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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530-2012 炼化企业检维修污染防控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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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1530-2012 炼化企业检维修污染防控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530—2012
炼化企业检维修污染防控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pollutions during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refining & petrochemical facilities
2012-07-03发布
2012-09-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530—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术语和定义职责
5管理要求 5. 1 基本要求 5.2检维修工作要求 5.3环境监测要求
.........
5. 4 承包商的管理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 炼化生产装置检维修项目环境因素识别与污染物排放计划措施表 ............6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污染物内部转移记录联单附录C(规范性附录) (承包商)检维修项目环境因素排查表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排污审批表
....... Q/SY 1530—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大港石化分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大庆石化分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牟彤、崔毓利、崔秋凯、赵来强、崔柳华、李志民、王晓枫、刘铁民,
II Q/SY 1530—2012
炼化企业检维修污染防控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炼化企业对在检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炼化企业的检维修活动。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 60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检维修 maintenance and repair work 各炼化企业由于安全生产需要以及在装置运行一定周期后,需要停工对某个或多个装置进行检
查,并修理、更换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过程。 4职责 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各炼化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检维修管理规定,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标准的执行。 4.3炼化企业内各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企业内检维修活动管理规定。 4.4承包商按照承担的检维修活动的管理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企业管理部门、属地单位的监督
4. 2 Q/SY 1530—2012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确保所有检维修相关人员(包括检维修管理部门、属地单位、需要进人属地单位内的外来作业人员)获得所在检维修区域的全面、完整的检维修信息。 5.1.2所有人员在进人检维修工作场所前,应接受相关的培训。 5.1.3检维修期间,污水排放应执行所在地制定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或GB8978的规定;废气排放应执行所在地制定的地方废气排放标准及GB16297,GB9078和GB14554的规定;固废处置、排放应执行GB18599,GB18597,HJ607,GB18484和GB18598的规定;噪声排放应执行GB12348 的规定。 5.1.4检维修期间,各装置污水排放应按计划执行,并遵守“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 5.1.5检维修期间,含烃类气体及含有硫醇、硫醚等恶臭气体应尽量回收或经过处理后排放。 5.1.6检维修期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应遵循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别处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分别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固体废物分类处置的原则。 5.2检维修工作要求 5.2.1检维修工作开始前的准备 5.2.1.1检维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检维修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编制装置检修停检开全过程生产受控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开停工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环保措施,细化、落实各装置污水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明确各检维修装置清洗、钝化、除臭等工作的时间安排,检修清洗废水、 吹扫流程、吹扫、蒸塔等工作的时间安排、恶臭气体去向及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固体废物处置、噪声防控措施、放射源拆卸、暂存、回装的防护措施、火炬系统的检查确认以及检维修污染防控应急方案和应急措施。环保装置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开停工应纳人装置开停工方案及网络中,并执行后停先开的原则,装置检修停检开全过程生产受控管理方案应组织检维修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2.1.2检维修属地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检维修工作内容编制检维修期间环境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检维修内容、部位、时间安排、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性质与数量、预计排放时间,以及“炼化生产装置检维修项目环境因素识别与污染物排放计划措施表”(见附录A),提出相应的环境影响控制措施以及申报危废处置数量,并报企业检维修主管部门审批。 5.2.1.3生产运行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开停工装置的环保预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预处理设施完好。 检查各装置的污水及废气的排放管线,确保开停工污水及废气的排放畅通;组织对火炬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火炬系统完好、畅通,准备停工时用于除臭、钝化的处理剂;在各检维修装置噪声敏感点安装消音设备,并保证消音设备完好。 5.2.1.4检维修工作主管部门应安排负责污水处理的单位根据检维修计划将污水调节储罐降低液位,预留缓冲容量,做好接收检维修期间高浓度废水与正常排水的分类储存、处置准备 5.2.1.5环保管理部门根据各检维修装置污染物排放时间,随时下达检维修污染物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项目、频次等 5.2.1.6企业在检维修工作开始前,应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沟通 5.2.2停工阶段环保管理 5.2.2.1停工时的污水排放要求: Q/SY 1530—2012
a)各检维修装置按照检维修开停工方案中的时间安排,排放污水,实现污水分类储存、分别处
置,保持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的稳定 b) 各类污水不允许直接排人装置或厂区内的明沟或地面,不允许串排入雨水系统。 c) 各检维修装置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含钝化剂废水、含酸碱废水、除臭剂废水、化工装置清洗
废水等),应按照开停工方案确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安排处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方案实施。有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应保持装置的稳定运行,实现无害化处置;没有处理设施的单位,应在不影响治理设施运行的前提下,适量与含油污水掺混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外委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d)溶剂及冲洗水、含硫含氨污水、含酸碱污水的处理原则:
生产管理部门应要求对能回收的溶剂全部回收,不能回收的部分及溶剂冲洗水经采样分析后,由环保部门确定排放去向,确保污水处理系统运行不受冲击对含氨、含硫污水及相应的冲洗水及冷凝水全部引人污水汽提装置进行处理。污水汽提装置停工前,含硫污水调节水罐应保留一定的存储空间。 停工装置吹扫前应将塔、容器、换热器、空冷、机泵、管线等物料及处理介质全部退净,做到不留死角。 对设备酸洗时产生的含酸碱废水,应针对不同水质确定酸洗废水的处置方式,中和并经环保监测部门分析合格后,按企业环保管理部门确定的方式排放。
5.2.2.2装置停工时的恶臭防治措施:
停工装置的塔、容器、换热器、空冷、机泵、管线等退料结束后,由生产部门指挥采取有效的清洗、循环措施,
a)
b) 对停工装置中的脱硫装置和含硫污水处理系统及接触含硫、氨介质的塔、容器等设备在吹
扫前均需使用脱臭处理剂进行处理。 c) 对停工装置的吹扫,吹扫初期应控制吹扫强度,吹扫后的气相引入火炬系统,然后再大气量
吹扫放空。对有条件的装置应采用密闭吹扫系统。吹扫过程应及时进行跟踪,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异味物质扩散。污水汽提、双脱、硫磺回收等装置吹扫气体应引人恶臭气体除臭设施进行处理或通过风向变化决定是否开展上述作业。
d) 硫磺装置停工吹扫时,先做好酸性气平衡,控制酸性气放火炬。含氨、含硫气体放火炬时,
火炬应配烧足量的瓦斯。
5. 2. 2. 3 装置停工时的固体废物处理及保护绿化要求:
停工期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与危险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置。需要委托外单位综合利用的,受委托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处置能力与处置资质。 含硫化铁废渣采取防自燃措施,装袋后按规范要求处置。对废催化剂能回收的应核定厂家
a)
b)
的资质,由有资质的厂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装袋或装桶后综合利用或按规范要求处置 c) 清池、清罐(包括各类容器)的含油污泥不准倒入垃圾场或其他区域,应按规范要求处置 d) 停工期间应保护装置区域的绿化,不得损坏和污染。发生绿化带破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修复。
5. 2.3 检修阶段环保管理 5.2.3.1J 属地单位根据企业检维修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应组织对施工过程环保控制措施进行落实与检查,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对现场施工过程环保状况实行监督管理。 5.2.3.2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应按照企业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5.2.3.3各检维修装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属地单位按规定填写“污染物内部转移记录联单”(见
3 Q/SY 1530—2012 附录B),清运到环保管理部门预先指定地点,进行分类处置,能够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无法回收的废物,应按照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分类处置,危险固废应安排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5.2.3.4检维修过程中临时追加检维修项目或者检维修方案发生变更时,检维修属地单位应按程序重新编制追加检维修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检维修内容、部位、时间安排、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性质与数量、预计排放时间,以及“炼化生产装置检维修项目环境因素识别与污染物排放计划措施表”(见附录A),提出相应的环境影响控制措施以及申报危废处置数量,并报企业检维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5.2.4开工阶段环保管理 5.2.4.1各环保处理设施先行开工正常,并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主体装置开工后产生的污染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2.4.2装置在进料前应检查有关设备管线的阀门、倒淋阀、取样口等是否关闭,防止发生跑料事故。 5. 2. 4. 3 有机物料置换氮气时,应将废气排人火炬燃烧,或用冷凝、吸附等办法进行无害处理,防止污染大气。 5.2.5 检维修工作完毕 5.2.5.1在检维修工作完毕后,各检维修属地单位应统计检维修期间各种污染物外排时间、数量、 名称、排放去向,形成报表及检修环保工作总结,上报环保管理部门。环保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后,保留相关记录 5.2.5.2各检维修单位全面总结检维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总结采取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加以改进,作为今后作业的指导措施,持续消除环境隐患 5.3环境监测要求 5.3.1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检维修环境保护监测计划”,组织对检维修停、检、开各个阶段的污染治理设施各监控点进行监测,并对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进行环境空气、噪声监测,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生产及环保部门。 5.3.2环境监测部门应执行因检维修工作中临时增加的监测项目,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 5.4 承包商的管理要求 5.4.1承包商环保资质要求 5.4.1.1在检维修项目合同签订前,应对引进的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审查检修施工队伍是否具备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承担危险固体废物处置的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资质,不能满足环保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企业的服务项目。 5.4.1.2承包商环保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 b)应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
员,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c) 自备环保设施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5.4.2环保教育培训 5. 4. 2. 1 承包商各类人员安全环保教育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作业,并
4 Q/SY 1530—2012
由本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5.4.2.2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人厂安全环保教育考试 5.4.3承包商检维修环保管理 5.4.3.1企业项目管理部门在检维修作业前组织承包商进行技术交底,告知作业的环境因素及环境影响;承包商根据技术交底的情况,进行作业环境因素识别,填写“(承包商)检维修项目环境因素排查表”(见附录C),提出作业环境影响控制措施,编制检维修方案报企业检维修主管部门审批。检维修方案中应包含“(承包商)检维修项目环境因素排查表”(见附录C),检维修过程的环境因素识别、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检维修污染防控应急方案和应急措施等内容。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环保管理要求,组织对施工过程环保控制措施进行落实与检查,环保主管部门对现场施工过程环保状况实行监督管理。 5.4.3.2承包商应按照制定的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实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应按照检维修企业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5.4.3.3承包商在施工作业时产生并排放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电子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尤其易产生大量污染物排放的检维修项目,如设备水清洗、化学清洗、清扫设备等作业,承包方应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排污前应填写“排污审批表”(见附录D),并经检维修属地区域环保管理人员和企业环保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方可按照要求从事排放活动。 5.4.3.4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由本公司相关单位办理的有关票证,作业中发现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监管单位有权停止其工作。对严重违章指挥者和操作者,以及违反公司环保规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4.3.5各属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在办理施工作业票时,对涉及有排放污染物的施工作业,要求承包方持施工作业票到各属地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处申请排污,并按照属地单位要求的排放路线、污染物应达到的标准排放,若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承包商应按要求采取措施,直到达到标准后排放。 5.4.3.6各属地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对现场施工前、施工作业中、施工完成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相关环保措施不落实时,不允许承包方继续进行施工作业, 5.4.3.7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注意文明施工,做好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废物分类和存放,不得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混放,产生的废物按照企业相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检维修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4.3.8承包商应组织作业现场的环保检查,自觉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应进行专项环保检查,检查应有记录,隐患整改应有计划,按期消除作业现场的环保隐患。 5.4.3.9承包商作业期间违反企业相关环保管理规定,由企业环保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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