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3.100.10 J84 备案号:61088—2018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3904—2017 代替JB/T3904—2006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金属型、砂型铸造
铝合金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Rock drilling machines and pneumatic tools-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metal
and sand casting aluminium alloy
2018-04-01实施
2017-11-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3904—2017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铸件分类及检验项目 4 化学成分的检验, 5 力学性能的检验.. 6 金相组织的检验.. 7 含气量的检验.. 8 变质效果的检验.. 9 气密性的检验, 10 铸件的几何形状及尺寸偏差
....
2
11 铸件表面的质量检验 12 内部质量的检验.
铸件验收
13
JB/T390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3904一2006《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金属型、砂型 铸造铝合金铸件通用技术条
件》,与JB/T3904-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对原标准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凿岩机械气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衍斌、马文瑾、平喜成、张春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3904—1985JB/T3904-1994JB/T3904—2006。
I
JB/T3904—2017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金属型、砂型铸造
铝合金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金属型、砂型铸造铝合金铸件的分类及检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金属型、砂型铸造铝合金铸件(以下简称铸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1一2010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JB/T3905一2017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铸造铝合金通用技术条件 JB/T7946.1铸造铝合金金相第1部分:铸造铝硅合金变质 JB/T7946.2铸造铝合金金相第2部分:铸造铝硅合金过烧 JB/T7946.3铸造铝合金金相第3部分:铸造铝合金针孔
3铸件分类及检验项目
3.1铸件按工作条件和用途分为三类:
I类铸件:承受大的动载荷、静载荷及交变载荷等工作条件或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关键件: Ⅱ类铸件:承受中等载荷、静载荷等工作条件的重要铸件: ⅡⅢ类铸件:一般用途的低载荷铸件。
3.2各类铸件的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铸件类别 I类铸件 ⅡI类铸件 ⅡI类铸件
检验项目
每批首件全面检验,其余检验按第9章一第12章进行,抽检按第4章一第8章进行每批首件全面检验,其余检验按第10章~第12章进行,抽检按第4章~第8章进行检验按第10章~第12章进行,抽检按第5章进行
4化学成分的检验
4.1化学成分的检验应符合JB/T3905—2017的规定。 4.2在一次熔化直接浇注成件时,必须按熔炉逐批检验化学成分:在二次熔化间接浇注成铸件时,只进行抽检,不进行逐批检验。抽检时应在同炉次的铸件上取样。 4.3化学分析应按JB/T3905一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 4.4化学成分的检验第一次不合格时,充许进行第二次。第二次检验合格时,则该批铸件合格,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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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3904—2017
次检验不合格时,则该批铸件不合格。 4.5对IⅡI、Ⅱ类铸件,在力学性能合格时,则化学成分不进行考核。
5力学性能的检验
5.1力学性能的检验应按JB/T3905一2017的规定进行。 5.2力学性能的检验在一次熔化直接浇注成铸件时,采用单铸成型试棒,检验结果应符合JB/T3905一 2017的规定;在二次熔化间接浇注成铸件时,只进行抽检,不进行逐炉检验。抽检也用单铸成型试棒。 单铸成型试棒与铸件必须是同一熔炼炉次和同一热处理炉次。 5.3在进行质量分析时,采用本体取样,取样的试棒数量为三根(有内外缺陷的试棒除外)。本体试样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GB/T228.1一2010的规定,本体试样的抗拉强度R不得低于单铸成型试棒的 75%,伸长率A不得低于单铸成型试棒的50%,三根试棒中允许一根试棒的力学性能有所偏低,其抗拉强度R和伸长率A之最低值应不小于单铸成型试棒的65%和35%。 5.4不经固溶处理的铸件在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允许用热处理的方法予以补救,若补救无效,应予以报废。
6金相组织的检验
6.1金相组织的检验应符合JB/T3905一2017的规定。 6.2金相组织检验时,只进行抽检,不进行逐批检验。 6.3金相组织的检验,在进行质量分析时,采用本体取样。本体试样可在铸件不同壁厚处选取。
7含气量的检验
7.1含气量的检验应符合JB/T3905一2017的规定。 7.2在条件具备时,可采用仪器检验含气量。在条件不具备时,采用低倍针孔度检验,低倍针孔度检验等级及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铸件类别
针孔度等级照片
低倍针孔度级别
1 I ⅡI
一般2级,少量(不超过受检面的25%)3级一般3级:少量(不超过受检面的25%)4级一般3级,局部(不超过受检面的25%)4级
低倍针孔度图片见JB/T7946.3
7.3低倍针孔度检验采用本体取样,取样部位可任意选择。 7.4低倍针孔度检验时,只进行抽检,不进行逐批检验。
8变质效果的检验
8.1变质效果的检验应符合JB/T3905—2017的规定。 8.2有条件时,采用金相检验变质效果,检验结果应符合JB/T7946.1中变质正常的规定。在条件不具备时,采用宏观断口观察法检验变质效果,其检验结果应符合JB/T3905一2017中表7的规定。 8.3对变质效果,只进行抽检,不进行逐批检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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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性的检验
O
9.1 气密性的检验采用水压或气压检验法,要求检验气密性的铸件必须逐件进行检验。 9.2 气密性的检验,满足产品图样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3 气密性的检验一般在铸件加工完后进行。 9.4 气密性检验不合格的铸件,允许渗透处理(即浸渗处理),处理后另行检验。
10 铸件的几何形状及尺寸偏差
10.1 铸件的尺寸及几何形状应符合图样的规定,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基本尺寸极限偏差
单位为毫米
铸件最大尺寸 ≤50 >50~120 >120~260 ±0.8 ±1.0 ±1.2 ±1.5 ±1.5 ±2.0 >260~500
N50
>50~120 J
>120~260
>260~500
>500~1250 J
s - 一
s - - 一
s
s 一
J - 一 1
s 一
J ±0.4 ±0.6 / ±0.6 ±0.8 ±1.0 ±1.2 一
J -
一一一
- -
±1.0 ±1.2 ±1.5 ±1.8 ±2.0 ±2.5 ±2.5 ±3.0 一
>500~1250 ±1.2 ±1.5 ±1.8 ±2.0 ±2.2 ±3.0 ±3.0 ±3.5 ±3.5 ±4.0 注:J- 金属型铸造:S- 一砂型铸造。 10.2 每批铸件首件剖切, 画线检验全部尺寸及外观质量,其余铸件逐件检验主要尺寸及外观质量。 10.3 壁厚和筋厚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铸件壁厚和筋厚基本尺寸
铸件最大尺寸
>6~10
>18~30
>30~50
6
>10~18
铸件壁厚和筋厚极限偏差
≤500 >500~1250
±0.8 ±1.0
± 1.0 ±1.2
±1.2 ±1.5
±1.5 ±2.0
±2.0 ± 2.5
10.4 铸件的起模斜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金属模
木模
测量面高度
a mm 0.5~1.0 0.5~1.2 1.0~1.5 1.5~2.0
a mm 0.5~1.0 1.0~1.5 1.5~2.0 2.0~2.5
mm
a
a 1°30'~3° 1'30'~2°30 1°~1°30' 0°45"~1°
≤20 >20~50 >50~100 >100~200
1°30'~3° 0°45'~2° 0°45~1° 0°30'~0°4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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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续)
金属模
木模
测量面高度
a mm
a mm 2.5~3.5 3.5~4.5 4.5~5.5 5.5~6.5
a
mm
a
020'~0°45 0°20~0°30 0°20~0°30 015~0°20
2.0~3.0 2.5~4.0 3.5~6.0 4.0~6.0
030~045 0°30~0°45 020~0°30
>200~300 >300~500 >500~800 >800~1200
0°20*
10.5不与其他零件结合的非加工面可按表5的规定取起模斜度;与其他零件相结合的非加工面(如与螺栓连接的面)的起模斜度可取表5中数值之半。 10.6拔模困难的模样,允许采用较大的起模斜度,但一般不应超过表5中数值的1倍。 10.7用砂芯形成的铸件内表面应与外表面取同一起模斜度,以保持均匀的壁厚。当内壁不用砂芯,而靠砂垛形成时,应比外壁具有较大的起模斜度。 10.8当铸件非加工面有结合尺寸要求时,应取相同的起模斜度,同一铸件,上下两模样的起模斜度,起点应取在分型面上同一点。 10.9起模斜度具体采用什么方法,由模具工自已选择,如有特殊要求,必须在铸件图上注明或用文字说明。起模斜度型式及应用见表6。采用的方法如下:
增大铸件壁厚;加减铸件壁厚;减少铸件壁厚。
表6
型式
A 增大铸件壁厚
一加减铸件壁厚
C 减少铸件壁厚
B
上
8/2
T
E
上
0
简图
2
b) >10~25
a)
非加工面的铸件壁厚 mm
>25
≤10
用于毛坏孔或铸件侧面
用于毛坏孔或不允许铸件
应用场合
用于所有加工面
需要加工的情况
加厚的情况
10.10铸件因起模、下芯、合箱(砂型铸造》和开模、拔芯(金属型铸造)所引起的尺寸偏差,对非加工面应在铸件基本尺寸偏差范围内,对加工面应在预先给定的加工余量范围内,并且最小加工余量(预先给定的加工余量与最大偏移量之差)不应小于预先给定的加工余量的1/3。 10.11铸件的加工余量、工艺补正量、分型负数、非加工壁厚负余量等引起的铸件尺寸的变化,应纳入铸件基本尺寸一同计算。 10.12铸件的尺寸偏差不包括起模斜度所引起的尺寸增减量。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