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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6634-2012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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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Y 6634-2012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ICS 13.100 E09 备案号:37450—2012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634—2012 代替SY/T66342005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Safety rules for beach and alongshore petroleum operation
2012-12一01实施
2012-0823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6634--201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 术语和定义 4 资质要求
4.1人员资质 4.2单位资质 5检验与评价 5.1勘探阶段 5.2开发阶段 6.设计安全要求 6.1一般要求 6.2特别要求 7安全生产管理 7.1般规定 7.2通行安全 7.3特殊作业阶段安全管理 8应急管理参考文献
·
广
I
建筑321 标准查询网 www. jz321. net SY/T 6634---2012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2.2条、第6.1.2.3条、第6.1.2.4条为推荐性的,第6.2.1.3条第6.2.2.2 条部分内容为推荐性的,其余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6634-2005《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与SY/T6634—2005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2个规范性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人员持证有效期要求(见4.1.2.6);增加了单位资质要求(见4.2):增加了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试生产、峻工验收及发证检验、定期检验要求(见5.2.2,5.2.3, 5.2.4,5.2.6)# 增加了钻井、修井井控要求(见6.2.3.3); -增加了井下安全阀安全要求(见6.2.4.1);增加了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区域设备、设施设计要求(见6.2.4.3);增加了消防和防雷要求(见6.2.5);
增加了含硫化氢油气井钻井作业要求(见7.1.7.2):增加了对进出车辆管理要求(见7.2.2);修改本标准内陆湖泊、河流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5年版的第1章);修改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定义(见第3章,2005年版的第3章);一修改作业人员资格体检条件(见4.1.1,2005年版的4.1.1);修改临时出海人员安全教育要求(见4.1.2.2,2005年版的4.2.2)一修改井控、硫化氢取证人员要求(见4.1.2.3,4.1.2.4。2005年版的4.2.3,4.2.4);修改滩海陆岸设施设计要求(见6.1.2.1,6.1.2.2,2005年版的6.1.2);修改台顶设计(见6.2.2.1,2005年版的6.2.2.1);修改滩海通井路路肩上标志杆外露高度、间距(见6.2.1.4,2005年版的6.2.1.5):修改挡浪墙高度(见6.2.2.2,2005年版的6.2.2.2);修改救生设备配备要求(见6.2.6,2005年版的6.2.6)删除了2005年版的6.1.2.46.2.1.3,6.2.2.4,6.2.4.2,7.1.4,7.2.1.2,7.2.1.9。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心平、武涛、武英山、吕明春、刘建华、朱可尚、王亮、柴福亮、郭瑞
华、毕新忠。
T SY/T6634--2012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滩海陆岸石油作业人员及单位资质要求、检验与评价、设计安全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内陆湖泊、河流采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生产方式的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Y/T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Y522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6044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SY6345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6432 浅海石油作业井控规范 SY 6504 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 1
滩海通井路 the road to the beach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陆地与滩海陆岸井台或滩海陆岸井台间连接的通道。
3.2
滩海陆岸井台the platform of the beachr and alongshore oil wells 在滩海区域内修筑的,由滩海通井路与陆岸相连的,从事石油作业活动的构筑物。
3.3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the beach and alongshore petroleum installations 最高天文潮位以下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中修
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有关石油设施。
X
资质要求
4.1人员资质 4.1.1基本条件 411.1 身体健康,选择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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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1.1.2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4.1.2持证要求 4.1.2.1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作业人员应接受“海上救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培训并取证;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配备救生艇筏的,还应持有“救生艇筏操纵证书”。 4.1.2.2不在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只接受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4.1.2.3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钻井、井下作业正副司钻应持有“石油司钻特种作业操作证”。 4.1.2.4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并、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应取得“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 4.1.2.5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应符合SY6345的要求。 4.1.2.6所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执行SY6345的规定。 4.2单位资质
承担滩海陆岸设施设计、建造、施工、生产、检验、评价等单位应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石油资质。
5检验与评价
5.1勘探阶段 5.1.1 2 在勘探阶段建设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由有海洋石油资质的单位设计。 5.1.2在勘探阶段建设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实行发证检验。 5.1.34 钻井和修井设备应经有海洋石油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5.1.4钻井和修井作业前应报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分部备案。 5.2开发阶段 5.2.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由勘探转为开发阶段时,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5.2.2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实行发证检验。 5.2.3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前应进行备案。 5.2.4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进行安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5.2.5 在用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a) 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生产设施低于设计标准时。 b) 发生事故,结构物严重受损需要重建、改建和修复时。 c)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提出要求时。
5.2.6 在用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及专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 6 设计安全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基本要求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2 SY/T 6634-2012
6.1.2设计选用的海洋环境条件要求 6.1.2.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按照滩海陆岸石油作业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6.1.2.2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选用的滩海环境条件的重现期应根据油气田的规模、设施的重要程度和环境资料等因素确定。 6.1.2.3勘探阶段的滩海通井路设计宜采用重现期10年一遇的海洋环境资料进行计算校核,以确定其结构和防护形式。滩海陆岸井台的设计标准宜采用重现期25年一遇的海洋环境资料进行计算校核,以确定其结构和防护形式。 6.1.2.4开发阶段滩海通井路和滩海陆岸井台设计宜采用重现期25年或50年一遇的海洋环境资料进行计算校核,以确定其结构和防护形式。滩海通井路和滩海陆岸井台防护结构宜采用物理模型试验进行校核验证。 6.2特别要求 6.2.1滩海通井路 6.2.1.1应采取结构可靠的防护措施,以保护滩海通井路及路上设施的安全。 6.2.1.2当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足够的错车道,错车道间距一般为300m~500m,错车道的路基项宽度应不小于7.0m:有效长度应不小于20m。 6.2.1.3路面结构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砌石等刚性路面结构,表层应进行防滑处理;路堤宜采用固化土、抛石、砌石或混凝土结构。 6.2.1.4路肩上应设置护轮带和标志杆,且符合以下规定:
a) 标志杆高出路面应不小于0.50m,间距10.0m~15.0m并涂刷反光标识。 b)护轮带每隔10m设一排水口,排水口宽度应不大于1.5m;护轮带高度应不低于0.25m。
6.2.1.5两端应设置限速、禁行等警示标志。 6.2.2滩海陆岸井台 6.2.2.1 台项面高程设计时应预留合理的沉降余量。台项应采取硬化措施,硬化厚度应不低于0.30m 6.2.2.2.井台项面四周应设置挡浪墙,挡浪墙高度宜为1.0m~1.5m。 6.2.2.3设置在滩海陆岸井台上的建、构筑物应与滩海陆岸井台稳定性相适应。 6.2.3钻井、井下作业 6.2.3.1应采用符合浅海石油作业设计要求的井口和井下装置。 6.2.3.2有钻井井架或作业井架等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障碍物,应在障碍物的最高点处安装符合航空要求的障碍灯。 6.2.3.3钻井及井下作业应安装液压防喷装置,其井控要求执行SY6432的规定。 6.2.4油气采、集、输工程 6.2.4.1地面安全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 30m以下,应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定期进行井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后应进行
试验。
b)配备与地层压力相适应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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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在输送油、气、水管线的首端或末端分别安装具有单流作用的应急关断阀。 6.2.4.3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区域的油气生产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应具有抗硫化氢、二氧化碳腐蚀的性能。 6.2.5消防和防雷 6.2.5.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至少应配备4个8kg的干粉灭火器、4个35kg以上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3把消防嵌,2个消防桶,1把消防钩,1把消防斧等消防器材。 6.2.5.2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生产及施工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1台可移动式消防泵,配备消防水带的长度应满足灭火要求。 6.2.5.3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检查应有检查记录标签。 6.2.5.4生产及作业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雷和防静电措施。 6.2.6救生 6.2.6.1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至少应配备以下救生设备:
a)4个救生圈(带30m长救生浮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 b)每人配备工作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
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
6.2.6.2在滩海陆岸井台上,应设置暂避恶劣天气的应急避难房。应急避难房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能够容纳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b) 结构强度应比滩海陆岸井台高一个安全等级。 c) 地面应高出挡浪墙1.0m。 d) 应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e) 配备供避难人员5d所需的救生食品、饮用水。 f 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工作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日常
药品。 g)配备应急通信装置。
6.2.7 通信与气象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生产及施工单位至少应配备以下通信及气象设备: a)一部甚高频电话(配备相应的应急电源)。 b)「 两部移动电话。 c) 测风速仪器、测温度仪器。 d)一定数量的防爆对讲机。
6.2.8滩海陆岸值班车
滩海陆岸值班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受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离开。 b) 配备的通信工具保证随时与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基地通话。 c) 能够容纳所服务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100%的配备救生衣。 d) 具有在应急救助和人员撤离等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e) 参加过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营救演习。
X SY/T 6634—2012
7安全生产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组织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主管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对设施上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布置和监督检查;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装备。 7.1.2制度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主管单位至少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 安全生产责任制。 b)天气预报信息管理制度。 c) 安全检查制度。 d) 安全会议制度。 e)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f) 安全汇报制度。 g) 事故管理制度。 h)‘ 安全应急程序和演习制度。 i) 进人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门禁管理制度。
7.1.3 记录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应建立安全管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班组安全管理记录。 b)大风或其他灾害性天气、海况等气象记录。
所配备的救生设备、属具、安全器材的维修、检查、更换记录。 d)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记录。 e 设施受损记录。 f) 专业设备管理档案。
7.1.4 安全标志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应设置以下安全标志: a)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的危险区以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语 b) 至少在滩海通井路入口处设置“危险”、“过水路面”、“易滑”、注意横风”、“限制速度”
等组合式警告标志,“非生产车辆禁止通行”辅助标志或起落式挡车设施。
7.1.5劳动防护用品 7.1.5.1根据作业环境特点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1.5.2存在落水危险的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特殊施工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7.1.6防火防爆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应按照SY522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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