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50
CCS R 09 JT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指 南
DBJT45/T 061.3—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
Guide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work safety in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Part 3:City passenger transport
2023 - 12 - 29 发布
2024 - 01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 布
DBJT45/T 061.3—2023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监督检查方式 ....................................................................... 1
6 监督检查实施 ....................................................................... 1
7 监督检查内容 ....................................................................... 1
8 材料管理 ........................................................................... 2
附录 A(资料性) 通用检查表 ........................................................... 3
附录 B(资料性) 专业检查表 .......................................................... 19
参考文献 ............................................................................. 38
I
DBJT45/T 061.3—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JT45/T 06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第3部分,DBJT45/T 061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总则;
——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
——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
——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
——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
—— 第 6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 第 7 部分:公路运营。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智慧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交通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卫、郑屈、王景哲、蒋峰、程刚、姚杰、赵振宇、卢达聪、陈显忠、李春来、
覃淇锋、王昕、陈泊霖、贾曼月、钟和君、廖俊锋、李政、莫振辉、王伟、莫昕、黄惠欣、朱雪梅、李
佳、农骥、韦柳屾。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李日昌、吴文羽、李琳、黄中文、林炳勇、杨忱、钟明生、钟许文、苏永杰、
何英勇、陈锋铭、梁冬萍。
II
DBJT45/T 061.3—2023
引
言
为了推动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非常有必要
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标准,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中有章可循。
通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建立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准则,规范工作流程与方法,提出分级分
类要求,明确各项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最终编制形成DBJT45/T 06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作指南》。DBJT45/T 061的实施可有效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DBJT45/T 061由七个部分构成。
—— 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原则、方式和程
序。
——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目的在于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目的在于为城市客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目的在于为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目的在于为港口营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6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目的在于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
供可操作的检查类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7 部分:公路运营。目的在于为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III
DBJT45/T 061.3—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交通运输行业城市客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单位对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JT45/T 061.1—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JT45/T 061.1—20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原则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4章确立的总体原则执行。
5 监督检查方式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5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6 监督检查实施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6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7 监督检查内容
7.1
通用检查内容
可包括各类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安全投入、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职业健康、装备设施、事故报告与
调查处理及其他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A中的表A.1。
1
DBJT45/T 061.3—2023
7.2
专业检查内容
7.2.1 城市公共汽电车
可包括资质、车辆与其他设备、应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安全例会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
中的表B.1。
7.2.2 城市轨道交通
可包括设施设备、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险性事件处理等内容。附相关
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2。
7.2.3 巡游出租汽车
可包括经营许可、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3。
7.2.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可包括车辆技术、动态监控、驾驶员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4。
8 材料管理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8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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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资料性) 通用检查表
录
附
表A.1给出了通用检查表。 表A.1 通用检查表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设立文件或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 文件、劳动合同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 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 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 资格的工程技术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特别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检查项目 1.1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检查类目 1安全生 产管理机 构和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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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主要负责人任 命文件 2.查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 力考核合格证明
查阅资料: 查《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 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内考核合格。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 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 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 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 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检查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否具备 与其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
是否取得有效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并按 规定定期复审
检查项目 1.2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1.3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检查类目 1 安全生 产管理机 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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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特种作业操 作证》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责任 书及签名 2.查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奖 惩记录
查阅资料: 查主要负责人或实 际控制人履职的材料
检查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 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 延长至每6年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 生产义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有效 《特种作业操 作证》并按规定 定期复审
是否建立、健全 并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是 否知晓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
检查项目 1.4特种 作业人员
2.1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2.2主要 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
检查类目 1 安全生 产管理机 构和人员
2 安全生 产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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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问询: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 控制人是否了解应承 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查阅资料: 查安全管理人员履 职的材料 问询: 问询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是否了解应 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管理 规章制度文件 2.查管理制度发布 实施及修订记录
检查依据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 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 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 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 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 生产义务
检查内容 主要负责人是 否知晓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是否 知晓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
是否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
检查项目 2.2主要 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
2.3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 产职责
3.1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
检查类目 2安全生 产责任
3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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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岗位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 问询: 抽查问询从业人员 本岗位操作规程内容
查阅资料: 1.查上年度实际营 收记录 2.查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及使用计划 3.查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台帐及支出证明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 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 和落实安 全操作规程
是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是否 建立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台账
检查项目 3.2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4.1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 使用
检查类目 3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
4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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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61.3-2023
8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上年度实际营 收记录 2.查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及使用计划 3.查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台帐及支出证明
查阅资料:抽查从业 人员岗位及相对应培 训内容记录
检查依据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 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 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是否 建立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台账
是否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检查项目 4.1安全生 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
5.1培训 内容
检查类目 4安全投入 5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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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查阅资料: 1.查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2.抽查从业人员签 字、内容等记录的真实 情况 问询: 问询从业人员是否 知晓培训内容
查阅资料: 1. 查 风 险 辨 识 及 评 估 报 告 或 风 险 辨 识清单; 2.查风险分级管控 措施文件 现场检查: 抽查重点作业场所、 关键岗位、设备等的风 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内容 是否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信息
是否按规 定辨识与 评估风险源
检查项目 5.2培 训档案
6.1风险 辨识、评估
检查类目 5教育培训 6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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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风险辨识及评估 报告或风险辨识清单 2.查风险分级管控 措施文件 现场检查: 抽查重点作业场所、 关键岗位、设备等的风 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查阅资料: 1.查重大风险清单 和专项档案 2.查重大风险监测 计划和记录 3.查重大风险年度 评估报告和专项应急 措施
查阅资料: 查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 7.5:登记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风险信息登记备案规定,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 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应明确信息登记责任人, 严格遵守报备内容、方式、时限、质量等要求,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重大风险信息报备主要内 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 重大风险信息报备方式包括:初次、定期 和动态三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检查内容 是否采取安 全有效风险 管控措施
是否对重大风 险进行登记建 档、制定动态监 测计划、编制专 项应急措施并 开展评估改进 工作
是否建立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
检查项目 6.2风 险管控
6.3重大风险 7.1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检查类目 6风险管控 7隐患 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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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开展隐患排查记 录台账
检查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 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 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 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 定进行隐 患排查工作
检查项目 7.2隐患排查
检查类目 7隐患 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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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通报记录 2.查隐患治理记录 或台账
查阅资料: 1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查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专项方案和台账 3.查重大事故隐患 报备记录 问询: 责任人是否了解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内容 是否开展隐 患治理工作
是否开展重 大事故隐患 治理工作
检查项目 7.3隐患治理 7.4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
检查类目 7隐患 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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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查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专项方案和台账 3.查重大事故隐患 报备记录 问询: 责任人是否了解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查阅资料: 查 劳 保 用 品 发 放 记录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位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的凭证
检查依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 〔2016〕11号 (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酿成事故。企业要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 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 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要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 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 周边人员 注:重大事故隐患参考《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检查内容 是否开展重 大事故隐患 治理工作
是否按规 定配备个 人防护用品
是否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和 购买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检查项目 7.4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
8.1个体防护 8.2保险
检查类目 7隐患 排查治理
8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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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2.查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保单等购买记录 证明
查阅资料: 1.查综合应急预案 内容 2.查专项应急预案 内容 3.查现场处置方案 内容
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 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 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 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 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 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 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和 购买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是否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检查项目 8.2保险 9.1应急预案
检查类目 8职业健康 9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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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4.查应急预案发布、 修订及评审记录 5.查应急预案备案 记录
查阅资料: 1.查应急物资管理 台账 2.查应急设备设施 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3.查应急救援队伍 或人员设置情况 现场检查: 查应急物资种类、数 量及存放情况
检查依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 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所在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参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 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是否配备应 急装备和人 员,并定期 检测和维护
检查项目 9.1应急预案 9.2应急物 资和人员
检查类目 9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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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应急预案演练 计划 2.查应急预案演练 记录 3.查应急演练总结、 评审及整改记录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台账 2.查安全生事故报 告及续报记录等资料
查阅资料: 1.查整改台账 2.查事故调查处理 报告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置方案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应 急预案演练 计划,并按 计划实施演练
是否发生过安 全生产事故或 突发事件,(若 有)是否按规定 进行事故报告
是否配合事 故调查、处 理,是否按 照“四不放过” 原则严肃处理
检查项目 9.3应急演练 10.1事故 报告
10.2事故 调查、处理
检查类目 9应急管理 10事故报告 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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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整改台账 2.查事故调查处理 报告
查阅资料: 1.查安全、消防、救 生和环境保护设施设 备台账 2.查安全、消防、救 生和环境保护设施设 备维护、定期检验检测 和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消防、救生和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现 状及安全标识符合性
查阅资料: 1.查特种设备登记 证书 2.查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档案
检查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 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 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准许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 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 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
检查内容 是否配合事 故调查、处 理,是否按 照“四不放过” 原则严肃处理
是否按规定配 足有效的安全、 消防、救生和环 境保护设施设 备及器材,安全 标识是否清晰
是否按规定进 行特种设备登 记并将登记标 志置于显著位
检查项目 10.2事故 调查、处理
11.1安全 防护设备
11.2特 种设备
检查类目 10事故报告 与调查处理
11装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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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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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资料性) 专业检查表
录
附
B.1 表B.1给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专业检查表。 表B.1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业检查表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线路经营权资料 2.查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查阅资料: 1.查车辆安全管理 制度; 2.查车辆检测、维护 记录
查阅资料: 1.查每日车辆例检记录 2.查发现车辆不符合运 营安全要求,及时进行维 修的记录 现场检查: 抽查车辆,车辆性能是 否完好,是否符合运营安 全要求
检查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 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 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 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22484-2016) 6.6:驾驶员或车辆专职维护人员应在每日出车前、收车后进行车辆日常维护
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相 关运营资质
是否建立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
出车前、行车中、 收车后是否及时按 要求进行车辆例行 保养、检查
检查项目 1.1经营资质 2.1车辆管理 2.2车辆例检
检查类目 1资质 2车辆与 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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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表 B.1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营运车辆维护计划 2.抽查是否有车辆 进行定期维护与检测 的记录
查阅资料: 查车辆管理台账 现场检查: 抽查车辆使用年限是 否符合要求
查阅资料: 查日常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 抽查隔离设施完好 情况
检查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 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7.7:应按照GB/T 18344的要求实施车辆分级定期维护和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 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第(四)项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第七条:第(四)项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7.8:应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对临近报废的车辆应加强技术监管,及时处理车辆存在的安 全隐患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对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的要求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对车 辆进行定期维护
车辆是否 按规定报废
城市公共汽电车 驾驶区防护隔离 设施是否完好
检查项目 2.3车辆维护 2.4车辆报废 2.5驾驶区防 护隔离设施
检查类目 2车辆与 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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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企业制定的供配 电设施维护计划 2.查供配电设施维护 台账 现场检查: 抽查是否设立有保护 标识
查阅资料: 查安全应急设备台账 现场检查: 抽查标志及安全应急 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检查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城市公共电车触线网、馈线网、整流 站等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 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 态 第四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 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7.2:运营车辆配置应符合JT/T 888、JT/T 1096的要求,保证灭火器材,应急锤、三角警告 牌等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齐全有效 7.3:运营车辆的安全出口通道应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应有效、开启顺畅,对于 车辆重点位置宜覆盖视频监控 7.4:运营车辆标志应符合GB/T 5845.2的要求,在车辆驾驶区、车门内侧、乘客门旋转立柱 上、铰接护栏上和车厢内应设置警示标志,车辆外侧及车厢内设置的广告应不影响车辆的运营 安全
检查内容 城市公共汽电车 供配电设施是否 进行维护,是否设 立保护标识
城市公共汽电车 车辆和场站醒目 位置是否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安全 疏散示意图等,车 辆是否配备灭火 器、安全锤等安全 应急设备
检查项目 2.6供配 电设施
2.7安全标 志及设备
检查类目 2车辆与 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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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表 B.1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安保人员名册 2.安保设备设施清单 3.查安全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抽查安保设 备设施情况
查阅资料: 1.查车站设施设置情 况,包括:数量.形式. 位置等 2.查日常检查记录.发 现问题及整改完成情况 记录 现场检查:抽查车站设 施完好情况
查阅资料: 1.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检查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运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对站台、候车亭、站牌、首末站等车站设施的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 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检查内容 安保人员和 相应设备设 施是否齐全
车站设施包括站 台、站杆、站牌、 站栏等是否完好
是否制定应急预 案并组织演练
检查项目 2.8安保 2.9车站设施 应急预 案及演练
检查类目 2 车辆与 其他设备
3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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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企业对驾驶员交 通违法信息获取。及时进 行教育.处置的制度 2.查驾驶员交通违法 信息.教育.处置台账
查阅资料: 1.查企业对驾驶员排 查和重点管理制度 2.查驾驶员排查记录
检查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检查内容 统计分析驾驶员 交通违法信息,及 时进行教育、处置
排查驾驶员驾驶 经历、身体状况、 心理素质、事故情 况等,加强重点人 员的管理
检查项目 4.1违法 违章处理
4.2驾驶 员排查
检查类目 4从业人 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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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表 B.1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考核记录
查阅资料: 查会议记录
检查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 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 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 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乘 务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 全操作规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5.4:组织开展安全运营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制订并实施年度及长期的安全教育培训 计划,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审 6.2:司乘人员岗前应进行安全法规、岗位操作技能、安全救援措施和方法等安全培训,安全 培训不合格者不应上岗作业。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5.9:召开月度安全例会,分析运营安全形势,解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中的安全问题
检查内容 从业人员安 全培训教育
是否组织召 开安全例会
检查项目 4.3教育培训 5.1安全例会
检查类目 5安全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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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表B.2给出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业检查表。
表B.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业检查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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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表 B.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1.广告、商业设施 是否影响正常运营, 是否影响安全和消防 设施 2.车站站台、站厅 层是否设置有妨碍安 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