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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1642-2013 半干法脱硫装置专用设备 袋式除尘器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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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B/T 11642-2013 半干法脱硫装置专用设备 袋式除尘器 ICS 13.030 J88 备案号:43368—2014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116422013
半干法脱硫装置专用设备 袋式除尘器
Special equipment of semi-dry flue gas desulphurization system
Bag filter
2014-03-01 实施
2013-10-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 11642—2013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II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2 3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2工艺配置要求... 4.3本体结构. 4.4清灰气源供应系统 4.5电气和控制要求 5试验方法 6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2 ..2
......................
....................
..................
5
7 JB/T 1164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7)归口。 本标起草单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
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求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少权、舒英钢、朱建波、吴泉明、许铨安、胡汉芳、许东旭、段意军、陈星旺、王自宽、韩旭、叶方涛、侯广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JB/T 11642—2013
4.3.4袋式除尘器本体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0017的规定。 4.3.5袋式除尘器本体结构的主要材料选用、加工制作应符合 JB/T8532、JB/T10921的规定。 4.3.6袋式除尘器本体结构的安装应符合 GB50205和 JB/T8471 的规定。 4.3.7灰斗应设置料位计、破拱装置、检修用人孔门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料位计与破拱装置应设在不同侧面或间距足够。 b)灰斗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均不得小于65°,灰斗相邻壁板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状 c)灰斗外壁应设置加热装置。 d)灰斗破拱装置可用气化板或空气炮、机械振打器等型式。气化板灰侧压力应不小于40kPa。 e)灰斗与灰斗梁采用连续焊接,各零、部件之间的莲接应保证气密性和强度要求,制造、安装完
成后,应进行气密性检查,保证灰斗的气密性。
4.3.8袋式除尘器本体与钢支架或混凝土框架之间一般用固定支座和活动支座连接以承担除尘器本体的垂直荷载和水平荷载,当两个固定支座间的最大距离不超过5m时,本体与支撑框架之间也可以设计成本体与支撑框架为一体结构的形式。 4.3.9花板设计、加工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花板板厚应不小于6mm。 b)花板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挠曲、凹凸不平等缺陷,其中花板平面度为其长度的1/1000,且最
大不超过10 mm。 c)花板孔加工表面粗糙度值为Ra6.3μm,花板孔径最大允许偏差为0.1mm,花板孔中心位置度公
差为Φl mm。 d)如花板采用行喷吹方式布置,则任意两花板孔的中心位置偏差应小于1 mm;如花板布置采用
同心圆方式,则任意相邻的两个同心圆的半径偏差应小于 1 mm,最内圈与最外圈的半径之差与理论数据的偏差应小于 3 mm。
e)花板如采用焊接方式进行组合,焊接应保证气密性和强度要求,制造、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气
密性检查
4.3.10净气室应设置密封盖板、检修门,密封盖板应有保温措施。采用低压脉冲旋转喷吹类袋式除尘器时,净气室高度应大于2000 mm,宜在净气室侧面配置检修门、视窗,顶部配置通风孔。当净化高温、高湿度和腐蚀性气体时,袋式除尘器的净气室内表面应做高温防腐处理。 4.3.11进气烟箱应根据工艺要求、现场情况综合确定。若采用低压脉冲旋转喷吹类袋式除尘器,在进气烟箱内应合理设计气流分布板,使进除尘器的烟气均匀地分布到各过滤仓室,降低二次扬尘,并防止烟气直接冲刷滤袋。 4.3.12有配置气流分布板(导流板)的,气流分布板(导流板)应能承受烟气流的冲击,并具有一定的耐磨性。 4.3.13脉冲清灰机构由分气箱、电磁脉冲阀、连接管及喷吹管(含喷嘴)等组成,脉冲清灰机构的设计、加工制作、安装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分气箱的设计、加工制作、试验应符合 JB/T10191的规定(其中低压脉冲旋转喷吹类袋式除尘
器的脉冲气罐除外)。 b)电磁脉冲阀以及不小于8 in 的脉冲阀的电磁先导阀应符合 JB/T5916的规定 c)喷吹管应定位可靠,应严格保证喷吹管与花板平行。对于行喷式脉冲袋式除尘器,全长平行度
不超过3mm,并应使喷嘴的中心线与花板孔中心线重合,其中心位置度公差为@2 mm;对于低压脉冲旋转喷吹类袋式除尘器,全长平行度不超过 5 mm,并应使喷嘴的中心线与花板孔中心线重合,其中心位置度公差为土2mm。
4.3.14滤料应符合 GB/T 6719、HJ/T324 和HJ/T 326 的规定 4.3.15滤袋应符合 GB/T 6719、HJ/T 327 的规定
3
JB/T 11642—2013
4.3.16在滤袋的正常适用条件下,破损率≤5%的前提下,滤袋使用寿命应不小于三年。 4.3.17滤袋框架应符合JB/T5917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滤袋框架为多节结构时,接口部位不得对滤袋造成磨损,接口形式应便于拆、装。 b)滤袋框架应具有耐高温防腐性能,应根据袋式除尘器的使用场合对滤袋框架作相应的防腐处
理。可采用耐高温防腐的金属材料,也可采用普通碳钢有机硅表面处理方式,涂层应能覆盖完整,结合牢固。
c)滤袋框架支撑环和纵筋应分布均匀,能承受滤袋在过滤及清灰状态中的气体压力,应考虑半干
法脱硫装置后喷吹频率等因素。
4.3.18进口风门、出口风门应能快速启、闭,并具有自动和手动、阀位识别、流向指示等功能,应可靠、灵活和严密,阀体和阀板应具有良好的刚性。 4.3.19走梯、栏杆、平台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设备维护、巡检安全的需要,走梯、栏杆、平台的设计、 加工制作、安装等应符合 GB4053.1、GB4053.2和GB4053.3的规定。 4.3.20外接的预涂灰输送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管道入口处应焊接粉料罐车卸料接头。 4.3.21紧急喷雾降温系统喷水量根据烟气温升情况调节,喷水量及喷雾液滴粒径应保证喷雾液滴在进入袋式除尘器前能完全蒸发,喷嘴应有防堵和防磨损措施。紧急喷雾降温系统在烟道内的管道选材应考虑防磨及耐高温。 4.3.22袋式除尘器可根据处理烟气性质在需要时设热风循环系统,热风循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热风循环系统应包括:加热器、热风循环风机、风管、补偿器和阀门等; b)热风循环系统在袋式除尘器投运前或锅炉短期停炉期间投入运行; c)热风循环系统的风量和加热器功率的确定,宜满足在8h内将袋式除尘器箱体温度加热到烟气
酸露点以上或设定的温度以上。
4.3.23室外布置的袋式除尘器顶部应设散水坡度,坡度应不小于1°。当袋式除尘器顶部设有防雨棚时,结构强度应能抵御风载荷、雪载荷,防雨棚内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4.3.24袋式除尘器顶部宜设起吊装置,起吊重量不小于单件最大检修部件的重量 4.3.25袋式除尘器顶部电磁脉冲阀、气缸处应设有防雨措施,在北方寒冷地区供气管路应有可靠的保温、伴热和防冻措施。 4.3.26袋式除尘器的保温、油漆应符合下列规定:
a)需要保温的设备和管道应安装完毕,经焊接检验和严密性试验合格; b)设备和管道保温应符合DL/T5072 的规定; c)钢结构表面的除锈等级不得低于DL/T5072的规定,除锈后经检验合格才允许喷涂底漆: d)底漆、中间漆、面漆的选用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特别需考虑到设备所处环境、周边空气质
量、防腐蚀年限,合理选用油漆种类干膜厚度; e)面漆颜色应与原周围其他设备协调一致,如技术文件、设备使用单位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DL/T
5072 的规定; f)管道的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箭头表示应符合DL/T5072的规定。
4.4 清灰气源供应系统 4.4.1行喷式脉冲袋式除尘器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4.4.2行喷式脉冲袋式除尘器喷吹用压缩空气、仪用压缩空气的品质应符合GB/T19229.2一2011中附录B 的规定。 4.5电气和控制要求 4.5.1袋式除尘器的电气和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50054、DL/T5153、DL/T5175、DL/T5182和DL/T
4 JB/T 11642—2013
1083 的规定。 4.5.2袋式除尘器的热工自动化系统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其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DAS)、模拟量控制(MCS)、顺序控制(SCS)及联锁保护。 4.5.3袋式除尘器的防雷、接地措施应符合 DL/T 621 和 GB 50057 的规定。 4.5.4检测仪表和执行装置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监控的需要,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配置、安装应符合 HJ/T 75、HJ/T 76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袋式除尘器的粉尘排放浓度、设备阻力的测试应符合 GB/T 6719 的规定。 5.2袋式除尘器的漏风率的测试应符合 JB/T 8532一2008 中 5.2 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每台产品经制造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2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试验:
a)首批生产时;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袋式除尘器性能时; c)批量生产时,按类型每年抽检一台。
6.3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
a)传动机构空载试验; b)脉冲喷吹装置试验; c)加工及装配精度检验; d)焊接质量检验; e)外观质量检验; f)按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每台产品应在指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尺寸和型式符合GB/T13306的规定,其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主要性能参数(如过滤面积、处理风量等); d)出厂年月; e)出厂编号。
7.2袋式除尘器项目检验应符合6.3的规定,合格后方可包装。 7.3袋式除尘器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整体产品或分解的部件,应符合有关陆路、水路装载和运输的要求。 7.3.2产品和零部件的包装可用裸装、敞装、捆装和箱装。其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发生损坏。 7.3.3裸装的除尘器必须将进气口、出气口、分气箱入口及出口、喷吹管开口处封闭。 7.3.4用木箱包装时,除尘器与其零、部件应固定,与箱内壁距离一般为 30 mm~50 mm,中间用木质或其他支撑件塞紧、对滤袋、电器等主要件必须采用防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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