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37.100.10 J87 备案号:4399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8474—2013 代替JB/T8474—1996
印刷机械 商标模切机 Printing machinery-Label punching machine
2014-07-01实施
2013-12-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8474—2013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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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音 1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3.2基本参数.... 3.3型号和名称.. 4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性能要求 4.3 液压系统 4.4 模切机稳定性, 4.5 机架刚性.. 4.6 电气要求 4.7 安全要求 4.8 外观质量 4.9 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5试验方法 5.1 空运转试验.. 5.2 液压缸检验, 5.3 模切试验 5.4 模切机稳定性测试 5.5 机架刚性检验 5.6电气要求检验 5.7 安全要求检验.. 5.8外观质量检查 5.9噪声测量 6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标志 7.2 包装 7.3 运输.. 7.4 贮存图1 噪声测量点位置图表1 基本参数
..6
I
JB/T847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购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8474—1996《商标模切机》,与JB/T8474-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6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型式(见3.1,1996年版的3.1):修改了基本参数(见3.3,1996年版的3.2):修改了要求(见4.2.6,1996年版的4.3):增加了液压系统的要求(见4.3):增加了对机架刚性的要求(见4.4):修改了一般要求(见4.2.1,1996年版的4.8):修改了电气质量(见4.5,1996年版的4.10):增加了安全防护的要求(见4.6):一修改了外观质量(见4.7,1996年版的4.12):删除了质量保证(1996年版的第8章):增加了液压油汕检验(见5.2:一增加了液压缸检验(见5.3):一修改了空运转试验(见5.1,1996年版的5.1):一修改了噪声测量(见5.10,1996年版的5.4):
一
修改了电气检验(见5.6,1996年版的5.5):一修改了出厂检验(见6.1,1996年版的6.1);修改了型式检验(见6.2,1996年版的6.2):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与存(见第7章,1996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印刷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温州市瓯海纸品机械厂、咸阳和丰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印刷机械研
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瑞安市恒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鹤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荣光、贾天社、成党伟、孙弘、林建火、孙益明、林锁鹤。徐翔、吕丰足。 本标准于1996年9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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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8474—2013
印刷机械商标模切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标模切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贴
存。
本标准适用于模切单个纸垛。塑料薄片垛等一次进料模切成形的商标模切机(以下简称模切机)。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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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丁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4879 防锈包装 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JB/T3090 印刷机械产品命名与型号编制方法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3.1.1按传动方式划分:
a)液压式: b)机械式。
3.1.2按结构形式划分:
a)卧式机: b)立式机。
3.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型号和名称
模切机的命名与型号编制宜执行JB309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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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84742013
表1# 基本参数
名 称最人切料尺寸 mm 最小切料尺寸 mrn 最人模切尺寸 mm 最小模切尺寸 mm 模切行程 mm 最高模切速度 mm/s 模切频率次/min 最人公称力kN
液压 式
机械 式
102X102 153 × 153 193 × 193 273 X273 343 X 343 184×184 200X 300 31X16 82 X 32 107 X 77 122 X122 152X152 27X27 100 × 150 100X100 150X 150 190X190 270 × 270 340×340 178 ×178 190 X 290 30×15 80X30 105 × 75 120 ×120 150X150 20X20 90 140 200
200 66 12 30
200 65 10 40
200 65 7 50
200 65 7 50
100
70
76 12 16
11 70
11 70
4要求
4.1 一般要求
模切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性能要求 4.2.1 模切机应运行平稳,调节机构灵活可靠、定位准确:执行机构动作准确,无卡阻及自发性移动。 4.2.2 齐纸和送纸机构以及夹刀的微调机构应灵敏、准确。 4.2.3推纸头移动速度均匀,不应有爬行现象。 4.2.4 纸垛和模切成品在滑道内运行应畅通光阻。 4.2.5 模切成品的周边应光洁,无毛边。 4.2.6 模切成品的外形尺寸的偏差不应大于0.10mm。 4.2.7 机械式轴承工作温升不应大于35℃。 4.2.8 模切机噪声不应大于80dB(A)。 4.3液压系统 4.3.1 液压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GB/T3766的规定。 4.3.2 液压系统应油路畅通,管道连接牢固,密封无渗漏。 4.3.3 液压系统应安全、灵敏、可靠。 4.3.4 主液压缸回程不应有冲击和爬行现象。 4.3.5 液压汕工作油溢不应大于50℃。 4.3.6液压缸应能承受1.25倍的额定公称力,此时液压系统不得有渗漏及无件损坏或永久变形等异常现象。 4.4 模切机稳定性
在模切压力达到最大公称力时,模切机不应出现机架变形、动作中断等故障。 4.5机架刚性
模切机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在1.25倍公称力下模切时,其机架受压梁挠度不应大于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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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电气要求 4.6.1电气系统应布线整齐,排列有序,接头牢固:各种标记应齐全,清晰和正确。 4.6.2电气系统应安全、灵敏、可靠。 4.6.3机器上宜安装有红色故障显示灯。 4.6.4机器上应安装急停按钮。按急停按钮后机器运转应全部中断,急停按钮松开后机器应处」静山状态。 4.6.5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该按照GB5226.1一2008中8.2.1的要求连接到保护联结电路上,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2008中8.2.3的规定。 4.6.6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问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Q 4.6.7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问施加1000V的电压、时问近似1s.不应出现击穿放电现
象。 4.7安全要求 4.7.1外露的运动零部件应有防护装置,装置应灵敏、可靠,保证工作安全。 4.7.2液压零件应有防护罩保护。 4.7.3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 4.7.4外壳或所有可能触及到的边角都应倒钝, 4.8外观质量 4.8.1外露零件加工表面不应有锈蚀。磕碰、划痕等缺陷。 4.8.2外露零件非加工表面不位有凸瘤、凹陷、气孔等缺陷。 4.8.3外露焊缝应牢固,呈光滑均匀的鳞片状波纹表面;连续焊缝不应出现间断、咬边、焊瘤、弧坑、 烧穿。表面气孔和裂纹等缺陷。 4.8.4外露镀件镀层应均布一致,不应有剥落。起泡。局部无镀层等缺陷。 4.8.5涂漆牢固、表面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明显突出颗粒、黏附物,不应有起层、起泡、挂流等现象。 4.8.6护罩应表面平整、棱角挺直、门隙均匀、圆弧光滑,不应有凸起、凹陷和翘曲。 4.9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4.9.1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4.9.2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空运转试验 5.1.1每台模切机均须进行2h空运转试验,其中高速运转不应少20min,目测机器运转情况并检查安全装置,应符合4.2.1~4.2.3的规定:对于液压式模切机,目测其T作状况:应符合4.3.1~~4.3.4的规定。 5.1.2空运转试验后,对下机械式模切机立刻用红外线测温仪测量轴承温度并计算其温升:对于液压式模切机,用温度计测量油温。 5.2液压缸检验
给液压缸施加1.25倍的额定公称力。保压时问应大了1min,检查液压系统的工作状况,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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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噪声测量
在模切试验过程中,开启所有噪声源,用普通声级计测量机器四周的A声级噪声,测量点水平位置(见图1),噪声测量点距地面高度为1.5m,距机器四周外轮席线1m处,其中第5点为巡回测量最大噪声点,取5个点处噪声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模切机的噪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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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测量点。 巡回测量最人噪声点。 测量点轨迹线 4 机器外轮廓线。
图1噪声测量点位置图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1.2每台产品应按4.2.1~4.2.7、4.3、4.6~4.8的规定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6.1.3每批产品抽一台应按4.4。4.5。4.2.8的规定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应再抽两台进行检验:再不合格,则应对该批产品逐台进行检验。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首台、首批中抽一台或生产批中抽一台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和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停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d)连续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发生较大差异。
6.2.2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标志 7.1.1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产品原产地:
u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