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423—2011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管理规范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import license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2011一05一09 发布
2011一07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423—2011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机构和职责 4 申办原则 5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办理程序 6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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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档案管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机电产品范围附录B(规范性附录)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办理流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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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物资采购专业标准化直属工作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中
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俊会、刘琨、张宇、岳巍、崔亮、赵桥津、李冬岩、彭力田、赵晓磊、孙策、赵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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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机构职责、申办原则、申办程序、申办材料,以及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使用、变更、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机电产品mechanical & electronic products 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
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录A。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 2. 2
旧机电产品used mechanical & electronic products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a)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b)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c)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d) 新旧部件混装的。 e) 经过翻新的。
2.3
重点旧机电产品used mechanical & electronic important products 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
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人《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 4
一批一证 one license for one lot 指同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2.5
非一批一证 one license for lots 指同一份《进口自动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进口自
动许可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进口许可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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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构和职责
3.1集团公司对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是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机电办”),集团公司机电办设在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3.2 集团公司机电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负责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b)审核并签发进口属于集团公司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 c) 审核并转报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 d)负责对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异议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进行
复查。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行为。
e)负责对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工
作,发布和转报有关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报告。
3.3所属企业进口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企业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a)负责本企业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申办工作。 b)负责本企业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档案管理。 c)负责本企业与集团公司机电办的联系。
3.4进口商(特指签订进口采购合同的外贸代理机构)负责核实《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中有关项目内容。
4申办原则
4.1凡列入国家《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所属企业不允许进口。 4.2凡列入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所属企业应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机电办审核后,转报商务部办理《进口许可证》。 4.3凡列入国家《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商务部办理和集团公司办理两类机电产品,所属企业通过书面申请和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申请,向商务部或集团公司机电办申领《进口自动许可证》。 4.4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的所属企业,应为进口机电产品的最终用户。 4.5所属企业必须通过集团公司机电办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不得在其他地方办理。
5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办理程序
5.1申请材料 5.1.1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a)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录B)。 b) 营业执照复印件(每年第一次申请时)。 c) 进口订货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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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 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复印件); 3) 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 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
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复印件); 5)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
的预检验报告; 6) 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 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集团公司机电办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
果备案通知》。
e)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1.2集团公司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a)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在进口商栏需采购合同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经办
人栏需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 b)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机电办《评标结果备案通知》;采用谈判方式采
购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机电办《谈判采购方式批复》,限额以下的应提供情况说明材料;引进工艺包签订合同的,应提供采购设备的情况说明。
5.2申请程序 5.2.1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自动许可手续。 5.2.2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a)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机电产品。 b) 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机电产品。 c)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机电产品。 d)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机电产品。
5. 2. 3 申请材料应通过书面形式和网上申请方式同时提交,程序如下:
a)书面申请程序:所属企业应从商务部授权网站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
ding.com)《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按照5.1所要求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到集团公司机电办。
b)) 网上申请程序:所属企业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
ding.com),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集团公司机电办。
5.2.4申请流程见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办理流程图(见附录C)。 5.3签发程序
5.3.1进口属于集团公司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集团公司机电办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所属企业或委托进口商到集团公司机电办领取《进口自动许可证》。 5.3.2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集团公司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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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转报商务部。所属企业凭加盖集团公司机电办公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以及其他要求材料到商务部办理并领取《进口自动许可证》。 5.3.3所属企业所提交的材料不实的,集团公司机电办可不予办理进口自动许可手续。
5.4变更 5.4.1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进口自动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所属企业应持原《进口自动许可证》到集团公司机电办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对交货期较长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需要延期的,所属企业应持原《进口自动许可证》到集团公司机电办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5.4.2实际用汇额低于或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自动许可证》。 5.4.3所属企业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变更换证手续,需要出具改证内容及原因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5 使用 5.5.1所属企业凭加盖进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5.5.2凡列人《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的,所属企业须持《进口自动许可证》 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5.5.3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5.5. 4< 《进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5. 5. 5 《进口自动许可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机电办书面报告挂失。集团公司机电办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后决定是否补发或转报商务部补发。 5.5.6所属企业已申领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如未使用或确定不需要使用时,应及时交回集团公司机电办。 5.5.7办理由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网上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时,应在“审批操作”的“企业说明”一栏中,写明所引进设备的用途及到货具体时间。 5.5.8由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是跨年度打印、发证的,所属企业如果确认机电产品是次年 1月1日一1月20日期间到货,应在说明栏内明确写明。商务部将在每年的12月10日一31日开始受理次年1月1日一1月20日到货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并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预计在次年 1月 20 日以后到货的进口申请,在 1月1日以后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6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办理程序
6.1申请材料 6.1.1提交5.1所需要的资料。 6.1.2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制造年限证明材料、设备状况说明。 6.1.3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6.2 申请程序 6. 2.1 申请材料应通过书面形式和网上申请方式提交。 6.2.2书面申请程序:
a) 申请程序参考 5.2.3.a)。 b)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
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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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供6.1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d)集团公司机电办核实相关材料后转报商务部。
6.2.3 网上申请程序:
a)申请程序参考 5.2.3.b)。 b)集团公司机电办核实电子数据后转报商务部。
6.3 签发程序 6.3.1T 商务部在规定日期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6.3.2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6.4变更 6.4.1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经集团公司机电办批准后,所属企业持原《进口许可证》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许可证》。 6.4.2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进口许可证》延期的,所属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1次,最长可延长3个月。 6.4.3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6.5使用 6.5.1所属企业凭《进口许可证》对外签约,向银行购汇,并持《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人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6.5.2《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6. 5.3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6.5.4《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所属企业应立即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挂失。经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7信息档案管理
7.1所属企业在进口项目结束后应将《进口自动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第三联(公司留存)以及进口合同、进口报关单存档备查。 7.2集团公司机电办应指定专人保管进口证件,随时记录领、用、退情况,做好空证及存档联的保管工作。 7.3集团公司机电办在使用中出现废证,不得随意销毁,应清点登记造册后再销毁。如因内容修改、 延期重新开证而作废的证件,应在原件上注明情况后存档。 7.4集团公司机电办应及时将所属企业申办材料及《进口自动许可证》存档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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