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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2070.3-202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3部分:调解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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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3 11: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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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5/T 2070.3-202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3部分:调解规范 ICS 03.080.01
CCS A 20 15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070.3—2024
代替DB15/T 2070.3—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 3 部分:调解规范
People’s mediation in medical disputes
Part3:Specification of mediation
2024-11-15 发布
2024-12-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070.3—2024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医疗纠纷调解流程 ................................................................... 1
申请调解 ....................................................................... 1
调解员介入 ..................................................................... 1
突发事件处理 ................................................................... 2
受理 ........................................................................... 2
调解准备 ....................................................................... 2
调查核实 ....................................................................... 2
启动鉴定机制 ................................................................... 2
纠纷调解 ....................................................................... 2
调解方法 ....................................................................... 3
调解结束 ...................................................................... 4
结案归档 ...................................................................... 4
5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 4
当事人权利 ..................................................................... 4
当事人的义务 ................................................................... 4
6 调解纪律 ........................................................................... 5
7 调解要求 ........................................................................... 5
8 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调解工作 ..................................................... 6
I
DB15/T 2070.3—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15/T 2070.3—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第3部分。DB15/T 207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
分:
—— 第 1 部分:总则;
—— 第 2 部分:机构建设规范;
—— 第 3 部分:调解规范;
—— 第 4 部分:评鉴流程规范;
—— 第 5 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
本文件代替DB15/T 2070.3-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3部分:调解规范》,与DB15/T 2070.3-
202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受理时限及要求(见 4.4.1,4.4.2,4.4.3);
b) 增加了告知当事人的权益(见 4.7.4);
c) 增加了“调解方法”(见 4.9);
d) 增加了“调解要求”的内容(见 7.1,7.10,7.11)。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蒙政多元纠纷调处中心、 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司
法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
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乌兰、张鹏飞、刘院君、陈建斌、于波、
李朝辉、郭倩、李存亮、贾彦飞、刘捷、李红军、王云飞、纪静、李岩、李谭芳、贾安、张琦、皇甫永
利、杨鹿。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21 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2070.3—2021;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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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维权意识的增加,医疗纠纷事件日益突出。为有效
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一种新型服务模式在全区运用而生。为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
标准化,特制定DB15/T 2070《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指导医疗纠纷调解标准
化工作的基础性和通用性标准,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 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规范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把握的方向,为医疗纠纷
调解提出总体要求和服务,提供指南,保障调解工作公平公正。
—— 第 2 部分:机构建设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机构设立、工作队
伍及办公场所设施,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和有序进行。
—— 第 3 部分:调解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过程、要求及方式方法等,使调解
工作能正常开展,为促进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 第 4 部分:评鉴流程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医疗纠纷调解的评鉴程序,使评鉴流程符合要求,
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标准化技术服务和指南,保障纠纷调解过程有依据并安全可靠。
—— 第 5 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评价体系,制定规
范化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保障医疗纠纷调解质
量,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III
DB15/T 2070.3—202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 3 部分:调解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调解纪律、调解要求、
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调解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医疗纠纷调解流程
申请调解
4.1.1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报案中心)报案,提出口头或书面调解申
请。
4.1.2 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有关事实经过,争议事实和理由等;
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详细记录纠纷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伤情况以及当事人联
系方式等信息。报案后,系统平台自动派案,并报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
4.1.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应于 30 分钟内指派调解员介入。
4.1.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
申请调解。
调解员介入
4.2.1 调解员接到指令后应于 30 分钟内与当事人联系,需要进行现场处置的,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
场,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安抚当事人情绪,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劝导当事人通
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说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化解纠纷的优势以及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
纷的程序和流程;如实记录当事人相关诉求、解释和陈述。不需要进行现场处置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
人调解流程、相应权利义务以及提交相关申请、证据材料的要求和时限。
4.2.2 患者死亡的,告知其亲属关于尸体停放、尸检时限要求与程序等相关法律规定。
4.2.3 引导双方将纠纷转移到专门场所进行调解。
4.2.4 需要封存相关证据的,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4.2.5 纠纷现场发生医闹行为或可能发生医闹行为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调解员应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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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上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
突发事件处理
纠纷现场或调解过程中如发生过激行为,并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调解员应
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报告。
受理
4.4.1 医患双方同时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于申请当日受理,并指派 2 名调解员或
由医患双方共同选定 2 名调解员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于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立案调
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和要求;不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
人,并予以结案处理。
4.4.2 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于申请当日受理,并指派 2 名调解员在征
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于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立案调解;不属
于调解范围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予以结案处理。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或拒
绝调解的,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做结案处理。
4.4.3 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案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立案调解;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做结案处理。
4.4.4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调解员回避,调解员也可以自行回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回避:
a) 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b) 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c)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调解准备
4.5.1 告知当事人调解的依据、原则、机构的性质,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5.2 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调解员应认真审查,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4.5.3 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调解员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漏、丢失等情况,调解员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核实
4.6.1 调解员应在调解前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向当事人询问医疗纠纷事实、经过和双方的
认知与诉求,并如实记录,经核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确认。
4.6.2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解员可就医疗纠纷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记录。
启动鉴定机制
4.7.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根据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
选取专家。
4.7.2 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也可以经当事人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4.7.3 需要咨询专家或鉴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流程和要求。
4.7.4 如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次鉴定;
不适合再次鉴定的案件或情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纠纷调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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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调解员制定调解方案,并确定 1 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8.2 召开调解会:
a) 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及调解员回避情形;
b) 患方陈述纠纷成因、过程、诉求;
c) 医方陈述诊疗经过,并就患方提出的疑问进行答辩和说明;
d) 调解员总结双方争议焦点,提出调解方案,依法依规进行调解。
4.8.3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公平、公正地
予以调解。
4.8.4 经鉴定的医疗纠纷,调解员应参考鉴定结论,依法公平、公正地予以调解。
4.8.5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
席;承保机构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4.8.6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
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视为调解不成。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调解方法
4.9.1 九步工作法
4.9.1.1 第一步:报案,系统派案。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均可拨打报案电话
961666,接报
案中心第一时间通过医疗纠纷案件管理系统将案件派发至调解员。
4.9.1.2 第二步:处置现场,引出院外。调解员接到医疗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向
双方表明身份,平复医患双方情绪,告知纠纷处置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将纠纷从院内引到院
外。
4.9.1.3 第三步:专家指导,制定方案。医患双方同意调解后,按要求提交证据材料,调解员调查了
解事实经过,在专家指导下制定调解方案。
4.9.1.4 第四步:聚焦争议,答疑解惑。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解除双方的疑惑,促使双方重
建互信,平等沟通,化解矛盾纠纷。
4.9.1.5 第五步:明确责任,平等协商。通过鉴定或咨询专家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在双方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计算赔偿金额。
4.9.1.6 第六步:签署协议,司法确认。双方在医调委主持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
进行司法确认。
4.9.1.7 第七步:保险赔偿,结案归档。保险公司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支付赔款,医调委将调解
记录、影像资料等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4.9.1.8 第八步:风险告知,源头治理。通过“一案一函”“致院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医疗机构告
知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促使医疗机构加强源头治理。
4.9.1.9 第九步:严格监管,合法合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现场检查、抽查、回访等形式,
对案件调解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纠纷处置合法合规。
4.9.2 背对背调解
4.9.2.1 调解员通过分别向医患双方了解事实经过、查阅核实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诉求、转达另一
方当事人意见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的调解方法。
4.9.2.2 调解纠纷时,应当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由案件的副调解员或调解秘书详实记录当事人的
陈述和诉求,并制作调解笔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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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解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随案件资料将音视频文件一并归档。
4.9.3 面对面调解
4.9.3.1 为了促进医患双方互谅互让,在不使医患双方矛盾升级的前提下,调解员通过组织调解会对
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核实、取证。
4.9.3.2 调解纠纷时,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说明调解纪律和要求,调解过程中认真倾
听当事人的陈述,由案件的副调解员或调解秘书详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并制作调解笔录,经当
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4.9.3.3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调解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随案件资料将音视频文件一并归档。
调解结束
4.10.1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当
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4.10.2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30 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
4.10.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医
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承保机构按约定时限完成理赔工作。
4.10.4 对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终止调解,出具终止调解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案归档
4.11.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完毕的纠纷案件资料,经过审核后及时归档立卷;调解档案应
包括患者或受托人身份证明、院方资质、调解申请书、纠纷登记表、调解笔录、调查笔录、专家咨询意
见书、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有关资料,以及回访记录、相关证据材料、声
像等资料。
4.11.2 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后,对承办的案件应认真整理,将完整、规范的案卷资料一次性移交档案管
理员装订归档。
4.11.3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5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权利
5.1.1 申请调解、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5.1.2 就纠纷事实进行陈述,自主表达意愿。
5.1.3 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5.1.4 选择或接受调解员及申请调解员回避。
5.1.5 认为调查、调解材料有误,可要求补正。
5.1.6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5.1.7 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的义务
5.2.1 按时参加调解,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医疗纠纷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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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委员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5.2.2 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5.2.3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5.2.4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员,听从调解员指导与安排。
5.2.5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2.6 对调解过程及签署的调解协议等全部内容保密。
5.2.7 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
6 调解纪律
当事人及参与人应遵守调解秩序,酒后不准许参加调解,不准许将通讯工具或其他带有录音、录像
功能的设施、设备带入调解室,应将其存放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设置的箱柜中。
调解过程中不应吸烟、不应中途退场、不应当众喧哗、不应无理取闹、不应随意走动,不应随意
进出调解室,不应损毁调解文书材料、公私物品以及有其他妨碍、扰乱正常调解秩序的行为。
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应打断对方发言,不应使用攻击性、侮辱性语言,不应以暴力、恐吓等方式
阻碍、威胁调解员或另一方当事人。
对有上述行为的调解参与人,调解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可以暂停调解。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 调解要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尊重医学常识和
社会公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观点、争议、诉求等应如实做好
记录。
当事人提出调解员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调解员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是
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次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调解员是否回避由其
所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并在当事人申请提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
调解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并在当事人申请提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作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召开正式调解会,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
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确认当事人参加调解会的人数、关系。
医疗纠纷的调解参加人包括医疗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人数较多的,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
方代表人数不超过 5 人;与纠纷调解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调解,但不应超过 3 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医疗机构需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按照要求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原则上代理人中途不准许变更;代理人放弃、变更调解
请求的,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
调解员应统一规范着装,遵守行为规范,使用规范用语和礼貌用语。
正式召开调解会前,当事人应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全部病历资料、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陈述及答辩等材料,以备调解员掌握纠纷经过事实,掌握当事人争议焦点。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分别向各当事人了解事实经过,并根据纠纷
案件复杂程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咨询专家、评鉴、鉴定等程序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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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陈述事实,提出自己的诉求,并提交与事实相符的证
据。
调解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医学常识,耐心引导当事人理
清纠纷事实,分清双方责任,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当事人在陈述纠纷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取闹的,调解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内容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
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a)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 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c)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d) 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印章之日起生效,但调解协议书约定了具体生效时间的除外。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涉及专家咨询、评鉴、鉴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相应的程序、时限、所需
材料和要求,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应按时提供鉴定材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登记和交
接手续后,及时移交给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提出终止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终止调解申请后,应终
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创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方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置 JIPAD 智能终端设备,实现调解过程客观取证、全程留痕、实时
上传数据、调解结果可比对、可追溯和调解工作实绩的逆向评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智能
终端设备,开展远程专家评鉴、咨询、调解,实现优质调解资源的共享,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
的调解服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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