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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8714-2020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安全管理导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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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27 16: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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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08714-2020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安全管理导则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Y 08714—2020 代替Q/SY1714—2014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安全管理导则
Construction and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guide for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2020-07—30发布
2020-10-12实施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Q/SY08714—2020
目 次
前言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资质与资格
4
4.1 单位资质 4.2 人员资格 5设计阶段 5.1 可行性研究 5.2 安全预评价 5.3 设计 6 建设阶段 6.1 般要求 6.2 钻井与井下作业 6.3 试生产 6.4 安全竣工验收生产运行阶段 7.1 一般要求 7.2 安全检查 7.3 作业许可 7.4 交叉作业 7.5 通行安全 7.6 电气设备 7.7 消防设备 7.8 逃生与救生设备 7.9 通信设备 7.10 防雷、防静电 7.11 安全标识 7.12 应急管理 7.13 事故事件管理参考文献


7
: Q/SY08714—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Y1714—2014《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安全管理导则》,与Q/SY1714
2014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Q/SY1714一2014的第2章):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见Q/SY1714一2014的3.11和 3.12) * 修改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单位要求(见4.1.2,Q/SY1714—2014的4.1.24.1.8):删除了培训机构资质要求(见Q/SY1714一2014的4.1.9);增加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要求(见4.2.2):修改了第5章标题,整合了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内容(见第5章,Q/SY1714一2014的5.1):修改第6章标题,将工程建设,钻井与井下作业,试生产、安全竣工验收内容整合到第6章(见第6章,Q/SY1714—2014的5.2、5.3.5.4和5.5):增加了承包商单位施工前准人能力评估要求(见6.1.4):增加了建设阶段和生产运行阶段工程监测的要求(见6.1.10和7.1.1.2)删除了外部通信方式中的“微波电话*(见Q/SY1714一2014的6.4.2):修改了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安全歧工验收的组织单位(见6.4.3,Q/SY17142014的5.5.3)修改了第7章标题,将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内容与通用安全管理要求内容进行整合(见第7 章,Q/SY1714—2014的第6章和第7章)增加了新技术,新材料安全风险评估要求(见7.1.2.4):增加了资料归档要求(见7.1.4.4);增加了安全检查要求(见7.2)修改了防爆电器定期检查周期(见7.6.1.2,Q/SY1714—2014的6.1.2);增加了外部通信方式中的“防爆手机*(见7.9.2)。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冀东油田分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铁刚。李启清、周炜。崔伟强。李卫星。周宝山。付建卫。齐京国。张书红。
代永进。郭瑞。郭焯民。宋志伟、魏巍、张焱、刘鑫、乔伟泽。李鸿军。崔影、秦胜春。
II Q/SY08714—2020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安全管理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开发的
安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弓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9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SY/T 0060 油气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Y/T 6345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T 6432 浅海石油作业井控规范 SY/T 6505 浅海石油设施涂色规定 SY/T6632 海洋石油安全普示标志 Q/SY1345 信息安全事件与应急响应管理规范 Q/SY08240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 08312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安全规则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在最高天文潮位以下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中
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陆岸井台及有关石油设施, 3.2
滩海通井路 the road to the beach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陆地与滩海陆岸井台或滩海陆岸井台间连接的通道。
3.3
雅海陆岸井台the platform of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oil well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由滩海通井路与陆岸相连的,从事石油作业活动的构筑物。
3.4
生产管理单位productionandmanagemententity
1 Q/SY08714—2020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海上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管理的单位。 3.5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offshoreoil equipment 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
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 3.6
危险区 hazardous areas 按照设施所处不同区域的危险程度,危险区分为以下三类: a)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弓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
气的区域。 b)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
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c)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
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3.7
交叉作业cross-operation 在作业目的,内容,程序,工种不同的情况下,受时间空间。安全距离,组织管理。安全系统能
力等国素的影响,造成工序间相互干扰的作业状况。 3.8
第三方检验 third party inspection 由具有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技
术规范,对设施油气生产工艺系统、海洋石油专业设备、电气设备、仪表与控制系统。救生逃生和消防系统等进行的检验。可分为第三方发证检验和专业设备检验检测。
4资质与资格
4.1单位资质
4.1.1从事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石油工程设计资质。 4.1.2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从事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管道储运。海油工程的单位应具有应急管理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监办)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1.3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从事第三方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无损检测和安全评价的单位和机构应具有海油安监办颁发的相应资质。 4.2人员资格
4.2.1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应符合SY/T6345的规定。 4.2.2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维修等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Q/SY 08714—2020
5设计阶段
5.1可行性研究
在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应专题论述工程项目的安全可行性,并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5.2安全预评价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应报应急管理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中油分部(以下简称中油分部)备案。 5.3设计 5.3.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建设项目应由设计单位依据总体开发方案进行设计,设计阶段应开展 HAZOP分析,根据设计文件设计阶段编写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包括设计依据,油气田及工程描述预评价阶段主要危害因素描述。主要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关键系统的安全分析。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5.3.2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经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审查结果应报中油分部备案。
6建设阶段
6.1一般要求 6.1.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施工,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应签订HSE合同,明确HSE管理职责。 6.1.2承包商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组织进行培训取证和安全教育,并组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6.1.3施工前,应进行安全分析。编制包括海区环境条件、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等内容的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实施。 6.1.4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设备机具、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人员状况、应急物资等进行施工前准人能力评估,评估合格后施工 6.1.5施工期间,设施现场所配置的临时性消防设备设施应符合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6.1.6 设置的临时性助航标志和永久性助航标志应经交通部海事部门。航标部门的审批同意,并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6.1.7起重船。守护船等作业设施应报中油分部备案或登记。 6.1.8承包商应按照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施工。 6.1.9施工全过程应进行第三方发证检验。消防、探测报警、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起重和升降设备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应经检验合格。 6.1.10施工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沉降、位移、冲淤进行监测,监测的内容、方法,技术要求应符合Q/SY1345的规定 6.1.11工程建设完工后应组织完工验收,应将完工图纸、操作维护手册、安全资料等进行交接。 Q/SY 08714—2020
6.2钻井与井下作业 6.2.1钻井与井下作业设备应经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测报告和证书。 6.2.2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钻井与井下作业系统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逃生、救生、消防。探测报警、通信、应急电源等)应经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6.2.3钻并与并下作业队伍应具有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以上资质。 6.2.4钻井和井下作业开工前应报请中油分部或地区监督处进行备案安全检查。 6.2.5钻井与井下作业的防喷器组合。压井管汇、节流管汇及防喷工具应符SY/T6432的规定,并按设计要求储备压井液或加重材料。 6.2.6各次开钻。打开油气层前应进行井控验收,安全技术交底和打开油气层前的安全检查。 6.2.7作业期间现场应有专职的监督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6.3试生产 6.3.1试生产前,应对所有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和综合试运转。单机试运转大纲应由承包商编制,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取得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综合试运转大纲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发证检验机构认可。试运转过程中,应按照试运转程序规定做好试验。检查记录,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6.3.2试生产前,应取得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对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签发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试生产条件具备后。应在试生产45d内报中油分部申请备案。在通过中油分部组织的试生产备案安全检查并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投人试生产。 6.3.3设备设施投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分析投产运行的风险,详细说明运行参数和控制要求。操作要求,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 6.3.4试生产期间,生产管理单位应根据试生产实际情况,编制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6.3.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中油分部报告:
a)设施结构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等超出设计允许偏差值的。 b)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
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c)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 d)中断采油(气)作业10d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e)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6.4安全竣工验收 6.4.1安全峻工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报告应经评审通过后报中油分部备案。 6.4.2竣工验收前,应取得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最终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6.4.3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投人试生产后6一12个月,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歧工验收。
7生产运行阶段
7.1一般要求 7.1.1检验。监测、评价及变更管理 7.1.1.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进行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在下述情况下,还应进行临时检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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