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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504-2012 地震勘探遥控爆炸机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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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31 17: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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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1504-2012 地震勘探遥控爆炸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504—2012
地震勘探遥控爆炸机
Seismic source synchronizer
2012—07—03 发布
2012一09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组成 4 要求
4. 1 外观要求 4. 2 环境条件 4.3 供电电源 4. 4 技术性能 4. 5 安全 4. 6 连续工作时间 试验方法
.. ............. ..... ........... ....................
.....
5
5.1 试验设备 5. 2 外观检查 5.3 温度试验 5. 4 振动试验 5.5 技术性能试验 5. 6 安全试验 5. 7 连续工作时间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 2 型式检验 标志、食 包装、运输和贮存
7
7. 1 标志 7. 2 包装 7. 3 运输 7. 4 贮存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设备与材料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物探装备分公司、西安石油勘探仪器
总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俊明、任文静、李佩昌、张在陆、李振玲。 4.6 连续工作时间
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10h。
5试验方法
5.1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主要包括:
数字地震仪。 一数字万用表[电压(DC):0.1mV~1000V,允差:0.5%;电阻:0.12~ 40M2,允
差:0.4%]。 一数字示波器(100MHz)。 一地震勘探专用雷管一环境试验设备(自动温度控制的高低温试验箱、振动试验台)。
5.2外观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仪器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4.1的要求。 5.3温度试验
温度试验包括: a)低温试验:在 4.2 a)规定的低温条件下,按 SY/T 5420一1991的方法,对译码器进行仿真
和模拟放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4.1的要求。
b) 高温试验:在 4.2 a)规定的高温条件下,按 SY/T 5218一1991的方法,对译码器进行仿真
和模拟放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4.1的要求。
c) 低温储存:在4.2b)规定的低温条件下,按 SY/T 5420一1991的方法,对译码器进行仿真
和模拟放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4.1的要求。 d)高温储存:在 4.2 b)规定的高温条件下,按 SY/T 5218一1991的方法,对译码器进行仿真
和模拟放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4.4.1的要求。
5.4振动试验
按4.2c)规定的不通电进行振动,振动结束后检查结构并进行仿真和模拟放炮测试,测试结果
应符合4.4.1的要求。
5.5 技术性能试验 5.5.1 编码组
仪器通电进行编码组测试,当产品设置同一编码组,仿真测试应正常。当产品设置不同编码组,测试应不起爆。测试结果应符合4.4.2的要求。 5.5.2信号精度
信号精度试验包括: a)验证时断信号落后钟时断信号:将钟时断和验证时断信号接入示波器两个输入端,选好示波
器扫描时间刻度,调好触发灵敏度,用编、译码器无线方式进行模拟放炮,从示波器屏幕上 可读出准确的验证时断信号落后钟时断信号的时间差值。测试结果应符合4.4.3a)的要求。 b) 仿真井口时间:将译码器通电,设置t值为50ms,然后产品进行有线/无线方式模拟放炮测
试,测试结果应符合 4.4.3b)和 4.4.2的要求。
5.5.3 引爆高压测试
使用高压探头和电流探头进行估算。示波器通道1接译码器的高压接线柱,示波器置为单次触发状态;译码器的高压线柱之间接一个 12,1/4W 的电阻。启爆时,示波器所测高压应符合 4.4.4的要求。 5.5.4有线阻抗
当产品工作在有线方式,将一回路串有 5k2电阻的导线接到编码器、译码器的有线输人端,进行仿真和模拟放炮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4.4.5的要求。 5.5.5雷管电阻的测量
按 GB8031一2003中6.3规定的方法对雷管电阻进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 4.4.6的要求。 5.6 安全试验
按GB6722一2003 的规定,检查安全工作,其结果应符合 4.5 的要求。 5.7连续工作时间
产品通电、预热稳定后进行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按 4.6的规定连续工作 10h。试验过程中,进行中间检测,每隔 2h 测量一次并记录数据。试验结束后,进行仿真和模拟放炮测试,其结果应符合 4.4.1的要求。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出厂要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6.1.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 6.2 型式检验 6.2.1 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有工艺、材料、结构方面的重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或一批次生产超过30台时。 d) 出厂检验中,检验结果与规定要求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上级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见表 1。 6.2.3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为本批次产品数量的10%。 6.2.4型式试验中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应停止检验,查明原因。若为偶发性故障,经整改后可重新进行型式试验;若为设计、质量问题,则判定该批仪器型式试验不合格。重新检验时,产品抽样数应加倍进行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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