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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531-2024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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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4 15: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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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1/T 1531-2024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 ICS 01.040.03 CCS A 12 31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1/T 1531—2024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
Work specification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2024-12-18 发布
2025-04-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1/T 1531—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4.1 科学决策 ........................................................................ 1
4.2 民主决策 ........................................................................ 1
4.3 依法决策 ........................................................................ 1
5 决策事项判定 ........................................................................ 1
5.1 判定要素 ........................................................................ 1
5.2 判定类型 ........................................................................ 2
5.3 判定结果 ........................................................................ 2
5.4 决策事项目录 .................................................................... 2
6 决策程序 ............................................................................ 3
6.1 通则 ............................................................................ 3
6.2 决策启动 ........................................................................ 3
6.3 公众参与 ........................................................................ 3
6.4 专家论证 ........................................................................ 4
6.5 风险评估 ........................................................................ 5
6.6 合法性审查 ...................................................................... 6
6.7 集体讨论决定 .................................................................... 7
6.8 决策公布 ........................................................................ 8
7 决策执行 ............................................................................ 8
8 决策后评估 .......................................................................... 8
8.1 评估启动 ........................................................................ 8
8.2 评估实施 ........................................................................ 8
8.3 结果运用 ........................................................................ 9
9 运行管理和持续改进 .................................................................. 9
9.1 运行管理 ........................................................................ 9
9.2 持续改进 ........................................................................ 9
附录 A(规范性)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图 ................................................ 10
附录 B(资料性)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示例 .................................................. 11
附录 C(资料性)专家论证情况报告示例 .................................................. 1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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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资料性) 风险评估报告示例 ..................................................... 14
附录 E(资料性) 合法性审查意见示例 ................................................... 15
附录 F(资料性)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指标体系 ............................................ 16
附录 G(资料性) 决策后评估报告示例 ................................................... 17
参考文献 .............................................................................. 1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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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永琦、李幸祥、齐凤彪、熊慧华、马娜、赵慧、卢冰雁、韩晶、何侃、郝爽、
戴立、康俊生、何碧显。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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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判定、决策程序、决策执
行、决策后评估、运行管理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市、区人民
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参照使用。其他行
政决策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行政决策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决策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
等事项做出决策的行政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科学决策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
面深化改革要求,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减少决策失误。
4.2 民主决策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相关各方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
式参与决策,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3 依法决策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根据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政策取向应具有一致性。
5 决策事项判定
5.1 判定要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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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关判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宜参照下列要素:
a) 决策事项属于落实国家、本市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任务;
b) 决策事项属于本行业、本区域重点工作;
c) 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
d) 决策事项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e) 决策事项涉及较大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等成本;
f) 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广泛、周期较长,需要多部门协调一致并持续推进。
5.2 判定类型
决策机关应按照表1判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类型。
表1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类型
序号 事项类型 具体事项
1 规划计划 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重要的国土空间规划
3 重要的三年以上计划、行动方案等
4 公共政策措施 “五个中心”建设等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5 就业、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民生保障领域重大政策措施
6 城市建设、安全运行、生态环保等城市治理领域重大政策措施
7 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重大政策措施
8 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9 纳入《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 格等重大政策措施
10 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等重大政策措施
11 公共建设项目 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开发项目等
12 重大的民心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等
13 高耗能、对环境存在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14 新建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项目
15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5.3 判定结果
参照5.1判定要素,且属于表1的事项,决策机关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5.4 决策事项目录
5.4.1 决策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综合事项重要性、影响力、覆盖
面、关注度等因素,遴选决策事项纳入年度目录管理。
5.4.2 纳入年度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履行征集、申报、审核、审议等程序,并按照时间节点完成。
5.4.3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上海市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5.4.4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实际,经决策机关审核后动态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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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决策程序
6.1 通则
6.1.1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
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6.1.2 决策机关应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决策承办单位应拟订决策草案,履行
决策程序。
6.1.3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顺
序,也可同步开展。
6.1.4 决策承办单位已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工作中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
的,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可不重复履行。
6.1.5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第 6 章的决策程序。
6.2 决策启动
6.2.1 决策承办单位应开展下列工作后拟订决策草案:
a)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决策事项的背景现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信息;
b) 分析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协调
一致;
c) 根据需要分析预测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
境等效益。
6.2.2 决策承办单位应与决策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决策草案达成一致意见。
6.3 公众参与
6.3.1 参与对象
6.3.1.1 决策承办单位应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宜采取适当方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6.3.1.2 参与对象宜覆盖利益相关方,并与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相匹配。
6.3.1.3 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意见。
6.3.1.4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群
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6.3.1.5 决策承办单位宜根据决策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
的意见建议。
6.3.2 参与渠道
6.3.2.1 决策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
6.3.2.2 决策机关宜通过政务新媒体设置公众参与模块,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家站点”、
政协委员联系点、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
众参与联系点。
6.3.2.3 决策承办单位可通过人民建议征集、“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网通办”平台等渠道,广
泛征求各方意见。
6.3.3 参与方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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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 决策承办单位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
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社会参与的途径、方式、期
限、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6.3.3.2 决策承办单位可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并记录。
6.3.3.3 决策承办单位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
查研究,形成走访记录。
6.3.3.4 决策承办单位可通过线上线下采取网络、电话、问卷等方式开展民意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
统计分析,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6.3.3.5 决策承办单位可召开听证会,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向社会公布,根据听证会的情况
出具听证报告。可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6.3.4 结果运用
6.3.4.1 决策承办单位应出具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见附录 B),说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公众提
出的主要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对公众集中反映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6.3.4.2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6.3.4.3 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决策承办单位
可提请决策机关终止决策程序。
6.4 专家论证
6.4.1 论证方式
6.4.1.1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开展专家论证。
6.4.1.2 决策承办单位宜从专家库选择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其他专家学者开展专家论证。
6.4.1.3 专家论证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征询意见或其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
6.4.1.4 决策承办单位应为专家、专业机构提供下列工作保障,支持其独立提出论证意见:
a) 提供与专家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
b) 邀请参加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c) 保障专家论证时间。
6.4.2 专家要求
6.4.2.1 专家、专业机构应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
b)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
c) 与决策事项无利害关系。
6.4.2.2 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应为单数,不宜少于 3 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的
决策事项,不宜少于 5 人。
6.4.2.3 专家、专业机构不应利用参与决策论证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应公开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6.4.2.4 专家、专业机构应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重点就经济社会效益、决
策执行条件、可能面临的风险或问题、决策方案是否可行及修改建议等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论
证意见并署名、盖章。
6.4.3 结果运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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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专家论证情况报告(见附录 C),报告应全面、真
实、客观反映专家意见。
6.4.3.2 决策承办单位应分析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意见,采纳合理的意见,不应以专家意见代替决策。
6.4.3.3 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可提请决策机关终止决
策程序。
6.5 风险评估
6.5.1 风险评估主体
6.5.1.1 决策承办单位可自行开展风险评估,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的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6.5.1.2 风险评估主体应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
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6.5.2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主体开展风险评估应识别下列风险:
a) 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b)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公共安全风险;
c)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次生自然灾害等生态环境风险;
d) 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财政金融风险;
e) 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其他风险。
6.5.3 风险分析与评价
6.5.3.1 风险评估主体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价可参照 GB/T 24353-2022 第 6 章,应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
案,明确评估目的、步骤、方法等,并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动态调整。
6.5.3.2 决策承办单位宜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下列内容进行风险分析:
a) 决策执行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b) 决策的制定依据和背景;
c) 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d) 决策执行单位的意见建议;
e) 舆论、媒体对决策事项的反响;
f) 决策执行准备情况、可能遇到的难点;
g) 国际、国内相同或类似决策事项引发的风险及其处置情况。
6.5.3.3 决策承办单位宜采取下列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a) 识别、归纳风险源;
b) 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c) 综合评判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6.5.3.4 决策承办单位经分析,认为决策事项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可
能造成的影响风险较小的,可开展简易评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5.4 结果运用
6.5.4.1 决策承办单位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见附录 D)。开展简易评估的,风险评估报告可简要列明
事项基本情况、主要风险源、防范化解措施及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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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 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应按照表 2 的要求提出决策建议。
表2 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调查、分析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 决策承办单位的决策建议
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 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 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 高风险 根据情况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 案或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
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但可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 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 中风险 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 控、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
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 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 的 低风险 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应对潜在风险
6.5.4.3 决策承办单位可通过修订决策方案、制定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方式进行风险应对。
6.6 合法性审查
6.6.1 审查主体
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应进行合法性初审。决策机关法制审查部门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6.6.2 提交材料
6.6.2.1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时,应至少提交下列材料:
a) 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b) 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c) 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d) 决策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
e) 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6.6.2.2 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
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6.6.3 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
定职责;
b) 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c) 是否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d) 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含有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
e)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法减损其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侵犯
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f)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违反公平竞争的
内容;
g) 实施财政、税收、用地、水电价等优惠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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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对于改革创新类决策,是否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是否擅自突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i) 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j) 所规定措施是否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与行政管理目标匹配;
k) 是否符合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不必要的模糊性兜底条款等门槛,是否增加行政相对
人办事成本;
l) 是否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是否会对经济运行、保障民生产生不利影响,相关政策之
间是否存在相互掣肘、抵消或形成“合成谬误”等情况;
m) 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6.6.4 审查方式
6.6.4.1 合法性审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
6.6.4.2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其意见不应代替决
策机关法制审查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6.6.5 审查期限
审查期限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可适当缩短期限。
6.6.6 结果运用
6.6.6.1 决策机关法制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见附录 E),
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形成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补充履行程序的审查意见。
6.6.6.2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机关法制审查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下列调整或补充:
a)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提请审议;
b)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请审议;
c)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补充履行相关程
序,并向决策机关法制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d) 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6.7 集体讨论决定
6.7.1 提交讨论程序
6.7.1.1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履行完 6.2~6.6 的相关程序。
6.7.1.2 集体讨论的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未履行 6.2~6.6 的相关程序,决策机关应及
时提示,由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后再提交集体讨论。
6.7.1.3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b) 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c) 合法性审查意见;
d) 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e) 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6.7.2 集体讨论会议
6.7.2.1 决策机关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或媒体等列席集体讨论
会议,不宜少于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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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2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并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
以适当形式向其反馈。
6.7.3 讨论决定
6.7.3.1 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如实记录。
6.7.3.2 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做出通过、修改完善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6.8 决策公布
6.8.1 决策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
开的除外。
6.8.2 决策承办单位宜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或政务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7 决策执行
7.1 决策机关应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保持执行与政策
制定的一致性、稳定性。
7.2 决策执行单位应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控制执行的质量和进度,持续跟踪执行,
监测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7.3 未经法定程序不应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需调整、中止或终止执行的,应履行法
定程序。
8 决策后评估
8.1 评估启动
8.1.1 决策机关应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结合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等,制定年度决策评估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当年度评估项目、评估时限和评估单位。
8.1.2 决策执行单位可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并提交决策执
行情况报告。
8.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及时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a)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b) 决策执行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c)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8.2 评估实施
8.2.1 决策评估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
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应参加
决策后评估。
8.2.2 决策评估单位应制定后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人员、范围、指标、方法、进度、程序以及
经费预算等。
8.2.3 决策评估单位应确定决策后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决策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
题等方面,决策评估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参照附录 F 的内容建立适用性更强的后评估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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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体系。
8.2.4 决策评估单位可采取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通过政府
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一网通办”平台、企业专属网页等途径,听取利益相关方的
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决策后评估。
8.3 结果运用
8.3.1 决策评估单位应出具决策后评估报告(见附录 G)并报决策机关负责人,报告包括评估工作情
况、决策实施基本情况、决策目标实现程度、问题和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调
整决策的意见建议等内容,报告应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8.3.2 决策后评估结论应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调整决策以及决策机关推动政策
落地、安排财政投入、统筹政策管理的依据。
8.3.3 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调整决策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因中
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调整决策造成的损失。
9 运行管理和持续改进
9.1 运行管理
9.1.1 决策机关应实施目标管理,对决策承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宣贯动员、人员激励等活动。
9.1.2 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上海市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申报、调整、备案等
工作。
9.1.3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应按照各自职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进行记录,记
录应真实、准确,形成的档案应及时归档保存。
9.2 持续改进
9.2.1 决策机关应定期对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考核,针对发
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改进措施。
9.2.2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宜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公众参与联系点、第
三方评价等渠道开展决策满意度测评。
9.2.3 决策机关应主动持续改进,总结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创新性做法并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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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图
图A.1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图。
判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决策启动
不通过 公众参与 不通过 专家论证 不通过 风险评估
终止 不通过 通过 终止 通过 终止 通过
合法性审查
通过
不通过 集体讨论决定
通过
终止 决策公布
决策执行
决策后评估
继续实施 中止执行 终止执行 调整决策
图 A.1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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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示例
图B.1给出了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示例。
《×××(草案)》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20××年×月至×月期间,我委(办、局、街道、乡镇政府)组织开展《×××(草案)》公众参与,通过×××等方
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通过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
关意见和建议××条,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
2.××××
3.××××
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们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
二、召开座谈会
20××年×月,召开座谈会,参会代表有××、××。参会代表提出×条意见,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
2.××××
3.××××
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们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
三、实地走访
20××年×月,实地走访×××、×××听取意见,×××提出×条意见,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
2.××××
3.××××
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们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
四、问卷调查
20××年×月,向××××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其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问卷调查过程中,共收集到×条意见。比较
集中的意见有:
1.××××
2.××××
3.××××
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们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
五、书面征求意见
20××年×月,书面征求相关××的意见建议,×××提出×条意见,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图B.1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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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T 1531—2024
1.××××
2.××××
3.××××
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们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
六、召开听证会
20××年×月,按照相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共收集到×条意见。听证报告附后。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
2.××××
3.××××
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们对草案××××××(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意见未予采纳,理由是××××××。
20××年×月×日
图B.1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示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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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T 1531—2024
附 录 C
(资料性)
专家论证情况报告示例
图C.1给出了专家论证情况报告示例。
《×××(草案)》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20××年×月至×月期间,我委(办、局、街道、乡镇政府)组织开展《×××(草案)》专家论证。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年×月×日,邀请××、××等专家进行书面论证,×月×日,专家意见反馈(附后)。
20××年×月×日,邀请××、××等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会上收集到××条意见建议。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1.××××
2.××××
3.××××
(二)可行性
1.××××
2.××××
3.××××
(三)科学性
1.××××
2.××××
3.××××
(也可重点就经济社会效益、决策执行条件、可能面临的风险或问题、决策方案是否可行等方面提出论证意见)
三、具体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
2.××××
3.××××
以上建议××被采纳,××未被采纳,理由是×××。
附件:专家书面论证意见、会议纪要
20××年×月×日
图C.1 专家论证情况报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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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T 1531—2024
附 录 D
(资料性)
风险评估报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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