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134—2014 代替Q/SY1134—2008
产品驻广监造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upervision at the supplier
2014-08—22 发布
2014一10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134—2014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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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 4.1委托单位 4.2 被监造单位 4.3监造单位 5项目监造机构 5. 1 般规定 5. 2 监造人员职责 5.3 监造所需设施 6监造计划及监造细则 6. 1 -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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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监造计划 6.3 监造细则 7 产品监造过程控制 7.1产品制造准备阶段的监造工作 7.2监造工作会议 7.3产品制造阶段的监造工作 7.4 产品制造完工阶段的监造工作检测仪器及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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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监造文件管理· 9.1需要保存的文件 9.2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报告 9.3 监造文件的保存期限·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监造通用表格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 监造报告格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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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Q/SY 1134—2014
前創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Y 1134一2008《产品驻厂监造规范》。与Q/SY 1134一200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监造工作等级的内容(见2008 年版的第5章); 一增加了“监造计划及监造细则”的内容(见第6章); 增加了“产品制造完工阶段的监造工作”的内容(见7.4);一增加了监造通用表格式(见附录A);
增加了监造报告格式(见附录B)。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设备与材料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康布尔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
公司、石油工业防腐保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淮主要起草人:刘瑞华、方太安、陈俊峰、焦斌、贾延彪、赫连建峰、冯江釜、马英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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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驻厂监造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驻
厂监造相关方责任和驻厂监造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驻厂监造,也适用于集团公司采购物资的驻厂监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429一2010设备工程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26429一2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委托单位 client 委托产品监造服务的组织,一般指业主。
3. 2
监造单位supervisory entity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资格,从事产品监造服务的组织
3.3
被监造单位 supervisee; supplier; sub-supplier 监造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所监造的承包人,可能是产品的生产商、制造商、经销商或产品/服务
的提供商等。 3. 4
监造 supervision 监造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产品制造质量进行专业化监督和管理的服务
3.5
项目监造机构 project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造单位派驻被监造单位负责履行监造合同的组织机构。
3.6
监造工程师 supervision engineer 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或取得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的监造人员。
3.7
总监造工程师chief supervision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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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造单位书面授权、代表监造单位全面负责监造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造机构工作的监造工程师。 3.8
专业监造工程师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engineer 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产品监造工作,具有相应监造文件签证权的监造工程师。
3. 9
助理监造师 assistant supervision engineer 协助专业监造工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通常不具有监造文件签证权,经总监造工程师或专业监造
工程师授权,可以有见证签字权 3. 10
监造计划 supervision plan 经监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对具体监造项目的服务过程和资源做出规定的文件。
3. 11
监造细则 supervision guide 监造过程中规定某项具体监造活动详细作业方法等的作业指导文件。
3. 12
见证witness 监造人员对文件、记录、实体、过程等实物、活动进行观察、审查、记录、确认等的作证活动。 [GB/T 26429—2010,术语和定义3.131
3.13
文件见证点 record point R点由监造工程师对产品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质量控制点[GB/T 26429—2010,术语和定义3.14]
3. 14
现场见证点 witness point W点由监造工程师对产品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质量控制点。 [GB/T 26429—2010,术语和定义3.15]
3. 15
停止见证点 hold point H点由监造工程师见证并签认后才可转人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而预先设定的质量控制点。 『GB/T 26429一2010,术语和定义 3.16
3.16
巡回检查patrol inspection 监造人员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4管理要求
4.1 委托单位 4. 1. 1 应对集团公司产品监造目录中的产品委托实施监造,也可根据需要对其他产品委托监造。 4. 1. 2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产品监造单位实施产品监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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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应在监造合同中明确委托监造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明确监造单位监督、检查、协调、指令等权力,明确配合监造单位监造活动的义务 4.1.4应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委托单位代表,负责与监造机构联系;更换委托单位代表,应提前通知监造单位。 4.1.5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范围和工作内容等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 4.1.6应在产品实施监造前召开首次会议,并要求监造单位出席会议,或将委托单位与被监造单位在会议上订立的事项,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监造单位。 4.1.7应向监造单位免费提供监造工作所需的与监造产品有关的合同文件,协调被监造单位提供与监造产品有关的图纸和数据等文件资料。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与回收、保密等要求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4.1.8应对监造单位提交的需委托单位决定的事宜,在约定的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监造单位。监造单位若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委托单位的书面答复,可认为委托单位对监造单位提出的事宜无异议。由于非监造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某项监造服务无法满足要求时,委托单位应予以确认。 4.2 被监造单位 4.2.1应允许监造单位在监造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入与监造产品相关的所有场所。对涉及保密和(或)限制性的场所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监造单位。 4.2.2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和(或)监造单位所监造产品的生产进度信息。生产安排的任何变更如有可能影响监造工作时,应提前通知委托单位和(或)监造单位。 4.2.3应为监造单位提供合理的工作便利,通常包括办公场所、通信接口和专用安全设施。 4.2.4应允许监造工程师为完成监造工作而对产品进行相关的检查。 4.2.5应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为监造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
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监造机构提供与监造产品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程序文件、人员资格信息、图纸和工艺文件、检验规程、检验和试验设备信息以及原始质量记录和报告、各类计划等文件和记录,以供监造工程师查阅和见证。 4.2.6应提前通知监造单位对见证点和停止点进行见证和检查。
对现场见证点,如监造工程师不能按约定时间参加现场见证,应重新商定见证时间;如不能实现现场见证的,应提供该质量控制点相关文件和记录,由监造工程师进行文件见证,监造工程师有疑问时,应重新安排现场见证。对停止见证点,未经见证,不得擅自进行下一个过程、工序或节点 4.2.7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对监造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要求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对监造机构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要求的期限处置并采取纠正措施,并提请监造机构对处置结果及纠正措施进行验证。 4.2.8应明确用于生产或加工产品的专利性文件,并经三方协商确立一些限制性条件,以限制其传阅和复制。 4.2.9应告知监造人员厂区内潜在的安全风险及所需要的人员防护用品,并要求监造人员遵守其安全规定。 4.2.10被监造单位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其责任不因为产品实施监造而免责。 4.2.11除各方另有规定外,被监造单位的经校准/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仪器设备为最终裁决用检验仪器设备。 4.3监造单位 4.3.1应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并经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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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4.3.2应具有相应的石油工业产品驻厂监造业绩和与驻厂监造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及资源。 4.3.3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规范、诚信的原则,恪守监造职责、行使监造权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3.4应要求其监造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使他们免受任何有可能影响监造人员做出公正独立判断的其他商业行为;不接受影响监造工程师公正判断的任何报酬。 4.3.5应建立确保其开展监造工作公正性的内部机制,不从事与监造产品相关的设计、销售、采购、 制造、储运、安装、调试等监造性工作以外的商业活动。 4.3.6与委托单位签订监造合同后,应成立由项目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的相对固定的项目监造机构。 4.3.7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经委托单位确认后实施。 4.3.8应为其项目监造机构提供合同、协议的副本,以及为完成监造工作所需的检验仪器等设施。 4.3.9应按委托单位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提供监造情况报告,并在监造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造总结报告。 4.3.10对监造合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 4.3.11应在监造合同中明确监造单位的监造责任。监造工作不代替委托单位对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 4.3.12) 应要求监造人员对在监造过程中接触到的与监造活动有关的信息保密;未经委托单位或被监造单位书面允许,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委托单位或被监造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对被监造单位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监造项目结束时,属于借阅的应予归还,需要留存副本的应事先征得被监造单位同意。与监造项目相关的质量记录,以及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等是监造单位需要保存的监造工作证据性文件,被监造单位宜配合提供, 4.3.13应遵守被监造单位的所有安全规定,为其监造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业安全培训和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 4.3.14应将监造过程中形成的监造文件和相关资料按相关规定整理归档、保存、使用、销毁。
5项目监造机构
5.1 一般规定 5.1.1监造单位履行监造合同时,应向被监造单位派驻项目监造机构。项目监造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造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产品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5.1.2项目监造机构的监造人员由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和助理监造师组成,
项目监造机构应具有与监造产品相关的各类专业的监造人员。专业监造工程师应具有国家颁发的注册设备监理证书或集团公司核发的产品驻厂监造资格证书,助理监造师应经监造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驻厂监造人员应具有所监造产品的相关专业知识、监造经验和资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5.1.3监造单位在监造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造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造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单位。 5.1.4如需调换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单位应事先征得委托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造工程师,总监造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委托单位 5.1.5总监造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产品监造工作经验的专业监造工程师担任。总监造工程师可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