线路应架设,不应用电线悬吊照明灯,照明线路应无接头。 4.6.4现场使用的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 4.7持证作业 4.7.1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4.7.2进人受限空间应办理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A。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第三联送交相关方;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完成的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1年。 4.7.3许可证管理。 4.7.3.1许可证申请:作业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应准备好包含以下内容的相关资料:
a) 作业内容说明。 b)风险评估结果(如作业安全分析JSA) c) 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 d)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 e)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4.7.3.2许可证审核、批准。 4.7.3.2.1项目单位(作业单位)主管部门(站队)负责人组织对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生产(作业)区域负责人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4.7.3.2.2生产(作业)区域负责人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签发,在签发作业许可证时应与许可证申请人以及现场作业监护人(由作业实施单位人员担任),就许可证中的内容以及本标准中的要求进行充分地沟通。 4.7.3.3许可证时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7.3.4许可证终止: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a)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b)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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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d)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e)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f)事故状态下。
4.7.3.5许可证关闭: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按作业方案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无任何隐患,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关闭作业。 4.8其他安全技术综合防护措施 4.8.1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可进行受限空间交叉作业。不满足交叉作业的空间不应进行交叉作业。满足交叉作业时,应有交叉作业方案,设专人指挥,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8.2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Q/SY64(所有部分)执行。 4.8.3受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应按Q/SY1236执行。 4.8.4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受限空间内的高温作业。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受限空间内的温度不应对作业人员产生危害。 4.8.5个人防护装备:应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类别,按照相关的防护规范要求配备并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4.8.6作业前,应进行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接地电阻测试,合格后方能作业。 4.8.7人员、工具和材料清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 4.8.8作业过程中,受限空间作业出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以便于人员出人和紧急疏散。 4.8.9总体工作结束前,每个班次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人数,对受限空间出人口进行锁定处理。 4.9监护 4.9.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在受限空间外监护,不应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作业人员身上的保护绳进行沟通联络。 4.9.2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等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作业现场复杂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保持联系。 4.9.3监护人的职责:
a) 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停
作业。 b) 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
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c) 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报警装置,并坚守岗位。
4.9.4 监护人不应在无安全保证措施情况下进入受限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