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714—2014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
安全管理导则
Construction and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guide for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2014—08—22发布
2014一10-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714—2014
目 次
前言
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资质与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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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建设过程安全管理安全设备设施管理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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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厂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铁刚、李博学、刘欢、郭焯民、代永进、纪麒、宋志伟、苏冰、李方、刘
卫华、杨军、金莉玲。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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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安全管理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工程建设、油气开发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的安全
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6432一2010浅海石油作业井控规范 Q/SY1244一20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Q/SY 1312—2010 )进海路人工岛安全规则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the beach and along shore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在最高天文潮位以下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中
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有关石油设施。 3. 2
滩海通井路 the road to the beach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陆地与滩海陆岸井台或滩海陆岸井台间连接的通道。
3.3
滩海陆岸井台theplatformof thebeachandalongshoreoilwell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由滩海通井路与陆岸相连的,从事石油作业活动的构筑物,
3. 4
建设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
3.5
生产管理单位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entity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管理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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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承包商contractor 向建设单位或生产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3. 7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offshoreoil equipment 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
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 3.8
危险区hazardous areas 按照设施所处不同区域的危险程度,危险区分为以下三类: a)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
区域; b)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
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c)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
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3. 9
交叉作业cross-operation 在作业目的、内容、程序、工种不同的情况下,受时间空间、安全距离、组织管理、安全系统能
力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工序间相互干扰的作业状况。 3.10
第三方检验thirdparty inspection 由具有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技
术规范,对设施油气生产工艺系统、海洋石油专业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控制系统、救生逃生和消防系统等进行的检验。可分为第三方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验检测, 3.11
年度检验annual inspection 首次或最近一次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每周年进行的检验。
3.12
定期检验periodic inspection 对海上油气生产设施设备实施的周期性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4资质与资格要求
4.1单位资质
4.1.1从事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石油工程设计资质。 4.1.2从事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颁发的海油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 4.1.3从事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取得海油安办颁发的海上采油(气)安全生产许可证。 4. 1. 4 从事滩海陆岸油气管道运行管理的单位应取得海油安办颁发的管道储运安全生产许可证 4.1.5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从事钻井作业的工程技术服务单位应取得海油安办颁发的钻井安全生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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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4.1.6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从事录井作业的工程技术服务单位应取得海油安办颁发的录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4.1.7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从事测井作业的工程技术服务单位应取得海油安办颁发的测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4.1.8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从事井下作业、测试作业的工程技术服务单位应取得海油安办颁发的井下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1.9从事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第三方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无损检测、安全评价和海洋石油安全培训的单位和机构应具有海油安办颁发的相应资质。 4.2人员资格 4.2.1基本条件 4.2.1.1身体健康,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 4.2.1.2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4.2.1.3具备识别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风险的能力,以及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等能力。 4.2.2持证要求 4.2.2.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应参加海洋石油作业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4.2.2.2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包含“海上救生”、“海上急救”、“消防”、“救生艇筱操纵”内容的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取证;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设有直升机坪的,还应增加“直升机水下逃生”知识培训内容并取证。 4.2.2.3不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管理单位的现场安全教育 4.2.2.4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试油作业的正副经理、高级队长、作业监督、领班、技术员,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泥浆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取得“并控技术”证书。钻并、并下作业的正、副司钻应取得“司钻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合格证。 4.2.2.5在含有硫化氢的作业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应参加 “硫化氢防护”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证书。 4.2.2.6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专兼职消防队员应接受“油气消防”的专项培训。 4.2.2.7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4.2.2.8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培训并取得“放射人员证”。 4.2.2.9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2.2.10日 电(气)焊工、吊车工、司索工、司炉工等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生产建设过程安全管理
5.1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5.1.1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应专题论述工程项目的安全可行性,并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5.1.2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应委托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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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安办或海油安办中油分部(以下简称中油分部)审查备案,取得备案批复。 5.1.3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项目应由设计单位依据总体开发方案进行设计,设计阶段应开展 HAZOP分析,根据设计文件设计阶段应编写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包括设计依据、油气田及工程描述、预评价阶段主要危害因素描述、主要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关键系统的安全分析、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5.1.4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审查结果应报海油安办或中油分部备案。
5.2工程建设 5.2.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施工,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应签订HSE合同,明确HSE管理职责。 5.2.2承包商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组织进行培训取证和安全教育,并组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5.2.3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承包商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承包商应根据分析报告编制包括海区环境条件、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等内容的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实施。 5.2.4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设备机具、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人员状况、应急物资等进行开工前安全检查。 5.2.5施工全过程应进行第三方发证检验。消防、探测报警、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起重和升降设备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应经检验检测合格。 5.2.6施工期间应严格控制海上作业人员数量,精简施工设备、机具和生活设施。 5.2.7设置的临时性助航标志和永久性助航标志应经交通部海事部门、航标部门的审批同意,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5.2.8起重船、守护船等作业设施应报中油分部备案或登记。 5.2.9承包商应按照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施工。 5.2.10工程建设完工后应组织完工验收,应将完工图纸、操作维护手册、安全资料等进行交接。
5.3钻井与井下作业 5.3.1钻井与井下作业设备应经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测报告和证书 5.3.2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安全配套系统未投入使用前,钻井与井下作业系统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逃生、救生、消防、探测报警、通信、应急电源等)应经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方可进行钻井和井下作业。 5.3.3钻井与井下作业队伍应具有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以上资质。 5.3.4钻井和井下作业开工前应报请中油分部进行备案安全检查。 5.3.5钻井与井下作业应采用符合SY6432一2010要求的防喷器组合、压井管汇、节流管汇及防喷工具,按设计要求储备压井液或加重材料。 5.3.6各次开钻、打开油气层前应进行井控验收、安全技术交底和打开油气层前的安全检查。 5.3.7作业期间现场应有专职的监督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4试生产 5.4.1i 试生产前,应对所有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和综合试运转。单机试运转大纲应由承包商编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取得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综合试运转大纲应由建设单位编制,并报发证检验机构认可。试运转过程中,应按照试运转程序规定做好试验、检查记录,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