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1.040.03 CCS A 16 DB 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362—2024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个体工商户
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subject registration services—Self
-employed business
2024 - 12 - 25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36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登记注册流程 ........................................................................
2
6 登记注册服务要求 ....................................................................
4
7 监督处理与评价改进 ..................................................................
8
附录 A(规范性) 登记注册申请表格及承诺书
..............................................
9
附录 B(规范性) 提交材料内容 ........................................................
60
附录 C(规范性) 个体工商户名称 ......................................................
62
附录 D(规范性)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开放行业清单
.......................................
64
I
DB11/T 236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玄洪波、马海燕、罗楠、姜蒙、刘慧、杨宇华、郭富朝、张岩、白乔华、张鹏、
李鹏、田方、魏辰、闫涛、樊子风、张雅文、张晓彤、任静、高小涵、王博、侯星泽、姜佳钰、郑潇潇、
张涛、徐晓婕。
II
DB11/T 2362—2024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个体工商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注册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流程、要求、监
督处理与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登记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1/T 1902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个体工商户 self-employed business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3.2
登记机关 registration authority
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的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的原则。
4.1.2 登记机关应提供受理审核、结果发放等全流程登记注册服务。
4.1.3 首问负责制。从事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定
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咨询或申请办理的登记注册事项做到有问必答、一次性
告知。
4.1.4 一次性告知制。从事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包括申请人办理事项的法定条
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信息。
4.1.5 限时办结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因特殊情
况无法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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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信息公开制。登记机关应依法提供准确的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事
指南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4.1.7 其他服务与管理要求,应按照 DB11/T 1902 执行。
4.2 场所
4.2.1 登记机关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满足日常办公需要。
4.2.2 登记机关可根据各自特点对工作场所进行差异化设置,布局合理,结合实际安排使用,宜设置
咨询服务区、窗口服务区、政务公开区、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审批服务区和其他功能区等区域。
4.2.3 登记机关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工作标识、公示服务时间等。
4.2.4 服务窗口数量应与登记注册服务量相匹配,满足登记注册的需要。
4.2.5 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应按照 DB11/T 1902 执行。
4.3 设施设备
4.3.1 登记机关宜设置公示牌、计算机、叫号机、窗口显示器等设施设备。
4.3.2 接待区域应设置音频、视频监控设施。
4.3.3 登记机关应配备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毯、防爆、急救包等设施设备。
4.3.4 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应按照 DB11/T 1902 执行。
4.4 人员
4.4.1 人员要求
4.4.1.1 窗口人员应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配备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或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4.4.1.2 审核人员应为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4.4.1.3 相关人员应具备登记注册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各类业务所需的材
料及流程。
4.4.2 行为规范
4.4.2.1 统一着装上岗,仪容整洁、仪表大方、言行得体,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
4.4.2.2 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对登记注册服务的评议和监督。
5 登记注册流程
5.1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流程图
申请人可参考图1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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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流程图
5.2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主要流程
5.2.1 提出登记申请
5.2.1.1 实名认证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或者微信小
程序进行实名认证。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
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5.2.1.2 登记方式
5.2.1.2.1 全程电子化登记
申请人可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提交登记
申请。
注:
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
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2.1.2.2 现场登记
申请人可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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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登记机关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
发营业执照。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5.2.3 领取审核结果
审批完成后,登记机关可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或通知书等审核结果,并提
示申请人可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等。
6 登记注册服务要求
6.1 登记注册服务类型
登记注册服务类型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增减补换照、注销登记等。
6.2 登记注册服务流程
登记注册服务流程应按照5.2执行。
6.3 登记注册材料要求
6.3.1 设立登记要求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按照附录C执行。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注:
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北京
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按照A.7.1及A.7.2填写;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提交《北
京市市场主体名称申报承诺书》,按照A.9填写。
c)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按照 B.1 要求提交;
d)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按照 B.2 要求提交;
注: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
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e) 经营范围;
注:
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应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台湾个体工商户的经营
范围应按照附录D要求。
f)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注册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注册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3.2 变更登记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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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变更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名称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名称申报按照附录C执行。 注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经营场所(含由网 络经营场所变更为 固定经营场所)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按照 B.2 要求提交;
d)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经营范围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经营范围应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d) 台湾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应符合附录 C 要求;
注: 经营范围应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在登记注册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须在登记注册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经营者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按照 B.1 要求提交;
d) 清税材料;
注: 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e)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按照 A.10 填写;
f)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以及
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g)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均需进行实名认证。
h)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经营者的姓名、住 所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
d) 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注: 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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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续)
变更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组成形式(个人经 营转换为家庭经 营)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
d) 参与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转换为企业组织形 式 个体工商户 转换为有限 公司 a) 同意转换组织形式的文件,原个体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全体成员签署; b)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原个体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全 体成员签署; c)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 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提交原个体经营者签署的同意继续使用个体工商户 名称字号的证明; e) 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f) 全体股东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是股东 之一;家庭经营的,家庭经营的全体成员应当是股东; g)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h)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i)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7~A.16 填写;
j) 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
k)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l) 公司章程。
个体工商户 转变为合伙 企业 a) 同意转换组织形式的文件,原个体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全体成员签署; b)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原个体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全 体成员签署; c)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 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提交原个体经营者签署的同意继续使用个体工商户 名称字号的证明; e) 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f) 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是合 伙人之一;家庭经营的,家庭经营的全体成员应当是合伙人; g)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h)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i)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A中的表 A.17~A.26 填写;
j)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
k)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l)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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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续)
变更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个体工商户 转变为个人 独资企业 a) 同意转换组织形式的文件,原个体经营者签署; b)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原个体经营者签署; c)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 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提交原个体经营者签署的同意继续使用个体工商户 名称字号的证明; e) 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等需先行变更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f) 投资人身份证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是投资人;
g)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h)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l)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按附录A中的表 A.27~A.30
填写。
6.3.3 备案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见表2。
表2 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
备案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登记联络员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 庭成员姓名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 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歇业 a)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1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经营者签署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承诺书》,按照 A.8 填写。
6.3.4 增减补换照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按照 A.6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c)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遗失除外)。
d) 办理遗失补领执照时需公告,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
提交。
6.3.5 注销登记要求
6.3.5.1 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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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1 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的个体工商户。
6.3.5.1.2 登记材料
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的,10日(自然日)后如税务等部门无异议,可在线或现场提交简易注销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应指导申
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遗失除外)。
c)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6.3.5.2 普通注销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5 填写;
b)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遗失除外)。
c)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 A.7.1 及 A.7.2 填写;
d) 清税证明材料。
注: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可不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7 监督处理与评价改进
7.1 服务监督
7.1.1 登记机关应对登记服务事项管理、办理、服务等全过程进行内部监督。
7.1.2 登记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及
时收集、汇总、整理并反馈有关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7.2 问题处理
7.2.1 登记机关接到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投诉时,应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并按照相关要
求办结反馈。
7.2.2 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投诉问题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投诉意见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
7.3 服务评价和改进
7.3.1 登记机关应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7.3.2 登记机关应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制定优化方案,提升服务质效。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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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登记注册申请表格及承诺书
A.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表格
表A.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选 填)
统一社会信用 代 码 (申请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填写本栏)
经营者信息 姓 名
住 所 (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可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
经营场所 (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无须填写此栏) 北京市 区 (门牌号)
(仅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填写此栏) 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商务经营者 □是 □否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出 资 额 万元(人民币)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 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根据登 记机关公布的经营 项目分类标准办理 经营范围登记)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变更、备案、注销。
注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
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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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登记(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事 项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组成形式 □出资额 □经营者(姓名)、住所 □经营者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 备案(仅备案填写)
事项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联络员
备案事项 原登记内容 备案后登记内容
家庭成员
联络员
□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设立登记必填项,变更经营者、经营者(姓名)、住所、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经营者 姓名 性 别 民 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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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职业状况 住 所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的家庭 成员姓名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类型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号码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 员政治面貌
□ 注销登记(仅注销登记填写)
注销方式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注销原因 □停止经营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备 注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个体工商户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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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2、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 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 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3、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 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4、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情形。 5、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 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不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6、个体工商户一经设立将自觉报送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7、个体工商户一经设立将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经营者签字: 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注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签署”中签字予
以确认。
注2: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登记”项下选择“经营者”并填
写“变更事项”内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仅变更原经营者姓
名、住所的,在“变更登记”项下选择“经营者姓名、住所”并填写“变更事项”内容。
注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分别填写“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港、澳居民个体
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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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有效期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职业状况
文化程度 住所
身份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注:
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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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有效期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职业状况
文化程度 住所
身份 □台湾居民
□台湾农民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注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
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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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4 经营场所使用说明
名 称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该地址房屋已取得相关规划,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同意将其提供给经营主体使用。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 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的经营性自建房。 已取得房屋验收合格手续。 其他符合住所出证的情形。 产权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上 述 经 营 场 所 房 屋 已 取 得 《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 , 鉴 定 合 格 , 产 权 人 为 , 房 屋 用 途 为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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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登记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注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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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表A.6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 记证号
原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代表证情况 □ 营业执照正本 ____个
□ 营业执照副本 _____个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_____个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_____个
申请事项 □ 补领营业执照 / 登记证 / 代表证 □ 换发营业执照 / 登记证 / 代表证 □ 增加副本 □ 减少副本 □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申请核发 营业执照/ 登记证/代表证 情况 □ 营业执照正本 _____个
□ 营业执照副本 _____个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_____个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_____个
公告方式 (执照遗失填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报纸公告: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
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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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代表证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
注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注5: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其外国
(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注6: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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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格
表A.7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 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北京市 区 (门牌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 营期限 □长期 □ 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 (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 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 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注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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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事 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股东 □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 可不填)
□备案(仅备案填写)
事 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含修正案) □经营期限 □认缴出资数 额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备案事项 原登记内容 备案后登记内容
注: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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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正反面粘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