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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61.2-2024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2部分:道路运输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6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4-25 16: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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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JT45/T 061.2-2024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2部分:道路运输 ICS 03.100.50
CCS R 09 JT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指 南
DBJT45/T 061.2—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
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work safety in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Part 2:Road transportation
2023 - 12 - 29 发布
2024 - 01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 布
DBJT45/T 061.2—2023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监督检查方式 ....................................................................... 1
6 监督检查实施 ....................................................................... 1
7 监督检查内容 ....................................................................... 1
8 材料管理 ........................................................................... 2
附录 A(资料性) 通用检查表 ........................................................... 3
附录 B(资料性) 专业检查表 .......................................................... 19
参考文献 ............................................................................. 56
I
DBJT45/T 061.2—2023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JT45/T 06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第2部分,DBJT45/T 061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总则;
——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
——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
——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
——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
—— 第 6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 第 7 部分:公路运营。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智慧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交通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屈、蒋峰、李春来、王景哲、朱雪梅、刘卫、覃淇锋、姚杰、莫振辉、卢
达聪、李政、钟和君、贾曼月、黄惠欣、阮学程、覃君军、廖俊锋、莫昕、何敬云、赵康全、梁丹妮、
刘歆言、温玉佳、谭邦宏、陆林茂。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李日昌、吴文羽、李琳、黄中文、林炳勇、杨忱、钟明生、钟许文、苏永杰、
何英勇、陈锋铭、梁冬萍。
II
DBJT45/T 061.2—2023


为了推动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非常有必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标准,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中有章可循。
通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建立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准则,规范工作流程与方法,提出分级
分类要求,明确各项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最终编制形成DBJT45/T 06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DBJT45/T 061的实施可有效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职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DBJT45/T 061由七个部分构成。
—— 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原则、方式和程
序。
——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目的在于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目的在于为城市客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目的在于为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目的在于为港口营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6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目的在于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
供可操作的检查类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7 部分:公路运营。目的在于为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III
DBJT45/T 061.2—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交通运输行业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单位对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DBJT45/T 061.1—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JT45/T 061.1—20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原则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4章确立的总体原则执行。
5 监督检查方式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5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6 监督检查实施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6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7 监督检查内容
7.1
通用检查内容
可包括各类道路运输企业通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安全投入、教育培训、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职业健康、装备设施、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A中的表A.1。
1
DBJT45/T 061.2—2023
7.2
专业检查内容
7.2.1 道路旅客运输
可包括安全会议、车辆技术、动态监控、驾驶员管理、运输管理、包车客运等内容。相关检查表
见附录B中的表B.1。
7.2.2 汽车客运站
可包括安全会议、装备设施、站场管理、报班管理、相关方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
B.2。
7.2.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可包括停车场、车辆技术、动态监控、从业人员、运单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
B.3。
7.2.4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可包括车辆技术、动态监控、驾驶员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4。
7.2.5 机动车维修
可包括基本条件、设施设备、维修经营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5。
7.2.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可包括管理机构及制度、教学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场地要求、教学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
附录B中的表B.6。
7.2.7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可包括安全设施、运营管理、现场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7。
8 材料管理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8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2
DBJT45/T 061.2-2023
A (资料性) 通用检查表


表A.1给出了通用检查表。 表A.1 通用检查表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经营许可证》 或相关备案材料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 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 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 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 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 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
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有效的 《经营许可证》 或进行备案
检查项目 许可与备案
检查类目 1基本情况
3
DBJT45/T 061.2-2023
4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经营许可证》 或相关备案材料
查阅资料: 查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设立文件或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任命文件、劳动 合同
检查依据 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 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 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 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有 效的《经营 许可证》或 进行备案
是否按规定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检查项目 许可与备案 2.1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与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数量
检查类目 1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和人员
DBJT45/T 061.2-2023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设立文件或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任命文件、劳动 合同
查阅资料: 1.主要负责人任 命文件 2.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检查依据 管理机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机 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 每5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 准配备 客运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否具备 与其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
检查项目 2.1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与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数量
2.2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能力水平
检查类目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和人员
5
DBJT45/T 061.2-2023
6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主要负责人任 命文件 2.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查阅资料: 1.查企业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2.查企业层层签 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情况 3.查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的考 核、奖惩记录
问询: 问询主要负责人 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了解应承担的安全
检查依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 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后向属地市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相关信息上传工作。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 事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 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检查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否具备 与其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
是否建立、健 全并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是 否知晓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
检查项目 2.2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能力水平
3.1安全 生产责任
3.2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 职责
检查类目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和人员
3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DBJT45/T 061.2-2023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生产职责 查阅资料: 查主要负责人落 实相关职责情况
问询: 问询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是否了 解应承担的安全生 产职责 查阅资料: 查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落实相关履职 情况
查阅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2.查管理制度发 布实施及修订记录
查阅资料: 查企业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检查依据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检查内容 主要负责人是 否知晓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是否 知晓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
是否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
是否制定和落 实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
检查项目 3.2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 职责
3.3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 职责
4.1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4.2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检查类目 3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4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7
DBJT45/T 061.2-2023
8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问询: 现场抽查问询从 业人员本岗位操作 规程内容
查阅资料: 1.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及使用计划 2.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台帐及支出的 证明
检查依据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 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和落 实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
是否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 用,是否建 立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台账
检查项目 4.2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提取和使用 5.1安全费用
检查类目 4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5安全投入
DBJT45/T 061.2-2023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及使用计划 2.安全生产费用 使用台帐及支出的 证明
查阅资料: 1.查安全教育培 训计划 2.抽查从业人员 岗位及相对应培训 内容记录 3.查从业人员安 全教育培训档案
检查依据 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 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 费用应当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费用具体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 用,是否建 立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台账
是否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检查项目 提取和使用 5.1安全费用 培训内容 和档案

检查类目 5安全投入 6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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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61.2-2023
10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安全教育培训 计划 2.从业人员岗位 及相对应培训内容 记录 3.从业人员安全 教育培训档案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风 险管理工作制度 2.查开展风险辨 识、分析、评估记 录
查阅资料: 1.查风险辨识及 评估报告或风险辨 识清单 2.查风险分级管 控措施文件
检查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 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检查内容 是否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是否按规定 辨识与评估 风险源
是否采取安 全有效风险 管控措施

检查项目 培训内容 和档案

7.1风险 辨识、评估
7.2风险管控
检查类目 6培训教育 7安全风险
DBJT45/T 061.2-2023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抽查重点作业场 所、关键岗位、设 备等的风险控制措 施落实情况
查阅资料: 1.查重大风险清 单和专项档案 2.查重大风险监 测计划和记录 3.查重大风险年 度评估报告和专项 应急措施
查阅资料: 查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检查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 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 7.5:登记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风险信息登记备案规定,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 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应明确信息登记责任 人,严格遵守报备内容、方式、时限、质量等要求,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重大风险信息报备主 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 重大风险信息报备方式包括:初 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内容 是否采取安 全有效风险 管控措施

是否对重大风 险进行登记建 档、制定动态 监测计划、编 制专项应急措 施并开展评估 改进工作
是否建立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
检查项目 7.2风险管控 7.3重大风险
8.1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检查类目 7安全风险 8隐患 排查治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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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开展隐患排查 记录台账
查阅资料: 1.查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通报记录 2.查隐患治理记 录或台账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 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 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 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 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 进行隐患排 查工作

治理工作 是否开展隐患
检查项目 8.2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
检查类目 8隐患 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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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重大事故隐 患清单 2.查重大事故隐 患整改专项方案和 台账 3.查重大事故隐 患报备记录 问询: 责任人是否了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 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 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酿成事故。企业要建立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 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 节、部位的隐患排查。要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制 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 闭环管理。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 关作业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注:重大事故隐患参考《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检查内容 是否按要求进 行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
检查项目 8.4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
检查类目 8隐患 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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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劳保用品发放 记录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 位为从业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的凭证 2.查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保单等购买 记录证明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并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 强事故预防功能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 配备个人防 护用品

是否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和 购买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检查项目 9.1个体防护 9.2 保险
检查类目 9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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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安全风险评 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报告 2.查综合应急预 案内容 3.查专项应急预 案内容 4.查现场处置方 案内容 5. 查 应 急 预 案 发 布 、 修 订 及 评 审记录 6.查应急预案备 案情况
查阅资料: 1.查应急物资管 理台账 2. 查 应 急 设 备 设施定期维护保 养记录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 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 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 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 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 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 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是否配备应急 装备和人员, 并定期检测和 维护
检查项目 10.1应急 预案
10.2应急物 资和人员
检查类目 10应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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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3.查应急救援队 伍或人员设置情况 现场检查: 应急物资种类、 数量及存放情况
查阅资料: 1.查应急预案演 练计划 2.查应急预案演 练记录 3.查应急演练 总结、评审及整 改记录 4.查应急教育和 培训记录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 位事故台账 2.查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补报及续 报记录等资料
检查依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工作的 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 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 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 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检查内容 是否配备应急 装备和人员, 并定期检测和 维护
是否制定应急 预案演练计 划,并按计划 实施演练
是否发生过安 全生产事故或 突发事件, (若有)是否 按规定进行事 故报告
检查项目 10.2应急物 资和人员
10.3应急 演练
11.1事故 报告
检查类目 10应急 管理
11事故 报告调 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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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 位事故台账 2.查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补报及续 报记录等资料
查阅资料: 1.查整改台账 2.查事故调查处 理报告
检查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 单位负责人初次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补报、续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四部分: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 和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是否发生过安 全生产事故或 突发事件, (若有)是否 按规定进行事 故报告
是否配合事故 调查、处理, 是否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 严肃处理
检查项目 11.1事故 报告
11.2事故调 查、处理
检查类目 11事故 报告调 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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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企业落实上 级安全生产管理文 件的记录资料 2.查企业落实上 级安全检查相关整 改记录 问询: 问询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是否知晓上 级安全生产管理文 件的重要内容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检查内容 是否落实上级 文件要求并存 档,是否落实 专项检查工作 要求并存档
检查项目 12.1落实上 级文件要求
检查类目 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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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资料性) 专业检查表


B.1 表 B.1 给出了道路旅客运输专业检查表。 表B.1 道路旅客运输专业检查表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抽查安全生产工 作会议台账 2.查安全例会台账
查阅资料: 查车辆技术档案
查阅资料: 1.车辆维护制度
检查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 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辆以下客 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客运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 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和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 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类型 等级审验、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 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转移所有权 或者车籍地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 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召开 安全工作会议
是否按规定建立车 辆技术档案
是否按规定对车辆 进行定期维护
检查项目 1.1安全生产 工作会议和 安全例会
2.1车辆档案 2.2车辆维护
检查类目 1安全会议 2车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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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表 B.1 道路旅客运输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2.营运车辆维护 计划 3.抽查车辆定期维 护与检测记录 4.查车辆维修当日 动态监控行车轨迹
查阅资料: 1.客运车辆技术状 况检查制度 2.抽查车辆安全设 施设备检查台账 3.查车辆安全例检 记录 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营运 车辆: 1.安全锤、三角 木、灭火器、警示牌 等安全设施的配备是 否齐全有效 2.安全带、安全出 口通道、应急门、应 急顶窗是否完好
检查依据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 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 辆正常维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加强对从 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 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配合客运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 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 车后按照安全例检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客运站经营者或者具备条件的 维修企业等开展车辆安全例检,明确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安全例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熟悉车辆结构、例检方法和相关要求。对于1个趟次超过1日的运输任务,途中的车辆技术状况检 查由客运驾驶员具体实施 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 警告牌,发动机增压器隔热罩、排气管隔热棉、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以及应急门、应急窗、 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 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客运企业配备新能源车辆的,应该根据新能源车辆种类、特点等,建立专门的检查制度,确保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现客运驾驶员驾 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对车辆 进行定期维护
是否按规定对车辆 进行检查
检查项目 2.2车辆维护 2.3车辆检查
检查类目 2车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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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道路旅客运输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抽查车辆管理台账 现场检查: 抽查车辆使用年限 是否符合要求
查阅资料: 查动态监控管理相 关制度: 1.系统平台的建 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 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 责及管理制度
检查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 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 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检查内容 车辆是否按 规定报废
是否按要求 建立健全动 态监控制度
检查项目 2.4车辆报废 3.1动态 监控制度
检查类目 2车辆技术 3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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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表 B.1 道路旅客运输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4.交通违法动态 信息处理和统计分 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 制度
查阅资料: 1.查企业监控平台 接入自治区道路运输 车辆动态监管总平台 2.查企业营运车 辆安装卫星定位装 置台账 现场检查: 检查企业监控平台 是否正常运行
查阅资料: 1.企业专职监控员 任职人员文件 2.专职监控人员的 培训合格记录 现场询问: 监控人员是否熟悉 有关规定
检查依据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四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 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标准 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卫星定位装置存在的故障,保 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客运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任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篡改卫星定 位装置数据的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岗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 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检查内容 是否按要求 建立健全动 态监控制度
是否按规定 建立监控平 台并实时监控
是否按规定 配备监控人员
检查项目 3.1动态 监控制度
3.2监控平台 3.3监控人员
检查类目 3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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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道路旅客运输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企业卫星定位 动态实时监控台账 2.查企业处理驾驶 员违法违规记录
查阅资料: 1.企业动态监控信 息统计分析台账 2.抽查近3年内企 业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违规违章行为的档案 资料
检查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运行期间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动态监控人员应当 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客运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客运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并在事后解聘客运驾驶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加强对 营运客车的实时监控。营运客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5 天。营运班线单程2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其车辆监控上线率不得 低于90%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对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对 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的客运驾驶员,客运企业应当在事后及时给予处理,对多次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当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 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6个月。鼓励客运企业利用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控系统,对客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 实时监控
是否及时处理驾驶 员违法违章行为, 并对违法违章行为 进行分析
检查项目 3.4监控记录 3.5违法 违章处理
检查类目 3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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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表 B.1 道路旅客运输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查驾驶 员台账或驾驶员档案 现场检查:现场抽 查车辆驾驶员是否取 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证,及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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