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Q/SY 1135-201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Q/SY 1135-201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14.03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31 11:29:41



相关搜索: 规范 1135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

内容简介

Q/SY 1135-201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135—2013 代替Q/SY1135—200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supervision & spot-checking of product quality
2013一12一09 发布
2014一03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135—2013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抽查形式 5 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1
通报 7 复查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建议汇总表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附录D (资料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格式附录E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录F(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汇总表附录G(资料性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汇总表示例· 附录H(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复查检验委托书
6
10
12 13 17
18
19
20
I Q/SY 1135—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Y1135一200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与Q/SY1135一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自产产品的复查要求,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品的报告和复查程序(见第7 章); 将 2008 年版的附录 F拆分为两个附录(见附录F 和附录G),并将附录A、附录 F 和附录 H(见 2008 年版的附录G)变为规范性附录; 删除了复检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3.5);
一 一
一增加了部分承检机构的名称和代号(见5.3.6.3); 一增加了自产产品报送时的保密要求(见5.6.2)。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菊英、祁国栋、刘长跃、刘岳峰、邬巧梅、雷明。
Ⅱ Q/SY 1135—201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复查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报告及异议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设工程,但适用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质量监督quality supervision 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和对结果进行
通报。
注1:可由顾客或以顾客名义实施质量监督注2:质量监督可包括为防止实体(如过程)随时间推移而变质或降级所进行的观察和监视的控制。 注3:“连续”一词是指持续的或一定频次的。
3. 2
抽查 spot-checking 选择性的监督抽样检验或抽取其中的一部分监督抽样检验。
3.3
检验 inspection 为确定产品或服务的各特性是否合格,测定、检查、试验或度量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
并且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 3. 4
复验retest 对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量或试验。
3. 5
复查 follow up checking
1 Q/SY 1135—2013
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受检单位或供应商,经整改后向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抽检申请,再由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委托质检机构重新进行抽样和检验的全过程。 3. 6
承检机构authorized organization of inspection 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考核合格并受集团公司委托,承担
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专业检测实验室。 3.7
受检单位 inspected enterprise 列入集团公司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中,被抽查产品的生产、销售、采购或使用单位。 注:对于采购产品,通常受检单位是指地区公司。只有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为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
将某种重要产品列入集团公司抽查计划,且需要直接到其产品供应商处监督抽查时,采购产品的受检单位才是该产品的供应商。
4抽查形式
4.1定期的监督抽查
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按集团公司计划定期开展。 4.2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5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抽查计划
5.1.1定期监督抽查计划
5.1.1.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反映生产、销售、采购或使用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提出对有关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建议。地区公司和承检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建议书》。格式见附录A。 5.1.1.2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质量管理部门,针对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状况,参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议,确定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按计划下达到委托的承检机构。 5.1.2不定期监督抽查计划
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不定期监督抽查计划,委托相关承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5.1.3抽查计划变更
抽查计划的变更由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与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后,通知各相关承检机构和受检单位。 5.2抽查方案 5.2.1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抽查计划,承检机构应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承担同类产品抽查的承检机构应协商制定共性要素统一的抽查方案。抽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抽样方案、检验依据 2 Q/SY 1135-—2013
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抽查工作进度安排等。具体要求如下:
a)抽样方案应包括所抽样品名称、检验性质(抽查、复查)、抽取样品量、抽样方式、携带工
具及物品、交通及样品运输方式、复验备用样品保存地点、时间进度等。 b) 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及明示
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如果:
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健康、安全和环保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指标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检验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检验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检验依据。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优先采用相应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企业标准作为质量检验依据。
c)检验项目按确定的产品检验依据规定执行。 d) 判定规则要求:
-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企业标准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判定。 一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
相应产品标准中无判定规则的,可以由承检机构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e)抽检工作进度安排应能确保按时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抽查计划。 5. 2. 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应报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经其组织审查合格后备案。 5.3抽样 5.3.1抽样人员
根据抽查计划的安排和抽查方案的要求,承检机构应派出至少两名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抽样人员
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了解质量管理知识,掌握专业检验知识及所抽产品的抽样方法。 b) 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c)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5.3.2抽样应出具的材料和证件
抽样应出具的材料和证件包括: a) 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格式见附录B。 b) 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c)有效身份证件。
5.3.3抽样程序 5.3.3.1抽样前的准备
抽样前应做好以下准备: a)抽样人员直接与受检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联系。抽样人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应向受检单位的质
量管理部门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或《产品质量复查检验委托书》)和抽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向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介绍所抽产品的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3 Q/SY 1135—2013
b)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向抽样人员准确提供抽查产品的生产、采购、销售或使用情况,
并对抽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c)抽样人员依据受检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提供的被抽查产品的生产、销售、采购或使用情况,确
定被抽样单位或抽样地点,并由受检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安排陪同人员,赴被抽样单位或抽样地点进行抽样。
注:被抽样单位通常是指受检单位的所属单位。
5.3.3.2确定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应按以下原则选定: a) 自产产品的抽样地点一般为生产、销售单位的厂、库、站等。 b)采购产品的抽样地点一般在采购或使用单位的库房或使用现场 c) 对于已签订购货合同的产品或有长期供货关系的企业,在征得受检单位和供应商同意后,也
可以直接赴供应商的厂、库抽取样品。
5.3.3.3现场抽样
现场抽样应遵守以下要求: a) 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单位或抽样地点后,应向被抽样单位的有关人员介绍抽查工作的目的、意
义、依据和要求。被抽样单位应对抽样工作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并无偿提供所抽样品。
b) 抽样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所抽样品要具有代表性,抽取样品量以保证样品检验
(包括复验)的最低用量为准(大型机械产品除外)。没有抽样标准或无法按有关标准执行抽样时,可以由承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报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c) 抽取的样品应是生产检验合格、销售和采购验收后或在用的产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注意观
察样品的包装、标识、存储条件等情况,并对所抽取的样品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次(或罐号等)、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人等。对有外观、标识要求的产品,抽样人员应拍照记录相关信息
d)抽样人员在被抽样单位认可的情况下进行封样,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5.3.3.4填写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见附录C)。双方确认后,抽样人员及受检单位陪同人员应在抽样
单上签字,受检单位应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所属质量管理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两份,分别留承检机构与受检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5.3.3.5拒绝抽样
-般情况下,受检单位或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抽样。若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阐明拒绝抽样后果
-
和处理措施。如受检单位或被抽查单位仍不接受抽样,抽样人员应对拒绝抽样的人员、时间、地点及原因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报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和受检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并对该受检单位的拒抽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
但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受检单位或被抽查单位可拒绝抽样: a) 抽样人员少于两人。
抽样人员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b)
c) 抽样人员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 d) 所抽产品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所列产品。
4
上一章:Q/SY 1136-20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 下一章:Q/SY 1131-2013 重大危险源分级规范

相关文章

Q/SY 25135-201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Q/SY 01872-2021 钻井工程现场监督与质量控制规范 Q/SY 01083-2021 完井工程监督及质量控制规范 Q/SY 01032-2019 酸化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及验收规范 Q/SY 01031-2019 压裂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及验收规范 Q/SY 01033-2021 试油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及验收规范 Q/SY 01051-2016 油井维护作业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及验收规范 Q/SY 01066-2020 石油钻井井身质量技术监督及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