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CCS A 00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143—2024
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应用规范
2024 - 09 - 28 发布
2024 - 12 - 2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143—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指标体系 ........................................................................... 2
6 类别划分 ........................................................................... 3
7 应用管理 ........................................................................... 3
参考文献 .............................................................................. 5
I
DB 14/T 314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渠瑞平、张志清、郝婧宇、尹继鹏、王子楠、李同钧、崔健、裴昀惠、高宇、
王强、高立新、元芳芳、高源、蔚恒瑞、李德军、贾一英、桑飞。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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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应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应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指标体系、类别划分和应用管
理。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应用工作,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经
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应用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4/T 2794-2023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
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4〕72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1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经营主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信用风险
经营主体在存续期间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声明承诺、政府监管规则的不确定性,或者违法
失信的可能性。
3.3 信用风险分类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基于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信息,应用互
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其信用风险状况进行自动研判,划分信用风险类别。
4 基本要求
信用风险分类应用应坚持客观性、适用性、通用性、延展性原则。
信用风险分类应用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
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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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信发〔2024〕72 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晋
市监规发〔2023〕16 号)等文件要求。
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等相关系统或平台数据精准识别经营主体关键信息源,实施自动分类。
根据经营主体风险特征和既往监管结果,客观动态实施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
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
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领域,构建专业型信用风险分类模型或指标体系,实施通用和
专业相结合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5 指标体系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分类指标
5.1.1 基础属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经营主体规模;
b) 经营主体背景。
5.1.2 经营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准入许可事项;
b) 登记备案事项;
c) 信息公示状况;
d) 企业财务状况;
e) 纳税、缴纳社保状况;
f) 获得知识产权和证书状况;
g) 信用承诺。
5.1.3 监管执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信用修复;
b) 经营异常名录;
c) 失信被执行人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d) 行政处罚;
e) 行政检查;
f) 司法诉讼信息。
5.1.4 关联关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经营主体相关人员违法失信信息;
b) 关联经营主体违法失信信息;
c) 关联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类别。
5.1.5 综合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信用评价结果;
b) 投诉举报;
c) 舆情评价;
d) 社会关注度。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
5.2.1 基础属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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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经营主体规模;
b) 经营主体背景;
c) 准入许可事项;
d) 经营者特征;
e) 登记事项。
5.2.2 经营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信息公示;
b) 财务状况;
c) 投诉举报与社会关注;
d) 舆情与评价。
5.2.3 监管执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经营异常状态;
b) 信用承诺与修复;
c) 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d) 行政处罚与司法诉讼;
e) 行政检查;
f) 关联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和违法失信。
6 类别划分
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类别由低到高,分为信用风险低(A 类)、信用风险一般(B 类)、信用风险较高(C
类)、信用风险高 (D 类) 四类,在监管平台中分别用 A、B、C、D 标注。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行定期动态更新。
7 应用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7.1.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DB14/T 2794-2023的要求执行。
7.1.2 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
—— 对 A 类经营主体,实行常规监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被随
机抽中的经营主体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 对 B 类经营主体,实行常规监管,按照正常比例和频次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于
被随机抽中的经营主体实行现场检查;
—— 对 C 类经营主体,实行重点监管,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被随
机抽中的经营主体实行现场检查;
—— 对 D 类经营主体,实行严格监管,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被
随机抽中的经营主体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措施。
行政许可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 对 A 类经营主体,依法给予有关便利化措施;
—— 对 B 类经营主体,依法进行常规措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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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C 类经营主体,依法进行重点审查;
—— 对 D 类经营主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其他监管
7.3.1 拓展信用风险分类应用场景,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各项监管工作中。
7.3.2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营主体,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监
管等措施。
7.3.3 依托智慧监管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和风险预判,对各重点领域、专业领域、高危领域存在的经
营主体信用风险进行主动预警,实现风险监测和监管关口前移。
信用服务
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可供享受扶持政策、评优评先、社会人士评价、增信融资服务等不同领
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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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2〕14号)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
5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
49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21〕10 号)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
6号)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综发〔2022〕10号)
[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
政发〔2019〕15号)
[9]《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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