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1.040.03
CCS A 16 DB 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2361—2024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合伙企业
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subject registration services
—Partnership enterprise
2024 - 12 - 25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361—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登记注册流程
........................................................................ 2
6 登记注册服务要求
.................................................................... 4
7 监督处理与评价改进
................................................................. 14
附录 A(规范性) 登记注册申请表格及承诺书 ............................................ 16
附录 B(规范性) 提交材料内容 ........................................................ 69
附录 C(规范性) 合伙企业名称 ........................................................ 72
I
DB11/T 236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玄洪波、马海燕、刘慧、罗楠、姜蒙、杨宇华、郭富朝、张岩、李鹏、田方、
魏辰、闫涛、樊子风、张雅文、张晓彤、任静、高小涵、王博、侯星泽、姜佳钰、白乔华、张鹏、郑潇
潇、张涛、徐晓婕。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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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
合伙企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登记机关为合伙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流程、服务要求、
监督处理与评价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登记机关为合伙企业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11/T 1902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enterprise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法登记的营利性组织。
3.2
合伙协议 partnership agreement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3.3
登记机关 registration authority
承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基本要求
4.1.1 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
原则。
4.1.2 登记机关应提供受理审核、结果发放等全流程登记注册服务。
4.1.3 首问负责制。从事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委
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咨询或申请办理的登记注册事项做到有问必答、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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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一次性告知制。从事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包括申请人办理事项的法定条
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信息。
4.1.5 限时办结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因特殊情
况无法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
4.1.6 信息公开制。登记机关应依法提供准确的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事
指南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4.1.7 其他服务与管理要求,应按照 DB11/T 1902 执行。
4.2 场所
4.2.1 登记机关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满足日常办公需要。
4.2.2 登记机关可根据各自特点对工作场所进行差异化设置,布局合理,结合实际安排使用,宜设置
咨询服务区、窗口服务区、政务公开区、自助服务区、休息等候区、审批服务区和其他功能区等区域。
4.2.3 登记机关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工作标识、公示服务时间等。
4.2.4 服务窗口数量应与登记注册服务量相匹配,满足登记注册的需要。
4.2.5 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应按照 DB11/T 1902 执行。
4.3 设施设备
4.3.1 登记机关宜设置公示牌、计算机、叫号机、窗口显示器等设施设备。
4.3.2 接待区域应设置音频、视频监控设施。
4.3.3 登记机关应配备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灭火毯、防爆、急救包等设施设备。
4.3.4 对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应按照 DB11/T 1902 执行。
4.4 人员
4.4.1 人员要求
4.4.1.1 窗口人员应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配备的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或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4.4.1.2 审核人员应为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
4.4.1.3 相关人员应具备登记注册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各类业务所需的材
料及流程。
4.4.2 行为规范
4.4.2.1 统一着装上岗,仪容整洁、仪表大方、言行得体,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
4.4.2.2 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对登记注册服务的评议和监督。
5 登记注册流程
5.1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
申请人可参考如下流程图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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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
5.2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主要流程
5.2.1 提出登记申请
5.2.1.1 实名认证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及微信小程
序进行实名认证。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
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5.2.1.2 登记方式
5.2.1.2.1 全程电子化登记
申请人可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提交登记
申请。
注:
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
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2.1.2.2 现场登记
申请人可到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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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登记机关审核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
发营业执照。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5.2.3 领取审核结果
审批完成后,登记机关可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或通知书等审核结果,并提
示申请人可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等。
6 登记注册服务要求
6.1 登记注册服务类型
登记注册服务类型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增减补换照等。
6.2 登记注册服务流程
登记注册服务流程应按照5.2执行。
6.3 登记注册材料要求
6.3.1 设立登记服务
6.3.1.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要求
合伙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按照附录C执行。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c)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按照 B.2 提交;
d)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按照 B.3 提交;
e) 经营范围;
f)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使
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在完成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基础上,经营主体可自行登录北京市企业
服务 e 窗通平台网页端(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在“自主公示”栏点选经
营范围规范条目项下的特色经营活动进行自主公示。
g)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h)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
复印件。
i) 职业资格证明;
j)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
证明。
k)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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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要求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自主申报,应按照附录C执行。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按照 B.3 提交;
c) 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e) 经营范围;
f)
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使用规范条目
办理登记。在完成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基础上,经营主体可自行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网页端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在“自主公示”栏点选经营范围规范条目项下的特色经营活动进
行自主公示。
g)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h)
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i)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6.3.2 变更登记要求
6.3.2.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见表1。
表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变更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名称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注: 名称申报按照附录C执行。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表 A.33 及表 A.36 填写;
c) 变更决定书;
d)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e)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f) 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g)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复印件。 h)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主要经营场所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按照 B.3 提交; d)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复印件。 f)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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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续)
变更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经营范围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经营范围;
注: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
时,应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d)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合伙人住所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按照 B.4 提交;
d) 变更决定书;
e)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f) 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g)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执行事务合伙人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变更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d) 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e)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参照 B.2 提交;
f)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地区)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
派代表的委托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 填写)和主体资格证明。 g)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h)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复印件。 i)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更改名称或 姓名、委派代表更 改姓名 a) b) c)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按照 B.5 提交; d) 变更决定书; 注1: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注2: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应提交该材料。 e)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复印件。 f)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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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续)
变更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法人、其他组织委 派的执行合伙事务 的代表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继任委派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 填写填写;
d) 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 变更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f)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g)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件复印件。 h)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合伙人退伙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变更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按照附录A中的表A.4
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 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e)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复印件。 f)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新合伙人入伙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变更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按照附录A表A.1.3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
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继承入伙的,还需提 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d) 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e) 新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按照 B.2 提交;
f) 入伙协议;
g)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h)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复印件。 i)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企业类型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变更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d) 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e) 企业名称变更;
注: 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按照附录C执行。
f) 职业资格证明;
注: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
格证明,提交相应证明。 g)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
可证件复印件。 h)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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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见表2。
表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变更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变更名称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注:名称申报按照附录 C 执行。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表 A.33 及表 A.36 填写; c) 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仅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须提交。
d)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变更经营场所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按照 B.3 提交; d)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经营范围;
注: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
照登记时,应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d)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变更负责人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 填写;
d)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 填写;
e)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f)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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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361—2024
表 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续)
变更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变更负责人姓名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按照 B.5.2 提交;
d)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 更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承诺书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 写; c)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6.3.3 备案要求
6.3.3.1 合伙企业备案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见表3。
表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
备案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合伙协议修改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变更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d) 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变更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d) 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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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361—2024
表 3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续)
备案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 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 方式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变更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d) 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按照 B.1 提交;
注: 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e)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4 填写。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 达接受人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9 填写; d)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 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 提交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联络员 a)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A.10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联络员信息表》,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8 填写; d) 联络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歇业 a)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1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歇业备案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4 填写。
6.3.3.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见表4。
表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提交材料
备案事项 提交材料清单
联络员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联络员信息表》,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0 填写; d) 联络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歇业备案 a)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1 填写; b)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c) 歇业备案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4 填写。
6.3.4 注销登记要求
6.3.4.1 普通注销
6.3.4.1.1 合伙企业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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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向社会公
示清算人信息,并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2 填写;
b) 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c) 清算报告,按照 B.6.1 提交;
d) 清税证明原件;
注: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e) 登报公告的报样;
注: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f)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g) 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h)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i) 除前述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
6.3.4.1.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注: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c) 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注: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
d) 清税证明原件;
注:
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e)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f) 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g)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6.3.4.2 简易注销
6.3.4.2.1 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分
支机构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
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
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
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
产的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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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
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
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
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6.3.4.2.2 登记要求
6.3.4.2.2.1 合伙企业登记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先行发布简易注销公告,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
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告期为20日。
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2 填写;
b)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5 填写;
c)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d)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e)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供人
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
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6.3.4.2.2.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先行发布简易注销公告,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
(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企业法人”中的“主体注销”模块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
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将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告期为20日。
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28~A.31 填写;
b)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5 填写;
c)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d)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注:
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持《分
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人民法院宣
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
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6.3.5 增减补换照要求
6.3.5.1 合伙企业增减补换照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3 填写;
b) 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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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执照遗失公告;
注:
登报公告的报样。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无需提交。
d)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6.3.5.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增减补换照要求
登记机关应指导申请人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a)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13 填写;
b) 营业执照正、副本;
c) 执照遗失公告;
注:
登报公告的报样。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无需提交。
d) 按照承诺制办理的,提交承诺书,按照附录 A 中的表 A.32 及表 A.33 填写。
6.3.6 6.3.6 组织形式转换
6.3.6.1 服务对象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分支机构,及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合伙企业。
6.3.6.2 登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