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60
CCS
A 11
DB5206
铜
仁 市 地 方 标 准
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规范
Implementation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 Quality and Brand Credit
Enhancement
2024-09-27 发布 2024-09-27 实施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206/T 192-2024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评价指标...........................................................................2
6 评价方式...........................................................................3
7 评价程序及要求.....................................................................4
8 结果运用...........................................................................4
附录A(规范性)大中型企业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6
附录B(规范性)小微企业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8
附录C(规范性)个体工商户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10
I
DB5206/T 19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1.5-2017《标准编写规则 第5部分:规范标准》、GB/T 20001.8-2023《标准起草规则 第8部分:
评价标准》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共贵州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铜仁市检验检测院、铜仁市质量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人民
银行铜仁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铜仁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铜仁市分行、贵阳银行铜仁市分行、铜
仁丰源村镇银行、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铜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铜仁市科学技术局、铜仁市农业农村局、铜仁市商务局、铜仁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铜仁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铜仁市质量品牌建设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欢、李军、陈明明、强自高、申鹏、陈施、刘天一、杨勇、陈伟、袁伟
倩、杨凯、杨娅、李凤仙、罗毅、游洁、杨子路、何立、罗艺、易知科、梅芳、林公达、杨艳、龙
渊辉、罗俊、刘宏军、罗皓、杨斌、揭妮、何跃林、何莎、杜胜荣、陈江艳、罗安君、安鼎承、杨
旭、赵将、王勇、张江林。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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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方式、评
价程序及要求和结果运用。
本文件适用于经营主体进行质量品牌增信评价和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791-2009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
GB/T 29185 品牌 术语
GB/T 31863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
GB/T 39654 品牌评价 原则与基础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185、GB/T 31683、GB/T 396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质量品牌
quality brand
区分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能够在利益相关方意识中形成独特印象和联想,从而产生经济利益
或社会价值的无形资产。
3.2
质量品牌增信
quality brand credibility enhancement
以经营主体质量品牌整体水平综合评价分值为参考依据,确定经营主体的银行客户授信评级,
为银行授信放贷提供参考。
3.3
质量信用
quality credit
取得并保持对其质量信任的能力。
注: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
的基础上,提供产品在生命周期内满足顾客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来源:GB/T 23791-2009,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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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质量管理 quality management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
3.5
质量基础
quality basis
由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共同构成国家质量基础。
3.6
质量创新
quality innovation
指经营主体在生产实践中,通过技术、管理和文化等多种方法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
服务质量,实现固有特性持续不断地改进和提高,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和使用方法的需求为目标
的过程。
3.7
经营主体
business entity
指以盈利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经济实体。
4
基本原则
参加质量品牌增信评价的经营主体应满足下列所有原则:
a) 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环
保、质量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
b)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事故。
c)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5 评价指标
5.1 经营主体信息
对经营主体信息的评价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存续年限、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增长等4个二级指标:
a) 行政许可情况:经营主体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市场监管等部
门行政许可的情况;
b) 存续年限: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年限的情况;
c) 营业收入:经营主体在年报自我声明的营业收入情况;
d) 营业收入增长:经营主体在年报中自我声明的营业收入对比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
5.2
质量信用
对经营主体质量信用的评价内容包括监管信息和消费投诉2项二级指标:
a) 监管信息:经营主体近三年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是否被质量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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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消费投诉:经营主体一年内被有效投诉举报的次数;
5.3
质量管理
对经营主体质量管理的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和获得质量奖2项二级指标:
a) 管理体系认证:经营主体是否获得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证书;
b) 质量奖表彰:经营主体近三年是否获得中国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铜仁市市长质量奖
等质量类表彰。
5.4
质量品牌
对经营主体质量品牌的评价内容包括品牌荣誉和品牌认定2项二级指标:
a) 品牌荣誉:经营主体近三年是否获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市级及
以上标准创新贡献奖、市级及以上优质建筑工程奖等荣誉。
b) 品牌认定:经营主体是否获得“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贵州老字号认定,是否获得地理
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使用授权。
5.5
质量基础
a) 计量:经营主体是否存在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b) 检验检测: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经营主体实验室是否通过CMA或CNAS认证;
c) 认证认可:经营主体是否获得产品或服务认证等证书;
e) 标准能力:企业是否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企业是否
制订并执行企业标准,以及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获得“对标
达标”标志、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或其他证书情况。
5.6
质量创新
对经营主体质量创新的评价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和研发创新2项二级指标:
a) 知识产权:经营主体知识产权建设工作成效,如近三年有效知识产权情况,是否获评国家知
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贵州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称号,以及获得中国专利奖
等知识产权相关奖项情况;
b) 研发创新:经营主体科学技术研发创新水平及成效,如近三年是否获评为创新型企业及以
上、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是否在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奖项,以及创新平台认定、科技研发
项目参与等情况。
6 评价方式
6.1 评价指标分值
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其中,大中型企业,经营主体情况
45 分,质量信用 10 分,质量管理 10 分,质量品牌 10 分,质量基础 10 分,质量创新 15 分;小微
企业,经营主体情况 50 分,质量信用 20 分,质量管理 7.5 分,质量品牌 7.5 分,质量基础 7.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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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创新 7.5 分;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情况 50 分,质量信用 26 分,质量管理 6 分,质量品牌 6
分,质量基础 6 分,质量创新 6 分。
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参照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中的评价要求,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评分。大中型企业,侧重评价其质量要素均衡发展情况及质量创新情况,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侧重评价其质量信用。
注:企业规模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
6.2
评价指标计算
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综合评分分值为各项指标得分的累计总和。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Q ——质量品牌增信综合评价分值;
——各评价指标评价得分。
6.3
评价等级及综合评价分值
按照经营主体综合评分将质量品牌增信划分为A等、B等、C等三个等级,等级划分及综合评价分
值要求见表1。
表1
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等级划分
经营主体规模/类型 A等 B等 C等
大中型企业综合评分 总评分≥80分 70分≤总评分<80分 60分≤总评分<70分
小微企业综合评分 总评分≥80分 70分≤总评分<80分 60分≤总评分<70分
个体工商户综合评分 总评分≥80分 70分≤总评分<80分 60分≤总评分<70分
7 评价程序及要求
7.1 评价程序
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评价的实施程序分为主评价部门评价和次评价部门协助评价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主评价部门评价,由主评价部门根据评价指标对经营主体进行评分;第二阶段为次评价
部门协助评价,由次评价部门根据评价指标对经营主体进行评分,汇总得出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
综合评价分值,划定经营主体质量品牌增信等级。
7.2
评价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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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评价部门、次评价部门依据评价指标对经营主体进行评分,主要依托部门掌握的数据资料进
行评分。
8
结果运用
经营主体质量品牌融资增信评价结果(含质量品牌增信等级、综合评价分值),为银行授信和
评级提供参考,为推动经营主体质量投融资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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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大中型企业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评价表总分 100 分。经营主体情况 45 分,质量信用 10 分,质量管理 10 分,质量品牌 10 分,
质量基础 10 分,质量创新 15 分。大中型企业质量品牌金融增信评价表见表 A.1。
表 A.1
大中型企业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及评价要求 分值
基本原则 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国家、省、 市安全生产、环保、质量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
近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事故。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经 营异常名录。
经营主体 信息 注册年限 (1)三年(含)以上,得 10 分; (2)两年(含)至三年(不含),得 8 分; (3)一年(含)至两年(不含),得 6 分; (4)新注册登记不足一年(不含),得 4 分。 10
营业收入 (1)500 万(含)以上,得 15 分; (2)100 万(含)至 500 万(不含),得 12 分; (3)50 万(含)至 100 万(不含),得 9 分; (4)50 万(不含)以下,得 6 分。 15
营业收入增长 (1)收入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得 15 分; (2)收入较上年度下降不超过 20%的,得 12 分; (3)收入较上年度下降超过 20%但不足 30%的,得 9 分; (4)收入较上年度下降超过 30%或新注册登记不足一年,得 6 分。 15
行政许可 取得有效的行政许可或业务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 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得 5 分。 5
质量信用 监管信息 近三年生产的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得 4 分, 有任一层级抽查不合格记录该项不得分。 4
信用信息 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被标注为 A 级的,得 4 分;被标注为 B 级的, 得 3 分;被标注为 C、D 级的,不得分。 4
消费投诉 一年内没有有效消费投诉记录,得 2 分;有效消费投诉每增加 1 次扣 0.5 分,直至 0 分,恶意投诉的除外。 2
质量管理 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每项认证得 1 分,累计最高 5 分。 10
质量奖表彰 获得中国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铜仁市市长质量奖等质量类表彰, 分别得 7 分、6 分、5 分,但与管理体系认证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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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大中型企业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及评价要求 分值
质量品牌 品牌荣誉 获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市级及以上标准创新 贡献奖、市级及以上优质建筑工程奖等荣誉,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 分别得 7 分、6 分、5 分。与品牌认定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10 分。 10
品牌认定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认定得 7 分;获得贵州老字号认定得 6 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等使用授权得 5 分。与品牌荣誉 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10 分。
质量基础 计量 未发现有计量违法行为的,得 1 分。 2
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
检验检测 未发现企业有出具、使用、伪造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得 1 分。 2
检验检测实验室通过 CMA 或 CNAS 认证的,得 1 分。
认证认可 通过产品、服务认证,每项认证得 1 分,累计最高 2 分。 2
标准能力 标准执行:未发现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为的,得 1 分。 4
下列条件满足其一者,标准能力直接得满分 4 分: (1)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 标准; (2)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 (3)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4)取得标准领跑者证书的; (5)取得标准创新型企业。
质量创新 知识产权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每增加 1 项,得 1 分,最高累计得 15 分,不得超过质量创新总分 15 分。 15
近三年获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分别得 7 分、6 分; 近三年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得 7 分、6 分、5 分,获 评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得 6 分、5 分、4 分,最高累计 得 15 分,不得超过质量创新总分 15 分。
研发创新 获评为创新型企业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在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 中获得奖项,获得创新平台认定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得 7 分、 6 分、5 分,最高累计得 15 分,不得超过质量创新总分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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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
小微企业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评价表总分 100 分。经营主体情况 50 分,质量信用 20 分,质量管理 7.5 分,质量品牌 7.5 分,
质量基础 7.5 分,质量创新 7.5 分。小微企业质量品牌金融增信评价表见表 B.1。
表 B.1
小微企业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及评价要求 分值
基本原则 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国家、省、 市安全生产、环保、质量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
近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事故。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经 营异常名录。
经营主体 信息 注册年限 (1)三年(含)以上,得 10 分; (2)两年(含)至三年(不含),得 8 分; (3)一年(含)至两年(不含),得 6 分; (4)新注册登记不足一年(不含),得 4 分。 10
营业收入 (1)100 万(含)以上,得 15 分; (2)50 万(含)至 100 万(不含),得 12 分; (3)20 万(含)至 50 万(不含),得 9 分; (4)20 万(不含)以下,得 6 分。 15
营业收入增长 (1)收入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得 15 分; (2)收入较上年度下降不超过 20%的,得 12 分; (3)收入较上年度下降超过 20%但不足 30%的,得 9 分; (4)收入较上年度下降超过 30%或新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得 6 分。 15
行政许可 取得有效的行政许可或业务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 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得 10 分。 10
质量信用 监管信息 近三年生产的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得 8 分, 有任一层级抽查不合格记录该项不得分。 8
信用信息 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被标注为 A 级的,得 8 分;被标注为 B 级的, 得 6 分;被标注为 C、D 级的,不得分。 8
消费投诉 一年内没有有效消费投诉记录,得 4 分;有效消费投诉每增加 1 次扣 0.5 分,直至 0 分,恶意投诉的除外。 4
质量管理 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每项认证得 2 分,累计最高 6 分。 7.5
质量奖表彰 获得中国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铜仁市市长质量奖等质量类表彰, 分别得 7 分、6 分、5 分,但与管理体系认证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7.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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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06/T 192-2024
表 B.1
小微企业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续)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及评价要求 分值
质量品牌 品牌荣誉 获评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市级及以上标准创新 贡献奖、市级及以上优质建筑工程奖等荣誉,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 分别得 7 分、6 分、5 分。与品牌认定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7.5 分。 7.5
品牌认定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认定得 7 分;获得贵州老字号认定得 6 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等使用授权得 5 分。与品牌荣誉 得分之和不得超过 7.5 分。
质量基础 计量 未发现有计量违法行为的,得 1 分。 2
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
检验检测 未发现企业有出具、使用、伪造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得 1 分。 1.5
检验检测实验室通过 CMA 或 CNAS 认证的,得 0.5 分。
认证认可 通过产品、服务认证,每项认证得 1 分,累计最高 1 分。 1
标准能力 标准执行:未发现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为的,得 2 分。 3
下列条件满足其一者,标准能力直接得满分 3 分: (1)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 标准; (2)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 (3)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4)取得标准领跑者证书的; (5)取得标准创新型企业。
质量创新 知识产权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每增加 1 项,得 2 分, 最高累计得 7.5 分,不得超过质量创新总分 7.5 分。 7.5
近三年获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分别得 7 分、6 分; 近三年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得 7 分、6 分、5 分,获 评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得 6 分、5 分、4 分,最高累计 得 7.5 分,不得超过质量创新总分 7.5 分。
研发创新 获评为创新型企业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在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 中获得奖项,获得创新平台认定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得 7 分、 6 分、5 分,最高累计得 7.5 分,不得超过质量创新总分 7.5 分。
9
DB5206/T 192-2024
附
录 C
(规范性)
个体工商户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评价表总分 100 分。经营主体情况 50 分,质量信用 26 分,质量管理 6 分,质量品牌 6 分,质
量基础 6 分,质量创新 6 分。个体工商户质量品牌金融增信评价表见表 C.1。
表 C.1
个体工商户质量品牌增信评价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及评价要求 分值
基本原则 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被国家、省、 市安全生产、环保、质量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
近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事故。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经 营异常名录。
经营主体 信息 注册年限 (1)三年(含)以上,得 10 分; (2)两年(含)至三年(不含),得 8 分; (3)一年(含)至两年(不含),得 6 分; (4)新注册登记不足一年(不含),得 4 分。 10
营业收入 (1)50 万(含)以上,得 15 分; (2)20 万(含)至 50 万(不含),得 12 分; (3)10 万(含)至 20 万(不含),得 9 分; (4)10 万(不含)以下,得 6 分。 15
营业收入增长 (1)收入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得 15 分; (2)收入较上年度下降不超过 20%的,得 12 分; (3)收入较上年度下降超过 20%但不足 30%的,得 9 分; (4)收入较上年度下降超过 30%或新注册登记不足一年,得 6 分。 15
行政许可 取得有效的行政许可或业务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 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得 10 分。 10
质量信用 监管信息 近三年生产的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得 13 分, 有任一层级抽查不合格记录该项不得分。 13
消费投诉 一年内没有有效消费投诉记录,得 13 分,有效消费投诉每增加 1 次扣 2 分,直至 0 分,恶意投诉的除外。 13
质量管理 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每项认证得 2 分,累计最高 6 分 6
质量品牌 品牌认定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认定得 6 分;获得贵州老字号认定得 4 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等使用授权得 3 分。 6
质量基础 计量 未发现有计量违法行为的,得 1.5 分。 1.5
检验检测 未发现企业有出具、使用、伪造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得 1.5 分。 1.5
认证认可 通过产品、服务认证,每项认证得 1.5 分,累计最高 1.5 分。 1.5
标准能力 标准执行:未发现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为的,得 1.5 分。 1.5
质量创新 知识产权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每增加 1 项,得 1.5 分,最高累计得 6 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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