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1306/T 263-2024 市场监督管理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范

DB1306/T 263-2024 市场监督管理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00.75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31 17:43:44



相关搜索: 规范 监督管理 案件 行政处罚 案件

内容简介

DB1306/T 263-2024 市场监督管理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范 ICS 03.160 1306
CCS A00

定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06/T 263—2024
市场监督管理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程序规范
(报批稿)
2024 - 9 - 9 发布
2024 - 9 - 19 实施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306/T 263—2024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定市标准化所、保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
食品药品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金金、白敏、孟岩、吴鹏、康琳、刘诗音、张莫晗、张江山、丁帅。
本标准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I
DB 1306/T 263—2024
市场监督管理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案源登记、立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审核/案件审核、行政处罚建
议审批、告知、听证、行政处理决定审批、作出处罚和列异列严决定、案件办理期限、结案阶段、线索
移送、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等。
本文件适用于规范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3 案源登记
3.1 案件来源
案件来源分为五种: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其他。按照案件情况在《案
件来源登记表》中勾选,不应为空白。
3.2
案源内容
登记人为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登记人根据实际情况,简明记载案源基本情况,包括案源所反映的
涉嫌违法主体、行为及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3.3
案源处理意见
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批,区分情况予以审批,其中案源是投诉举报的,处理意见应为核查;案
源是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处理意见应为调查处理。
4
立案 /不予立案
1
DB 1306/T 263—2024
4.1
执法文书名称《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按照实际情况对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情形进行选择。
4.2
当事人信息填写
a)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住所(住址)等信息;
b)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公民身份号
码;
c)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4.3
案由应加“涉嫌”二字。案由表达方式应为:“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4.4
核查人员签字由执法人员签字,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批,部门负责人意见由
主管领导签批。以主管领导签字时间为立案时间。
4.5
立案的期限为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
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期限。
4.6
经初步核查符合不予立案情形的,应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不予立案,
办案机构做好不予立案登记。
5 调查取证
5.1 亮证执法。办案人员调查时不应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5.2 证据提取。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的证据材料应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以及材料内
容。照片、摄像、录音等音像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员姓名和身份信息,
并应注明证明对象。所有证据材料应经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手印或者签章确认。
5.3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和期限。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对
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
事项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逾期未采取相关处理措施的,先
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5.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期限。办案机构拟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填
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须经法制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领
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的时间应当精确到小时、分钟。
2
DB 1306/T 263—2024
5.5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除查封、扣押情形的,应当及时
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财物依法先行处置并有所得款项的,
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
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7 法制审核/案件审核
7.1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
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听证程
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其他案件由办案机构法制员进行案件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
议:
a)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
理意见;
b) 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c)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d) 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7.2
应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7.3
对需要纠正或者补充调查的,办案机构接到法制机构(法制员)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补
正。
7.4 未经法制审核(案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 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审核后,办案机构应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报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向当事人下达告知书。
9 告知
9.1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能够联系到当事人的,依法直接送
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
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9.2
告知时间计算: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
视为放弃此权利。告知书送达之日不计算在内,从送达次日起算(公告送达从期满后次日起算)。期间
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10 听证
10.1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3
DB 1306/T 263—2024
b)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c) 对公民在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元以上或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以上,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或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0
元以上罚款的。
d)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
政处罚;
e)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f)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听证,案件承办单位、相关业务科(股)
列席参加。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a)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b)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c)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
人;
d)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e) 听证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f)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g) 举行听证时,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质证、辩论;
h)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11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
告知期满后,不需要集体讨论的,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
复杂案件需集体讨论的,按照本单位集体讨论规则,提交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需纠正或者补充调查的,办案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12 作出处罚和列异列严决定
12.1 制作处罚决定书和送达
根据《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并交
待诉权。能够联系到当事人的,依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
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12.2
作出列异列严决定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未按
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将有严重违法
行为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
案件办理期限
4
DB 1306/T 263—2024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
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
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14 结案阶段
14.1 缴款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14.2
罚没物资处理
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罚没物资。
14.3
公示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处罚公示工作要求,对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予以公示;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各公示平台。各办案机
构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公示。
14.4
结案
办案机构应当将符合结案情形的案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
予以结案。
14.5
案卷装订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材料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要求装订成卷。案卷
装订应当按照卷内文件目录的顺序,统一编写页码,一案一卷进行装订,做到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14.6
案卷归档
结案后三十日内,办案机构应及时将案卷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15
线索移送
发现被处罚对象还存在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应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16
联合惩戒
办案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将相关被处罚对象信息抄告行政审批、招投标主管部门、
银行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17
责任追究
5
DB 1306/T 263—2024
违反本规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6
上一章:DB14/T 3114-2024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下一章:DB3305/T 321-2024 乡村运营(村庄经营)指南

相关文章

工信部无2016379号-21 卫星网络行政应付努力信息申报程序和数据规范 WS 374.1-2012 卫生管理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使用建筑法规:行政程序 QX/T 398-201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处罚规范 QX/T 398-201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处罚规范 高清晰版 未能有效监控现场审核活动行政处罚案例 DB5106/T 35-2024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DB43/T 626-2011 兽药监督检查与抽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