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GDJ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企业标准
Q/SY GDJ 03372012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应急救护规范
First aid for petroleum natural gas pipeline engineering
2013-05-24实施
2013-03-24发布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Q/SY GJX 0337-2012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4方针与目标 5应急救护体系 6应急救护体系的运行、监控和持续改进 7保障应急救护体系的具体要求 8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疫情的报告 9调查报告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应急救护流程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急救箱内容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二级应急救护站(所)药品、器材设备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机组、输油、气场站急救设备配备附 泉 E (资料性附录) 急车辆急救设备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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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总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工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俊权、郭智斌、马德库、李伟、孔祥良、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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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应急救护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可能发生紧急事件的救护行动所必需组织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承包商的应急救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SY/T62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石油质安字(2004)第67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石油(2009)第5号
3应急救护保障等级
3.1根据对公共卫生事件、急症、创伤事件发生提供应急措施的时间、内容划分石油天然气气管道工程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应急救护保障等级划分为:
a)1级:在发生紧急情况的现场采取急救措施; b)2级:在运送伤病人员之前由专业人员对伤病人员采取生命保障及损害部位进行初步处理; c)3级:最近的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d)4级:所在国的专业医院治疗。
3.2各级应急救护应承担的人员、配备的相关设备,提供救护的反应时间和应提供的救护内容须达到以下标准:
a)1级应急救护:由现场急救员承担,站场、施王现场、营地、交通车辆等场所配备急救箱,能
在事故发生5min内提供基本的生命支持,包括徒手心肺复苏/包扎/骨折固定/止血/脊柱保护等;
b) 2级应急救护:由现场医师(项目医师)承担,能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提供进一步的生命支持,
包括止血/输液/止痛/吸氧/开放气道等,并能正确判断病情,决定是否组织进行伤病员的转运; c) 3级应急救护:由当地专业医疗单位承担,在最短时间内由当地医疗单位提供专业的医疗救治: d)4级应急救护:如果需要,根据伤病员的具体情况,将伤病员转送至专科医院进一步救治。
4方针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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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应急救护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4.2应急救护目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到迅速及时,以保障所有员工的健康。
5 应急救护体系
5.1 应急救护组织机构
承包商在建立应急救护体系和规划过程中应在健康管理工程师指寻下进行,在重大施工项目中,应
由承包商聘请首席健康监察进行指导。根据风险因素确定应急计划的范围,明确应急反应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建立组织机构图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护组织机构应纳入事故应急计划中,健康、安全、环保主管领导为应急救护体系中的行政指挥,健康监察(健康管理工程师)为专业救护指挥,应急组织中的人员遵守各自的职责。
5. 2 :人员的评价
健康、安全、环保主管领导,各级健康监察或(HSE健康管理工程师),现场医师,急救员为应急救护组织中的关键岗位,在体系的建立期间应对拟聘人员进行能力评估并做好记录。 5.3应急救护人员资质及职责 5.3.1所有员工 5.3.1.1资质
接受过急救培训,了解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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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职责
a) 识别紧急事件发生: b) 采取控制危害进一步发生的措施(如需要时切断电源、灭火等); c) 呼叫现场急救员; d) 事件发生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2 现场急救员
5.3.2.1资质
接受市级以上医疗急救机构培训并获取证书,具备新急救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承包商(项目部)应急救护程序。 5.3.2.2职责
a) 维护急救箱、急救设备并管理工作场点的健康用具; b) 初步判断事件严重程度,与现场管理人员一同决定是否启动紧急呼叫和报告程序: c) 提供1级应急救护措施。
5.3.3现场医师 5.3.3.1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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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持有执业医师证书,具备突发应急事件的经验,达到2级应急救护措施或以上急救能力,,熟
悉公司应急救护程; b) 熟悉项目在该地区的所有医疗资源。
5.3.3.2职责
a) 维护并管理急救药品、设备和器材; b) 判断伤病情况,提出转运意见; c) 伤病人员的急救和初步治疗; d) 上报伤病情况: e) 参与应急救护演练,提出修正意见; f) 保存记录。
5. 3. 4 最近医疗机构及专业医师 5.3.4.1 资质
a) 具有医疗机构资质,持有执业医师证书,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达到3级应急救护措施或
以上急救能力,熟悉急救和专业医疗知识; b) 具有相应诊断治疗水平。
5.3.4.2 职责
a) 提供紧急和常规医疗咨询; b) 采取当地所能够得到的最佳应急救护措施; c) 提供针对伤病的专业治疗。
5.3.5 健康监察(健康管理工程师) 5.3.5.1资质
a) 具有公共卫生或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
历,熟悉工程建设HSE管理; b) 熟悉承包商职业健康政策、急救技术和程序规范,具备丰富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 c) 熟悉可利用的社会医疗资源; d) 掌握全面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各种健康危害及应对措施。
5.3.5.2 职责
a) 指导健康管理活动,进行审核与评价; b) 制定应急救护计划; c) 对应急救护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d) 组织协调伤病人员的转运: e) 评估现场医师和项目依托医院的状态; f) 组织、评价应急演练,提出修正意见: g) 参与事件调查、编写应急救护调查报告; h) 组织参加应急救护的各级人员培训。
5.3.6 健康、安全、环保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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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资质
a) 掌握医疗急救的基本知识,具备丰富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 b) 具备管理和组织能力。
5.3.6.2 职责
a) 主持制定项目应急救护计划; b) 组织事件的处理,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c) 对项目应急救护工作进行监督; d) 管理、评估应急救护人员。
5.3.7 救护车司机 5.3.7.1 资质
a) 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3年以上驾龄,年龄在50岁以下; b) 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c) 熟悉当地路况和医院分布。
5.3.7.2 职责
a) 协助现场医师急救活动; b) 将伤病人员安全平稳运送至医院; c) 熟悉汽车急救包的内容和使用方法:
5.3.8 人员变更程序人员变更管理应符合SY/T6276的规定。
应急救护体系的运行、监控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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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健康危险因素的识别
承包商健康管理者、急救员、现场医师应熟悉现场环境、工作流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及危险源了解当地卫生状况。应采取风险评估的方法,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从设计开始应共同进行系统的风险识别。 6.1.1 事件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火灾; b) 爆炸; c) 触电; d) 室息; e) 中毒; f) 交通事故; g) 外力打击; h) 食物中毒; i) 急性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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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急性暴露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暴露在过高浓度的化学物质中: b) 暴露于过高浓度粉尘、烟尘中; c) 工作环境状况引起的疾病; d) 80dB以上的噪声; e) 辐射; f) 传染病。
6. 2 风险评估及消减措施 6.2.1 风险评估
对健康危险因素应进行评估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技术,都需要同时考虑潜在的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其发生概率,可以表示为:
F=A · B 式中:F一一风险;A一一发生概率;B一一后果严重程度
6.2.2风险削减措施 6.2.2.1项目健康管理者、现场医师、急救员应共同制定削减风险的措施,一般分为管理措施、体系措施和应急预案、物资配备三类。 6.2.2.2在确定应急救护人员人数时,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员工人数、职业健康风险、自然条件以及社会医疗资源。 6.2.2.3应急救护计划应包括紧急呼叫程序、现场救护程序、当地医疗紧急救护转运程序、进一步医疗紧急救护转运程序等内容,参见附录A。 6.3应急救护培训 6.3.1培训目的
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急救基本知识,提高全体员工自我防护、紧急救治的能力,提高救护人员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能力,促进应急救护体系有效的运行 6.3.2 培训要求 6.3.2.1员工
a) 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位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教育; b) 每半年举办应急救护知识宣传、培训课一次; c)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救护知识、应急处理程序等
6.3.2.2现场急救员
a) 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经过不少于80个学时的系统医学救援公众培训课程的学习和见习,经
过有资质培训部门的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b) 每年举办应急救护现场救护技能培训一次,每次不应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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