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CCS A 12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972—2024
代替DB15/T 972-2016
医疗机构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standards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2024-09-27 发布
2024-10-27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97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要求 ........................................................................... 2
5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 4
6 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 ................................................................. 5
7 公共秩序维护 ....................................................................... 9
8 消防安全管理 ...................................................................... 11
9 保洁、消毒服务及医疗废物管理 ...................................................... 12
10 绿化养护服务 ..................................................................... 13
11 餐饮服务 ......................................................................... 14
12 标识管理 ......................................................................... 14
13 应急管理 ......................................................................... 15
14 医疗机构辅助服务 ................................................................. 15
15 监督与投诉 ....................................................................... 17
附录 A(规范性) 医用气瓶管理要求 .................................................... 18
附录 B(资料性) 安防监控室的管理要求 ................................................ 19
附录 C(资料性) 保洁服务质量要求 .................................................... 20
参考文献 ............................................................................. 22
I
DB15/T 97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972-2016《医院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与DB15/T 972-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将标准名称《医院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更改为《医疗机构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b) 删除了术语定义中“医院物业”“医院物业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物
业服务企业”“委托服务”“物业服务费”(见 2016 年版的第 3 章);
c) 更改了“服务机构”(见 2016 年版的 4.1);
d) 更改了“工作人员”相关内容(见 4.2, 2016 年版的 4.1);
e) 更改了“规章制度”(见 4.3,2016 年版的 4.3);
f) 更改了“高(低)压供电系统”(见 6.2.2,2016 年版的 6.3);
g) 更改了“电梯”(见 6.3.1,2016 年版的 6.6.1);
h) 删除了“发电机房应使用防爆灯”“每年进行 1 次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并留存合格报告,检
查和维护应作好记录存档备查内容”(见 2016 年版的 6.4);
i) 删除了“消防设施”(见 2016 年版的 6.5);
j) 更改了“给水系统”“排水系统”(见 6.5,6.6,2016 年版的 6.8);
k) 删除了“污水处理”(见 2016 年版的 6.9);
l) 更改了“公共秩序维护”(见 7 章,2016 年版的第 7 章);
m) 更改了“人员及器械要求”(见 7.1,2016 年版的 7.1);
n) 更改了“医疗秩序维护”(见 7.4,2016 年版的 7.4);
o) 更改了“消防安全管理”(见第 8 章,2016 年版的第 8 章);
p) 增加“了室内养护”,(见 10.2);
q) 增加了“餐饮服务”,(见第 11 章);
r) 更改了“应急管理”(见第 13 章,2016 年版的第 12 章);
s) 更改了“手术室辅助服务”(见 14.4,2016 年版的 13.4);
t) 更改了“意见征询”(见 15.1,2016 年版的 14.1)
u) 增加了“服务监督”,(见 15.2);
v) 删除了“附录 B 表 B.1“文明用语”B.2“服务忌语”(见 2016 年版的附录 B)。
w)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x)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丽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
治区物业管理协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
y)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鹤、雷振华、赵文宗、李刚、董朝旺、付锦秀、董英伟、宁潇静、张美
青、杜海宽、布和、张勇、杨旭、宋齐峰、于永淇、陈宾、吴小乐、刘泽、李博苑、刘洋、王
建、曹彦慧、黄志鹏、陈娟、邱建刚、李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6 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972-2016;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5/T 972—2024
医疗机构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物业服务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设施设备运
行与维护服务、秩序维护服务、消防安全管理、保洁(消毒)服务及医疗废物管理、绿化养护服务、餐
饮服务、标识管理、应急管理、医疗机构辅助服务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647.9 社区服务指南 第9部分:物业服务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T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 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DBJ03-2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L/T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TSG T5002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WS/T 508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
WS 1001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1000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 1000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1
DB15/T 972—2024
DB15/T 3686.1 物业管理服务规程 第1部分:客户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约服务
为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注: 通常指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未要求、物业服务人在专项服务中也未设立,而业主(物业使用人)又提出该方
面的需求。
包干制
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
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
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人,其余全部用于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医疗辅助服务
物业服务人员协助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如:患者生活护理、导医服务、医疗运送(包
括陪检)、手术室辅助服务(包括清洁、消毒、手术包的下收下送、辅助接送手术患者等服务)等。
4 基本要求
服务机构
物业服务人应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满足服务需要的组织管理架构,确立服务宗旨,明确部门及岗位人员职责,为医患提供咨
询、报修、受理投诉、引导等服务;
b)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c) 根据医疗机构物业管理服务特点,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各类各项感染管理制度;
d) 制定医疗机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保障,建立快速反应机
制并定期演练。
工作人员
4.2.1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物业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岗位
2
DB15/T 972—2024
证书,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知识。有特殊涉密方面要求的岗位人员应满足相应要求,必要情况下进行
政审。
4.2.2 物业从业人员应在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工作期间还应进行定
期培训(包括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内容)。
4.2.3 物业从业人员着装及服务用语应符合 DB15/T 3686.1 的相关规定。
4.2.4 物业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并及时为顾客提
供服务。
4.2.5 物业从业人员应熟悉与医疗机构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取得有
效期内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或职业资格证书。
4.2.6 从事医疗机构辅助性工作的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学或护理专业知识,熟悉医疗机构特色、
科室设置、医疗机构设施、诊疗流程等,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2.7 物业从业人员应接受医疗机构感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a) 岗位相关风险识别、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
b) 清洁消毒规章制度及流程、手卫生制度;
c) 医疗废物、污水管理制度;
d)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4.2.8 在医疗机构感染风险较高的区域工作或职业暴露事件发生机率较高的作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健康体检,必要时应进行免疫接种。医疗废物回收员注射乙肝疫苗,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规章制度
4.3.1 物业服务人应建立人力资源、财务、行政、安全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4.3.2 物业服务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作业流程以及各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4.3.3 物业服务人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等公众管理制度。
4.3.4 财务管理
物业服务人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如下要求:
a) 规范记账,做到账目清晰,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b) 对于提供特约服务、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物业
使用人)收取;
c) 实行酬金制物业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人,每年至少公布 1 次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
情况,宜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4.3.5 档案管理
应规范管理、资料齐全、分类成册、查阅方便。技术类档案应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及查阅,
管理类档案应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医疗机构物业服务档案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五年,发生安全事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职业暴露事件的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发生物业服务项目更迭时,档案资料应按法
律、法规要求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a) 业主(物业使用人)资料;
b)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c) 物业权属资料;
d) 项目承接查验资料;
e) 房屋维修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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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档案,维保值守和操作记录;
g) 物业运行风险评估及常见风险点档案;
h) 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i) 秩序维护档案;
j) 消防管理档案;
k) 应急处理档案;
l) 保洁档案;
m) 物业服务人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n) 投诉处理资料;
o) 其他资料。
4.3.6 节能管理
在充分满足运行的前提下,可对高耗能设施设备、照明等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
a) 制定设施设备的经济运行方案,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能耗检测、计量、统计、分析等节能
技术改造,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原因,排除故障,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b) 用电设备实施分区域管理,均衡用电负荷,功率因素不低于 0.90;
c) 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运行应符合 GB 50365 的规定;供暖设施节能方案应按 DBJ 03-27 的要求
制定,科学调节设施设备的运行设置;
d) 设施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宜采用节能设备(例如:节能灯、节水装置、高效机电设备等);
e) 对运行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检、维护和养护,防止管道、阀门出现跑、冒、滴、漏;
f) 制定行为节能方案,提高行为节能意识,实现行为节能;
g) 做好能耗监测,关注最新技术的发展,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老旧设施设备淘汰工作。
5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维护并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做好以下工作:
a)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每季度至少应检查 1 次梁、板、柱等结构构件的使用状况,并进行日
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应齐全并入档;
b) 每年制订房屋及设施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及大、中修计划,经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后,组
织实施;
c) 建立巡检制度并保存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后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报告,根据委托,安排专项
修理。遇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d) 对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危及建筑结构安全、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现象的及时进行劝阻和纠
正;
e) 每周开展 1 次房屋综合巡查,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物业使用人)。
门窗玻璃无破碎,五金配件完好,开闭灵活,无异常声响,密封性好。
楼内墙表面粉刷无明显剥落开裂,墙面修补时粉刷层及面砖应保持与原墙面无色差,墙面砖、地
坪、地砖应平整不起壳、无遗缺。PVC 地面、塑胶地面每月养护 1 次,大理石、花岗岩石材地面每年不
少于 2 次晶面养护处理或翻新,墙面每月保养 1 次。
屋面排水沟、室内外排水管道应畅通,发现有防水层气鼓、碎裂有断裂、缺损的情况,应及时安
排专项修理。
卫生间设施完好、正常,水龙头及便池出水正常,无滴漏,地漏畅通不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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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房管道畅通,设备使用正常。
避难层和避难平台设施无损坏,地面平整、密封性好,排水沟畅通无堵塞。
6 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
公共照明
6.1.1 公共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的要求。
6.1.2 每日巡视医疗机构内照明设施,及时修复损坏的照明设施及线路。
6.1.3 制定公共照明节能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区域内照明设施合理的关闭时
间。
供配电系统
6.2.1 通用要求
6.2.1.1 制定供电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及临时用电管理措施。物业从业人员掌握主电源、保安电源线路
走向,具备切换实操技能。使用应急发电作为应急供电系统的,物业从业人员还应掌握应急发电系统操
作规程,作业要求须符合 DL/T 408 的规定要求。
6.2.1.2 配电室专人值守,并持有专业证书上岗,定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查抄;
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定期检查,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定期巡查;配
电室安全标识、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无有毒有害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6.2.1.3 明确变电系统的限电、停电审批权限,按规定要求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遇紧急情况时,
应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6.2.1.4 发生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6.2.2 高(低)压供电系统
物业服务人对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维护管理的,执行下列工作内容:
a) 每月至少 1 次对变(配)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并做记录;
b) 高(低)压变(配)电柜操作运行正常,检测表计显示准确;
c) 高(低)压变压器运行正常,温控显示准确,联控动作正常;
d) 变(配)电柜直流操作系统运行正常,蓄电池组充、放电量稳定,每组蓄电池电压一致符合工作
要求;
e) 功率因素自动补偿电容器(组)运行正常,自动切换正确可靠;
f) 变(配)电系统联络自动切换正常;
g) 每月对保安电源联络柜进行检查维护及二变测试是否能正常投入使用,填写工作记录并存档;
h) 高压操作工具应定期检测,确保安全性。
6.2.3 应急供电系统
6.2.3.1 发电系统
6.2.3.1.1 每半月对发电机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完好, 至少每半月启动及维护备用发电
机(组)1 次,确保随时可应急启用,及时填写工作记录并存档。
6.2.3.1.2 发电机控制柜手动及自动启动正常,各类表计显示正常;自动转换开关状态显示完好,动
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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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3 油料储存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6.2.3.2 UPS 和 EPS 电源系统
6.2.3.2.1 控制柜运行正常,检测表计显示正常。
6.2.3.2.2 输出负荷不应超出设计范围。
6.2.3.2.3 蓄电池组充、放电量稳定,符合工作要求。
6.2.3.2.4 电源切换功能正常,不出现电火花、输出中断等现象。
6.2.3.2.5 确保运行时散热功能正常。
6.2.3.2.6 蓄电池损坏或达到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2.3.2.7 按规定的周期对发电机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完好,定期启动及维护备用发
电机(组),确保随时可应急启用;定期对应急照明(带蓄电池)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每季度 1 次对蓄
电池组进行充放电试验,使其处于有效待命状态;每半年至少 1 次对变配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清洁,并做好记录。
升降设备系统
6.3.1 电梯
6.3.1.1 至少配备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员,监督电梯维保公司严格按照 GB
50310 规定,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6.3.1.2 在电梯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
事项和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和维修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救援、投诉电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
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6.3.1.3 物业服务人对电梯的管理应符合 TSG T5002。
6.3.1.4 确保电梯轿厢内可视监控装置、语音提示广播、无线通讯装置等设施正常使用。
6.3.1.5 与有相应有效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要求、频次、
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6.3.1.6 每日至少检查 2 次电梯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每年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特种设
备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6.3.1.7 有电梯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 1 次。
6.3.1.8 发生电梯困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施救。物业从业人员应在 10 分钟内到达现场对被困人
员进行情绪安抚工作,并立即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
6.3.1.9 电梯检修前,检修单位应提前提报检修计划,并在停梯前 24 小时通知使用人,停梯检修的时
间应尽量避开用梯高峰。检修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示,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6.3.1.10 电梯紧急开锁钥匙、机柜钥匙、电源钥匙,应由专人保管,非专业人员不应使用。
6.3.2 高处作业设备
6.3.2.1 设备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6.3.2.2 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3.2.3 有专业人员对设备运行进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保养,记录使用状况,并存档。
空调系统
6.4.1 对空调系统开机前进行检查,测试运行控制和安全控制功能,记录运行参数,分析运行记录。
6.4.2 每月检查 1 次冷却塔风机、变速齿轮箱、淋水装置、循环泵、电器控制箱,大修后特殊情况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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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增加巡检保养次数,保证冷却塔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符合要求的冷却水。
6.4.3 每半年(换季工作开始或结束)进行循环泵、空调主机、冷却风机电柜主电路螺栓紧固,测试绝
缘值,作好记录。
6.4.4 每周对空调系统主机、水泵、电机、管道、膨胀水箱、集水器、分水器进行检查保养。
6.4.5 每周检查空调机组马达、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录运行参数。
6.4.6 每周安排对新风量、排风量的测定。
6.4.7 各种管道完好,阀件及仪表齐备,无跑、冒、滴、漏,能量计费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6.4.8 保证冷冻主机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符合要求的冷冻水。
6.4.9 保证采暖热水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符合要求的采暖热水。
6.4.10 宜委托专业空调清洗公司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清洗保养,清洗内容和频次应符合 WS 1005 的
要求。
6.4.11 对空调循环水质进行维护保养和水质分析,确保水系统内的水质符合 GB 50050《工业循环冷
却水处理设计规范》的要求。
6.4.12 宜每周安排对空气质量的测定,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 WS 10013、WS 10004、WS 10005 的要求。
6.4.13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的管理要求如下:
a) 每日对空调净化系统进行检查和保养,测试运行状态;
b) 每周对空气处理系统、新风处理系统进行清洗和保养;
c) 各种管道应保持完好,阀件及仪表齐备,无跑、冒、滴、漏;
d) 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符合 GB 50333 的要求;
e) 记录运行参数,分析运行记录;
f) 根据风量风速、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等情况适时更换中、高效过滤器。
供水系统
6.5.1 物业服务人应制定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
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6.5.2 物业服务人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6.5.3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用消毒设备,每年至少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 2 次清洗消毒,并对
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饮水卫生安全。二次供水设施符合 GB 17051 的要求,
水质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并取得政府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6.5.4 每日至少应巡检 1 次供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每日至少应巡视 4 次水箱
间、水泵房,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6.5.5 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
并保持完好。
6.5.6 每月应切换启用 1 次备用水泵。
6.5.7 每月至少应检查 1 次水泵润滑情况,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每年至少应养护 1 次水泵。
6.5.8 每年应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应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6.5.9 发生供水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排水系统
6.6.1 每年雨、雪季来临前,应集中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确
保其畅通。每次降雨、雪前后应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
6.6.2 每周至少应对集水坑巡视 1 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并进行 1 次设备手动启动测试;对污水泵
每半年应养护 1 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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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定期对污水处理系统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物业服务人对医疗污水排放应根据 GB 18466 及其他
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6.6.4 每天检查电动格栅、泥水分离机、二级生化装置、消毒装置,确保调节池、消毒池、污水泵运
行正常。
6.6.5 每天按规定检查污水处理后水质的剩余有效氯含量,做好记录。有效氯含量指标应符合 GB 18466
的要求。
楼宇自动化系统
6.7.1 服务器、UPS、传感器、直接数字控制器等工作正常、通讯正常、线路整齐、整洁。
6.7.2 末端设备接线正确、线路无损、安装牢固。
6.7.3 每天对计算机系统数据进行备份,每年对仪器仪表等相关设备进行校对。
6.7.4 建立机房管理制度,控制室机房实行封闭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监控系统
6.8.1 监控摄像头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工作正常、整洁。
6.8.2 视频记录设备工作正常、整洁。
6.8.3 监视器工作正常、图像清晰、色彩良好、整洁。
6.8.4 矩阵工作正常、线路整齐、标识清楚。
广播、会议背景音响
6.9.1 音源设备、功放设备工作正常,整洁完好。
6.9.2 扬声器等末端设备工作正常、整洁,音质保持清晰。
6.9.3 背景音响与消防警报系统的连接切换工作正常。
6.9.4 多媒体显示、数字音响、摄录像、同声翻译等设备工作正常。
6.9.5 视频、音频、网络线路传输正常、无干扰。
避雷系统
6.10.1 避雷系统应由取得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
6.10.2 每年雷雨季节前检查避雷带、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等装置。
6.10.3 每年检查 1 次重要机房的设备防静电地板的接地是否可靠,并对各楼层的钢窗、钢结构进行外
观检查。
6.10.4 每月 1 次对变配电室的设备的接地带进行检查;每季对各重要机房内的配电柜及设备接地进
行检查;保证所有机电设备、管道、构架等金属物接地良好。
6.10.5 锅炉系统
6.10.5.1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使用。
6.10.5.2 按照 TSG 11 的有关规定,应建立锅炉安全、使用、节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节能责任制度。
6.10.5.3 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每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节能知识。
6.10.5.4 噪声的监测、控制管理执行 GB 2233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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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5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有关规定,按照 TSG 11 的具体要求,接受并配合检测机构对锅炉设备进
行安全检测。
6.10.5.6 锅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至少每月进行 1 次在用锅炉设备的自行检查,并记录;
b) 对在用锅炉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和保养,并记录;
c) 对在用锅炉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
并记录。
6.10.6 其他设备设施
6.10.6.1 包括供热管网、热用户室内系统在内的,除锅炉系统外的其它供热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
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
6.10.6.2 定期对供暖管道、安全附件、阀门、仪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无跑、冒、滴、漏。
6.10.6.3 应制止和劝阻对供热管道、散热器、安全附件、阀门、仪表等的涂抹、粘贴、覆盖、遮挡、
私自开阀放水等行为。
医用气体系统
6.11.1 医用气瓶管理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6.11.2 每天检查医用气体系统的运行状态,做好记录。
6.11.3 压缩空气系统管理要求如下:
a) 每天检查压缩空气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压缩空气的压力值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b) 每季度 1 次对压缩空气系统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在用和备用的设施设备完好;
c) 每月 1 次对压缩空气系统设备(压缩机、制冷干燥机、压力自停装置、压缩空气管道、末端压
缩空气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保持设备状态完好。防止压缩空气系统漏气,确保输出的压缩
空气不带水。
6.11.4 负压系统管理要求如下:
a) 每天检查吸引系统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好记录;
b) 定期对吸引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在用和备用的设施设备完好;
c) 每日 1 次对真空罐放水;
d) 每月 1 次对压缩空气系统设备(真空泵、止回阀、电磁阀、电气控制箱、压力自停装置、负压
管道、末端负压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保持设备状态完好,防止负压系统漏气;
e) 应配备防泄漏报警装置,并确保状态指示正常。
7 公共秩序维护
人员及器械要求
7.1.1 秩序维护人员接受过相关安全防范知识与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7.1.2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器械佩带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7.1.3 秩序维护人员应配备秩序维护所需设备(包括身份验证设备、安保(警用)器械设备等)。
出入管理
7.2.1 医疗机构主要出入口应合理设置值守岗位,建立岗位值班制度,对人员、车辆、物品实施管理,
禁止危害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人员和物品进入。主要出入口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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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医疗机构院区主要出入口;
b) 门诊、医技、住院等主要功能建筑出入口。
7.2.2 医疗机构重要受控区域应设置固定岗位,对出人员、物品实施管理,受控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a) 麻醉药品仓库;
b) 危化品仓库;
c) 财务科室;
d) 行政办公区域。
7.2.3 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7.2.4 主出入口应安排 24 小时值岗,对人员和车辆出入进行管理。
7.2.5 对病患及其家属等出入人员用语规范,必要时引导至电梯厅或指定区域。
7.2.6 设置流动岗,遇雨雪天气及异常情况,有效防范意外事件发生。
7.2.7 病房门口执勤应认真执行院内探视制度并协助本病区做好其它相应工作。
巡查
7.3.1 明确巡查工作职责,规范巡查工作流程,制定相对固定的巡查路线,路线应覆盖所有监控死角。
识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定时巡查,定期评估线路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巡查路线,并保持记录完整。发
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应注意异常气味、声响,如有可疑现象,应立即查明并报告相关部门。
7.3.2 巡逻间隔不超过 2 小时。巡查应规范使用巡更设备,保留巡更记录。如无巡更设备,宜保持 2
人一组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做好记录。
7.3.3 收到中央监控室发出的指令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到达事发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处置后
及时将信息回馈。
7.3.4 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在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随时准备启动相应的应急
预案,同时通知中央监控室进行及时跟进。
7.3.5 巡逻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节能、保洁、隐患排除及控烟工作。
7.3.6 巡查中发现某区域人员密集,应立即通知上级领导及时调配增加人员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医疗秩序维护
7.4.1 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医疗机构日常秩序的维护工作。
7.4.2 明确医疗秩序事件处理负责人,对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进行相关工作方式方法的培训。
7.4.3 出现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情况时,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维护保持正常秩序并通知
监控人员做好录像。
7.4.4 对医疗机构内的医托、倒号的人员进行制止并及时报警,在制止过程中应做好自身防护,并保
障他人的人身安全。
监控
7.5.1 安防监控室的管理应见附录 B 的要求。
7.5.2 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并保存登记记录。
7.5.3 监控的录入资料至少保存 30 天,应严格保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应调阅。
7.5.4 收到火情、险情及其他异常情况报警信号后,应及时报警,并安排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
前期处理,并将其反馈情况如实记录到值班记录当中。
7.5.5 确保治安电话畅通,接听及时,处置及时。
7.5.6 根据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7.5.7 设备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修复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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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管理
7.6.1 应根据医疗机构布局合理设置车辆出入口,并固定岗位值守管理,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规定车辆行驶路线,设置行车指示标识,对进出车辆进行疏导,维护
通行秩序,保证车辆出入口的通畅;
b) 停车收费应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停车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并公示;
c) 划分车辆停放区域,加强车辆管理。急救通道中禁止停放车辆,保证 24 小时畅通,对不按规
定停车的人员进行劝阻,车辆进行及时清理。
7.6.2 应根据医疗机构停车场的设施条件科学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安全停放。具体要求包括:
a) 应配置管理人员对车场的车辆停放、车场设施等进行巡视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 停车区域内应设置监控装置、照明装置、消防设施、门禁、车辆限速及指示标识,应保持完好
并定期维护;
c) 非机动车应定点集中存放,整齐有序。电动车不应在建筑内充电;
d) 停车场(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
e) 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车位,以方便特殊群体就诊;
f) 对配置有充电功能的车位,进行专门管理,不应非充电车辆停放、占用。
警务协作
7.7.1 应保持 24 小时与当地警务室的联络通畅。
7.7.2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安全秩序,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8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日常管理
8.1.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专人维护、管理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8.1.2 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住院区和门诊区白天至少巡查 2 次,住院区和急诊区夜间每
两小时巡查一次,消除隐患。节假日及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公共场所严禁使
用明火,不应私自使用电热器;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综合性防火检查。巡查、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及其主
管人员签字确认,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8.1.3 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2 次消防演习并参加业主(物业使用人)
组织的消防演练。
8.1.4 物业服务人应组织新上岗、转岗复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职工消
防安全培训。
8.1.5 物业服务人应具备消防应急能力,并做到“四懂”“四会”“四个能力”;四懂:懂本岗位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