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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6502.8-2016 炼油化工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第8部分:厂区管线综合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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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28 17: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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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06502.8-2016 炼油化工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第8部分:厂区管线综合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6502.8—2016
炼油化工工程总图设计规范第8部分:厂区管线综合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for general plot plan and transportation- Part 8 : Pipelines coordination in-plant
201601一27发布
2016一04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6502. 8—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地上管线地下管线其他规定
2
4
3
5
6 Q/SY 06502.8—2016
前創言
Q/SY06502《炼油化工工程总图设计规范》是炼油化工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分为以下9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厂区总平面布置;第3部分:厂区竖向布置;
一第4部分:围墙、大门、守卫室;
第5部分:厂区道路;一第6部分:工艺装置及系统单元竖向布置;
第7部分:厂区铁路;第8部分:厂区管线综合;第9部分:厂区绿化。

本部分为Q/SY06502的第8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魏宾宾、梁新民、潘业全
I Q/SY 06502. 8—2016
炼油化工工程总图设计规范第8部分:厂区管线综合
1范围
Q/SY06502的本部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管线综合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地上管线、
地下管线、其他规定等基本要求,不适用各生产单元内管线布置。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新建、扩
建或改建工程的厂区管线综合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6.1一1983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 2—1983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50061—201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42- -2009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技术规范 GB 50984—2014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19- -2003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 SH/T 3054一2005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管线综合pipelines coordination 统筹安排厂区地上和地下各类系统性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管线与管线之间以及管线与其他
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将敷设在地上和地下的管线按相关规定合理布局。 3. 2
管线 pipelines 各类介质的管道、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等的总称。
3.3
管带piping belt 用以集中布置地上、地下管线的地带。
3. 4
地上管线 ground pipelines
1 Q/SY 06502.8—2016
4.4改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得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 4.5管线敷设方式可分地上敷设、地下敷设和综合敷设三种方式,宜架空、共沟、共架、多层敷设,充分利用有限的通道空间,节约用地。 4.6管线综合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集中、中远期结合,且符合GB50542一2009中3.0.5的要求。 4.7地下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也可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当主管带较宽时,可布置在通道中间区域并两侧设置道路。 4.8进出装置(单元)的管架和地下管线应与厂区主管架及地下干管在平面及竖向上合理连接。 4.9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尚应满足GB50160—2008,GB50187—2012及GB50984—2014的相关规定。
5地上管线
5.1地上管线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线应地上敷设。 b)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线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 c)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和检修。 d)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5.2架空管架跨越铁路、道路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
单位为米
名称
最小净空高度
6. 0 5. 5 5. 0 4. 5 2. 5 2. 2
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
铁路 (从轨顶算起)
其他一般管线主要道路装置道路街区外
道路 (从路拱算起)
人行道 (从路面算起)
街区内
注1:表中最小净空高度: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位算起。 注2: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根据需要确定净空高度
5.3在跨越铁路和道路的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5.4有甲乙类火灾等级、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线,除使用该管线的建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构筑物支撑方式敷设。 5.5厂区工艺及系统主管带布置在装置区一侧时,可根据消防作业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a)在管带与装置区之间设置作业通道。 b)在管带与装置区之间增设消防道路。 c)主管带采用高管架敷设方式。
5.6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水平净距应满足铁路限界的要求,执行GB146.1一1983和GB 146.2—1983的有关规定。 5.7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杆、消防栓、管架支
3 Q/SY 06502. 8—2016
柱等可敷设在路肩上,与道路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距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b)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0m。
5.8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GB 50542一2009 中 4.0.7的规定。 5.9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液罐宜与平面和竖向布置相协调,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10架空电力线路布置规定如下:
a)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构筑物,
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和全厂性堆场、全厂性仓库区、危险品仓库区
b)引人厂区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沿厂区边缘布置,并应缩短其在厂内的通过
距离。 c) 架空电力线路与厂区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厂房、仓库等间距应符合GB50160一2008中
4.1.9的要求。
5.11架空管线的布置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尚应符合GB 50311—2007,GB 50061—2010 及 SH/T 3019—2003 等的相关规定。
6地下管线
6.1地下管线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乡 给水管道、循环水管道、消防管道、排水管道等宜采用地下敷设。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
缆或光缆可采用地下敷设。 b)地下管线应按照管线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原则,分别合理集中布置。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影响建构筑物基础。
c)
d)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且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在确有困难时
也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非易燃易爆管线敷设在沥青路面下。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地下管线宜按其埋深,自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布置。
e) f)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g)生活饮用水管道与排水、含酸、含碱以及其他有毒介质管道并列布置时,应满足安全卫生
的要求。 h)直埋电力电缆不宜靠近其他金属管道敷设。
6.2 地下管线布置顺序宜满足 SH/T 3054一2005中 4.7的要求。 6.3管线综合避让原则应满足GB 50542一2009中 5.1.4 的要求,且检修方便或次数少的让检修不方便或次数多的 6.4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在垂直方向上应满足GB 50542一2009中 5.1.5的要求,其垂直净距符合 GB 50542一2009 中 5.2.8 的规定 6.5地下管线穿越铁路道路时,除应满足SH/T 3054一2005中 5.4 的要求外,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0.7m 6.6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罐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且应满足GB 50542一2009中5.2.4的要求。 6.7管线共沟敷设应满足SH/T 3054一2005中5.6的要求,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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