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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9/T 44-2024 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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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4 10: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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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209/T 44-2024 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管理规范 ICS 03.080
CCS A 12 4209

感 市 地 方 标 准
DB4209/T 44—2024
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group registration of business entities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09 - 30 实施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9/T 44—2024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托管机构 ............................................................................. 1
5 集群经营主体 ......................................................................... 3
6 集群注册监督管理 ..................................................................... 3
7 标准实施及评价 ....................................................................... 4
附录 A(规范性) 托管机构报备信息表 .................................................... 5
附录 B(规范性) 承诺书 ................................................................ 7
附录 C(规范性) 法定代表人、联络人信息表 .............................................. 8
附录 D(规范性) 集群经营主体住所集群登记表 ............................................ 9
附录 E(资料性)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 10
参考文献 ............................................................................... 11
I
DB4209/T 44—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孝感市孝南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孝感市
孝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
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孝南办事处、湖北标拓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艳、付志刚、王玲、刘霞、万赛群、彭艳、易丹、胡芬、刘红胜、金华勇、
陈芬、陈玮琪。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惑以及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可联系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0712-2779068,邮箱:1145283261@qq.com。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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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招商引资新模式,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发展壮大经营主体,释放住所资源,拓展集群注册登记范围,简化集群登记经营主体登记材料,
规范托管机构经营行为,进一步推进经营主体集群登记,制定本文件。
III
DB4209/T 44—2024
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托管机构要求、集群经营主体要求、集群注册
监督管理和标准实施及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托管机构
为多个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注: 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集群注册
多个经营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提供报备登记的住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
托管服务,形成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市场经营登记注册模式。
集群经营主体
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主体。
注: 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4 托管机构
设立托管机构的条件
4.1.1 托管机构应有法人资格,下列机构可作为集群注册托管机构:
——各类创业园、产业园、创客空间、孵化园、总部经济中心的运营单位;
——注册地在本地的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等事务所;
——国有控股企业、高等院校等组织;
——具备条件的代理记账、新兴业态上游批发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自持物业开发商等组织成
立的商务秘书服务企业。
4.1.2 具有与集群注册登记相适应的经营面积、规模、内部管理和服务规章制度等。
4.1.3 提供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应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该住所房产为托管机构自有、租赁
或受托管理的房屋。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住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
他建筑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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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托管机构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两年应无下列不良信用记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4.1.5 企业法人类托管机构经营范围应有“商务秘书服务”。
4.1.6 从事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前,托管机构应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报备
并提交以下材料:
——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主体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申请
表》,按附录 A 填写;
——托管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可在线核验的无需提交);
——用于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产权证明文件,场地为租赁或受托管理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或受
托管理协议;
——托管服务协议样本;
——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无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遵守行业规则、履行托管机构义务与责任,承诺书模板见
附录 B。
托管机构内部管理
4.2.1 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相关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定期更新入驻经营主体的名单、联
络人名单及变更情况,并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
4.2.2 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经营主体联络沟通。
4.2.3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于每年 6 月份和 12 月份向监管部门报送集群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每半年至
少与集群经营主体联系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集群经营主体失去联系的,应在失去联系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监管部门。
4.2.4 建立集群经营主体档案管理制度,核验其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真
实性,对其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定期归档,归档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管机构代理集群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其他许可及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
——集群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联系电话及
与集群经营主体约定的联系方式;
——代理税务、记账的台账;
——托管机构与集群经营主体签订的托管协议。
4.2.5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经营主体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托管机构服务内容
4.3.1 托管机构与集群登记经营主体应订立托管服务协议,托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管地址确认书;
——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信息表模版见附录 C);
——托管的期限、内容;
——托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争议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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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9/T 44—2024
——约定集群经营主体自愿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
函、邮件等;
——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
律责任。
4.3.2 集群经营主体完成入驻后,托管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集群经营主体住所集群登记表》(见附
录 D),以方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4.3.3 托管机构应配合监管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督促指导集群登记经营主体按时办理涉税事项、报送年度报告;
——协助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集群注册经营主体的清理工作;
——协助开展对集群登记经营主体的统计、服务、管理等活动。
4.3.4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
群经营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托管机构代理签收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转交集群经营主体。
登记变更
4.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应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无须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为变化发生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备:
——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协议样本发生变化的;
——与部分或全部集群登记经营主体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
集群登记业务终止
4.5.1 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的,应提前通知并协助集群经营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或歇业备案,在全部集群登记经营主体完成相关登记后方可终止住所托管服务。
5 集群经营主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集群注册形式的登记: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
——从事投资、担保业、小额贷款等与金融活动有关行业的企业;
——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游服务业、新闻出版、网吧、娱乐服务业及涉及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爆竹、放射性物品等需要特定住所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
主体。
集群登记经营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集群经营主体住所信息采集表》作为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办
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集群登记经营主体相关情形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注销
登记、歇业备案或者与新的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
——集群注册登记协议期届满未续约、被撤销、被解除或确认无效的;
——托管机构终止集群注册登记服务的;
——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的。
6 集群注册监督管理
托管机构发现集群经营主体违法线索,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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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为集群经营主体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存在为集群登记经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
记等违法行为的。
监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大对托管机构及集群经营主体监管频次。
监管部门应依托现有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托管机构及集群经营主体的系统监测与分析研判,对下
列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依法处置。
——同一托管机构登记的集群经营主体数量短期内异常的;
——某地投资者集中投资同一行业的集群经营主体;
——同一主体投资设立的集群经营主体数量异常。
7 标准实施及评价
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标准实施准备,包括标准实施的方案准备、组织准备、知识准备、手段准备
和物质条件准备等。
制定标准实施方案,明确适用对象和场景、提供实施必备条件和保障(组织、制度、资金、人员
和设备仪器等)、推荐方法路径,确定资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和控制点,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针对相关方和具体对象/岗位进行标准宣贯和培训,结合标准要求,落实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标准实施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需要逐条检查标准实施内容的落实,并记
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标准实施检查也要检查标准实施的支持手段和物质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好
标准实施验证记录,畅通标准实施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对标准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
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客户满意度、规范秩序、效
率提高、节约费用、节省时间、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
题,以便为未来改进提供参考。
适时向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或者废止等意见建议。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相关示例见附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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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9/T 44—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托管机构报备信息表
表A.1给出了托管机构报备信息表。
表A.1 托管机构报备申请表
□基本信息(必填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托管机构名称
住所地址
住所类型 □高新产业园/□企业孵化器/□工业园区/□科技创业园/□其他
房屋产权人
产权来源 □自有产权/□租赁使用权/□无偿使用权/□其他
□ 首次报备(仅首次报备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房屋用途
使用期限(租赁填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变更报备(仅变更报备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报备内容 变更后报备内容





□住所及使用期限发生变化的 □联络人
□ 住所托管服务协议 □其他报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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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报备(仅注销报备填写)
注销原因 □机构业务调整 □依法注销机构 □ 被取消托管机构资格 □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群经营主体处置情况 □未发生住所托管业务 □已处置完毕
□ 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和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领取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单位郑重承诺,在提供集群注册登记服务期间,按照《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的工作方案》 认真履行服务各项义务,建立完善服务台账,保持与集群登记经营主体的日常联络,负责集群登记经营主体的法律文书 送达签收,做好集群登记经营主体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本单位对提交的资料和填报的信息 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愿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托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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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
承诺书
表B.1给出了托管机构承诺书模板。
表B.1 承诺书
承 诺 书 (登记机关名称): 我司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在近两年的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 录。在将来的集群注册登记服务中,承诺将按照《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的工作 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若登记机关查实我司存在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满足托管机构资 格的相关要求,或未完全履行托管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登记机关有权取消我司的托管机构资格,我司将 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托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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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
法定代表人、联络人信息表
表C.1给出了法定代表人、联络人信息表模版。
表C.1 法定代表人、联络人信息表
□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联络人信息
姓 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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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规范性)
集群经营主体住所集群登记表
表D.1给出了集群经营主体住所集群登记表模板。
表D.1 集群经营主体住所集群登记表
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 (设立登记仅填写名称)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个体户经营者
托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
集群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集群登记期限 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联络人 联系电话
托管双方郑重承诺,托管双方已签署集群注册登记服务协议,协议内容符合《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经营主体集 群注册登记的工作方案》,托管机构为集群登记经营主体提供集群注册登记服务,集群登记经营主体愿意以集群登记方 式进行登记。托管双方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负责人)/个体 户经营者签字: 托管机构负责人签字:
经营主体盖章: 托管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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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9/T 44—2024
附 录 E
(资料性)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表E.1给出了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表E.1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标准名称及编号
总体评价 适用性 该标准与当前所在地的产业或社会发展水平是否 相匹配? 是 否
协调性 该标准的特色要求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是否协调? 是 否
执行情况 标准执行单位或人员是否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 相关工作? 是 否
实施信息 标准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阻力和障碍? 是 否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修改意见 总体意见 适用 修改 废止
具体修 改意见 需修改章节: 具体修改意见:
反馈渠道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标准起草组(牵头起草单位)
反馈人 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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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9/T 44—2024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4]《孝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孝感政规〔2020〕5号)
[5]《孝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的工作方案》(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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