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CCS A 00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103—2024
市场监督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
2024 - 09 - 14 发布
2024 - 12 - 14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103—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审核范围 ........................................................................... 1
6 审核主体 ........................................................................... 2
7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 2
8 其他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 5
9 审核程序 ........................................................................... 6
10 审核意见 .......................................................................... 7
11 指导与监督 ........................................................................ 7
附录 A(资料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8
附录 B(资料性)证据目录清单格式 ....................................................... 9
附录 C(资料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 10
附录 D(资料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格式 ........................................ 11
I
DB 14/T 310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管法治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5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玖零零幺质量研究院(山西)有限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敬、李悦、琚玉芳、郭小玉、苗丽娟、姜浩、徐陵惠、侯念宗。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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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审核范围、
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意见、指导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以
及其他行政权力类型。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
法性审核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
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办审
分离的要求,做到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
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对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5 审核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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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 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
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示例见附录 A。
6 审核主体
法制审核机构
6.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由法制机
构或其他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6.1.2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实施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1.3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
审核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法制审核人员
6.2.1 法制审核人员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
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2.2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是否具有管辖权
7.1.1 应依据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等审核该案件是否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职责。
7.1.2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审核该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7.2.1 基本内容
审核当事人认定是否合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7.2.2 有隶属关系的执法对象认定
一方单位是另一方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下属单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下属单
位可以作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
一方单位对另一方单位具有一定的领导权力,但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各自均独立核算并可以独立
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双方仅对各自的行为负责,谁实施的行为,由谁承担行政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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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雇佣关系的执法对象认定
在具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被雇人按照雇主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所产
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被雇佣人所进行的雇佣关系以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雇佣人自己
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雇主的行为。
7.2.4 有委托关系的执法对象认定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代理人超出了被代理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了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没有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应当认定为代理人,而不应当认定为委托
人。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知道委托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只要被委托人实施了委托的行为,被委托
人与委托人应当是共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7.3.1 基本内容
主要审核:
—— 调查终结报告呈现的事实是否认定清楚;
—— 认定当事人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7.3.2 证据审核
7.3.2.1 重点审核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7.3.2.2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无正当理由说明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复印、复制件;
—— 人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明材料;
——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7.3.2.3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
——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
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定性是否准确
通过比对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案件事实,审核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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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5.1 基本内容
审核案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领域及相关部门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是否与违法行为、
处罚等相对应。
7.5.2 法律依据适用原则
7.5.2.1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新的规定。
7.5.2.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7.5.2.3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7.5.2.4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
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5.2.5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
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7.5.2.6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5.2.7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国务院裁决。
7.5.2.8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在审核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 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7.5.2.9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下列精神适用:
——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
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
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活用;
—— 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
优先适用;
—— 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
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
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
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7.5.2.10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下列精神适用:
——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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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
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 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
应当优先适用;
—— 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执法程序合法性应注意以下内容:
—— 审核是否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开展执法;
—— 审核案卷中执法文书送达的方式、程序是否合法;
—— 审核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 审核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
—— 审核采取证据先行保全措施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
—— 审核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审核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究时效期限、立案时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限、查封、
扣押期限、案件办理时限等要求。
—— 审核其他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处理是否适当
7.7.1 审核裁量是否适当的基本内容包括
—— 审核案件裁量相关事实及证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的
裁量情形;
—— 参照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以前处罚的案例的裁量幅度,审核案件是否存在类案不同罚。
7.7.2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
法定程序。
—— 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相当。
—— 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 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
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7.7.3 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应把握下列法律适用规则:
a) 一般情况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b)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应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
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其他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8 其他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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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9 审核程序
提交材料
9.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
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9.1.2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法制审核送审函;
——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
取证情况、法律依据、裁量权适用、拟作出的决定等情况);
——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 《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格式见附录 B;
—— 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 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初步审核
9.2.1 法制审核机构应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
9.2.2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重新报送,
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限。
依法审核
9.3.1 法制审核机构按本文件第 7 章的要求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定性、适
用依据、执法程序、处理结果等进行审核。
9.3.2 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 书面审核;
—— 要求承办机构进行说明;
——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9.3.3 审核期限
9.3.3.1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
面意见和建议。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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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2 送审材料不全的,法制审核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核时间自送审材料补齐
之日起算。
法制审核机构应按本文件第 10 章要求出具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见附录 C。
10 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表格式见附录 D:
—— 对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
完备规范的案件,提出同意案件处理的意见;
—— 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案
件,提出纠正的意见;
——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出建议补充调查的意见;
—— 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
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与办案机构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重大分歧,难以形成
一致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经过法制审核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1 指导与监督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
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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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示例见表A.1。
表A.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项目 审核依据 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审核期限
1 行政处罚
2 行政许可
3 行政强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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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证据目录清单格式
证据目录清单格式见表B.1。
表B.1 证据目录清单
证据分组 序号 证据名称 制作/提供日期 证据来源 是否为原件、原物 证明事项 页数 备注
送审机构:
接收机构:
送 审 人:
接 收 人:
送审时间:
接收时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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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见图C.1。
图C.1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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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格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格式见表D.1。
表D.1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市监法审〔 〕 号
案件名称
送审机构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退卷时间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和 建 议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核机构 负责人 意见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