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9769.1—2020 代替JB/T9769.1—2010
内燃机 铸铁气门座第1部分:技术条件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Cast iron valve seat inserts-Part l:
Specification
2020-08-31发布
2021-04-01实施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 总则 4.2 材料..
4.3 金相组织.. 4.4 尺寸公差 4.5 几何公差 4.6 配合. 4.7 表面粗糙度 4.8 外观. 5检验方法 5.1 材料. 5.2 硬度.. 5.3 金相组织. 5.4 尺寸精度. 5.5 几何公差 5.6 表面粗糙度 5.7 外观..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2 需方抽检 6.3 其他抽检.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2 包装... 7.3运输.. 7.4 贮存. 7.5 其他
..
表1 气门座推荐材料. 表2表面粗糙度.
2
前言
JB/T9769《内燃机铸铁气门座》分为两个部分:一第1部分:技术条件;一一第2部分:金相检验。 本部分为JB/T976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JB/T9769.1—2010《内燃机铸铁气门座第1部分:技术条件》,与JB/T9769.1—2010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部分标准(见第2章,2010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气门座尺寸公差、几何公差要求(见4.4°4.5,2010年版的4.5~4.7):修改了气门座与缸盖配合关系要求(见4.6,2010年版的4.8);修改了气门座尺寸公差检测方法(见5.4,2010年版的5.4、5.5、5.6);一修改了气门座表面粗糙度检测要求(见5.6,2010年版的5.3);删除了气门座使用寿命要求(2010年版的4.10)。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绵阳市天旋气门组件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安徽金亿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河南省荥阳内燃机配件厂、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福气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章升谊、赵明好、杨虎山、戴泽玉、郑志勋、蔡正东、尚峰、杨兰波。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9769—1999; -JB/T9769.1--2010
内燃机铸铁气门座第1部分:技术条件
1范围
JB/T9769的本部分规定了内燃机铸铁气门座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气缸直径小于或等于200mm的往复活塞式内燃机的铸铁气门座(以下简称气门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3(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30.1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1184一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T1800.1一2009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极限与配合第1部分:公差、偏差和配合的
基础
GB/T1958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几何公差检测与验证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 JB/T9769.2内燃机铸铁气门座第2部分:金相检验 JB/T10737内燃机粉末冶金气门座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JB/T1073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技术要求
4.1总则
气门座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材料 4.2.1推荐采用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气门座推荐材料 QZ2
材料代号
QZ3 3.0~3.5 2.0~2.5
QZ4 2.8~3.1 2.2~3.0
QZ5 1.5~2.0 1.5~2.0
QZ1 3.0~3.5 1.8~2.2
QZ6 1.3~1.8 1.8~2.4
C Si Mn 0.6~1.0 0.6~1.0 0.5~0.8 0.6~1.0 0.6~1.2 0.4~0.8
3.0~3.5 2.0~2.4
≤0.12 ≤0.12 0.7~1.0 0.3~0.6 0.3~0.6
≤0.12 ≤0.12 0.8~1.2 0.6~1.0 0.3~0.6
≤0.10 ≤0.10
≤0.35 ≤0.10
≤0.10 ≤0.10
≤0.08 ≤0.10
P s Cu Cr Mo Ni V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0.6~1.2 0.8~1.2 0.6~1.2 0.2~0.4 30~40
1.6~2.4 1.8~2.5
18~22
13.5~15 0.35~0.5
1.0~1.5
-
-
32~38
32~38
34~42
36~45
36~42
硬度HRC
同一片气门座上各点硬度差应不大于5HRC
4.2.2推荐采用材料的硬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3根据需要,允许选用能满足本部分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其他材料。 4.3金相组织
气门座金相组织应符合JB/T9769.2的规定。 4.4尺寸公差 4.4.1气门座的外圆柱面直径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800.1-2009规定的IT6级。 4.4.2气门座的内圆面直径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800.1一2009规定的IT12级。 4.4.3气门座的密封面直径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800.1一2009规定的IT12级。 4.4.4气门座的高度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800.1--2009规定的IT10级。 4.5几何公差 4.5.1 气门座的外圆柱面对下端面的垂直度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184一1996规定的8级。 4.5.2气门座的上端面对下端面的平行度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184一1996规定的8级。 4.5.3气门座的内圆面对外圆柱面的同轴度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184一1996规定的10级。 4.5.4气门座的密封面对外圆柱面的同轴度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184一1996规定的10级。 4.5.5气门座的外圆柱面圆柱度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1184一1996规定的8级。 4.6配合 4.6.1气门座外圆柱面与铸铁缸盖底孔的优选配合为H7/u6或H7/v6。 4.6.2气门座外圆柱面与铝缸盖底孔的优选配合为H7/v6或H7/x6。
注:上述配合也适用于液氮冷却装配。 4.7表面粗糙度
表2表面粗糙度
单位为微米压入导向角
上、下端面 ≤1.6
气门座部位表面粗糙度Ra
外圆柱面 ≤0.8
内圆面、密封面
≤1.6
≤3.2
4.8外观
气门座的表面不应有裂纹、碰伤、孔洞、毛刺及锈蚀等缺陷,不应有磨削产生的擦伤、波浪纹、塌边等缺陷。气门座压入缸盖被加工后,密封面允许出现1个0.25mm以下的空孔,其他辅助面可出现两个0.25mm~0.50mm的空孔,0.25mm以下的空孔不应密集发生。
5检验方法 5.1材料
气门座的材料化学成分应按GB/T223(所有部分)的规定分析和检测。 5.2硬度
气门座的硬度应使用洛氏硬度计按GB/T230.1的规定检测。 5.3金相组织
气门座的金相组织应使用金相显微镜按GB/T9769.2的规定检测。 5.4尺寸精度 5.4.1外圆柱面直径
使用外径千分尺或专用检具检测X、Y两个垂直方向径向尺寸,以千分尺测定结果为准。 5.4.2内圆面直径
使用内径千分尺或专用检具检测X、Y两个垂直方向径向尺寸,以千分尺测定结果为准。 5.4.3密封面直径
使用专用检具或投影仪检测。 5.4.4高度
使用千分尺、高度测量仪或专用检具检测高度 5.4.5压入倒角深度、宽度及角度
使用轮廓仪检测压入倒角深度、宽度及角度,或用工具显微镜检测压入倒角深度、宽度。 5.5几何公差
气门座的几何公差应按GB/T1958的规定检测。
5.7外观
气门座的外观目视检查。
检验规则
6
6.1出厂检验
气门座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产品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6.2需方抽检
需方抽查产品质量时,应按GB/T2828.1的规定抽检,检验项目、组批原则、抽样方案、判定与复验规则按制造厂与需方商定的技术文件执行。 6.3其他抽检
国家主管部门抽查产品质量时,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包装盒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商标及地址; b)产品名称、材料、型号及零件号: c)数量; d)产品质量等级; e)包装日期及防锈有效期; f)执行标准编号。
7.1.2包装箱外部应标明:
a)商标分类图示标志: b)制造厂名称、商标及地址: c)产品名称、材料及型号: d)数量; e)总质量及外形尺寸; f)出厂日期及防锈有效期: g)“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或符号; h)执行标准编号: i)其他。
7.1.3合格证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商标及地址; b)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及零件号: c)检验日期。
装盒内应装入同一类型的产品 7.2.2每只包装盒内应附有经制造厂质量检验员签章的产品合格证。 7.2.3用包装盒装好的气门座必须装入衬有防水纸的干燥包装箱内,并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致损坏零件,箱子总质量应不超过25kg。 7.3 运输
气门座在运输过程中,要防磕碰、防雨、防潮。 7.4 4贮存
包装好的气门座应存放在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致锈蚀。 7.5 5其他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