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Y 084322020
(2020年确认)
炼化企业放射源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managing radioactive sources in downstream operations
2020—11—26实施
2020—11—26发布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Q/SY084322020
再版说明
本标准于2020年复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本标准在发布复审结论的同时,按照《关于调整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号规则的通知》(中油质
[2016】434号】的要求对标准编号进行了修改。
本次印刷与前一版相比,技术内容与前版完全一致。 本次仅对标准的封面进行了如下修改:
标准编号由Q/SY1432—2011修改为Q/SY08432—2020:一标准发布单位按照企业公章,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Q/SY08432—2020
目 次
前言
Ⅲ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3
许可和备案
4
4.1放射源环保许可 4.2放射源购人许可 4.3放射源备案 5安全和防护
-: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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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843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石化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民、程家运、王玉红、杜再江、孙立东、王国柱、马忠山。
III
AS/0
Q/SY08432—2020
炼化企业放射源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源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本标适用手炼化企业中存在放射源的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17一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32—2008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源 radioactive source 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
射性材料。 3.2
射线装置raydevice 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3
辐射事故 radiation accident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 4
放射源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radioactive sources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工类,Ⅱ类。
Ⅱ类IV类V类:
a)I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h就可致人死亡。 b)1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c ■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
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d) IV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
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e V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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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8432—2020
4许可和备案
4.1放射源环保许可 4.1.1各企业主管部门持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峻工验收批复文件等有关材料,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活动 4.1.2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放射性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d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严禁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4.1.3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d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4.1.4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放射活动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4.2放射源购入许可 4.2.1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合格放射源供方的选择,必须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放射源供方。 4.2.2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有关审批文件,从放射源合格供方目录中选择供方购人放射源,严禁购人国家公布的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中所列的放射性同位素。 4.2.3所购人的放射源,必须有明确标号,必要说明文件以及放射性同位系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4.2.4所购人的放射源,必须是生产厂家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台账中及放射源编码清单中所列人的产品。 4.3放射源备案 4.3.11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建立放射源台账。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放射源台账应记载放射源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 4.3.2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辐射污染源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3.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供源单位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d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3.4有放射源的转出、转人情况发生时,转出。转人单位应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d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3.5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源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市使用的,应于活动实施前10d 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20d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3.6探伤作业单位进人使用单位前,要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情况说明材料。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等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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