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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61.4-2024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4部分:水路运输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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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4-25 16: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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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JT45/T 061.4-2024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4部分:水路运输 ICS 03.100.50
CCS R 09 JT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指 南
DBJT45/T 061.4—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
Guide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work safety in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Part—4:Water transport
2023 - 12 - 29 发布
2024 - 01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 布
DBJT45/T 061.4—2023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监督检查方式 ....................................................................... 1
6 监督检查实施 ....................................................................... 1
7 监督检查内容 ....................................................................... 1
8 材料管理 ........................................................................... 2
附录 A(资料性) 通用检查表 ........................................................... 3
附录 B(资料性) 专业检查表 .......................................................... 23
参考文献 ............................................................................. 38
I
DBJT45/T 061.4—2023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JT45/T 06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第4部分,DBJT45/T 061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总则;
——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
——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
——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
——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
—— 第 6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 第 7 部分:公路运营。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智慧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港航发展中心、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春来、贾曼月、陈梓松、郑屈、曹缘、王景哲、蒋峰、王伟、马财林、韦英
雅、莫国亚、卢达聪、覃淇锋、张渝、刘卫、莫振辉、钟和君、赵康全、黄惠欣、覃君军、李政、阮学
程、莫昕、李冬冬、熊能。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李日昌、吴文羽、李琳、黄中文、林炳勇、杨忱、钟明生、钟许文、苏永杰、
何英勇、陈锋铭、梁冬萍。
II
DBJT45/T 061.4—2023


为了推动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非常有必要
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标准,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中有章可循。
通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建立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准则,规范工作流程与方法,提出分级分
类要求,明确各项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最终编制形成DBJT45/T 06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作指南》。DBJT45/T 061的实施可有效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DBJT45/T 061由七个部分构成。
—— 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原则、方式和程
序。
——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目的在于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目的在于为城市客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目的在于为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目的在于为港口营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6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目的在于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
供可操作的检查类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7 部分:公路运营。目的在于为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III
DBJT45/T 061.4—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交通运输行业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单位对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普通货物运
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通航建筑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JT45/T 061.1—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JT45/T 061.1—20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原则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4章确立的总体原则执行。
5 监督检查方式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5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6 监督检查实施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6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7 监督检查内容
7.1
通用检查内容
可包括水路运输企业通用的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安全投入、教育培训、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与调查
处理、装备设施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A中的表A.1。
1
DBJT45/T 061.4—2023
7.2
专业检查内容
7.2.1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
可包括基本情况、作业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1。
7.2.2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
可包括基本情况、安全相关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作业管理。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
表B.2。
7.2.3 水路旅客运输
可包括基本情况、作业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3。
7.2.4 通航建筑物运行
包括运行方案、船舶调度、运行保障、通航建筑物维护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4。
8 材料管理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8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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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资料性) 通用检查表


表A.1给出了通用检查表。 表A.1 通用检查表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国内水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或《船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现场检查: 查实际经营范围
查阅资料: 查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设立文件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任命文件、劳动 合同、社保缴纳记录
检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上的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内水路货物运输以及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申请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件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省际水路旅客运输、省际水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 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有效《国 内水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或《船舶管 理业务经营许可 证》,经营范围是 否符合要求
是否按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检查项目 1.1经营许可 2.1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检查类目 1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 相关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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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 记录
查阅资料: 1.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劳动合 同、社保缴纳记录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岗位任职能力考核合格证和 继续教育记录 3.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查阅资料: 1.查船员名册台账 2.查高级船员劳动合同、社保缴 纳记录
查阅资料: 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检查依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 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 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或者委托具 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特别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 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 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 的比例不低于5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否具备 与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 能力
是否按规定 数量配备高 级船员
是否取得有效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并按 规定定期复审
检查项目 2.1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2.2安全 管理人员
2.3高级船员 2.4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检查类目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 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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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查阅资料: 查《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2.查安全生产责任书 3.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 相关的文件 问询: 抽查重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 位员工至少3人是否清楚各自安全 生产职责、责任书签订情况
检查依据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 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 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 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 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 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 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 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 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有效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并按 规定定期复审
是否取得有效 《特种作业操 作证》并按规 定定期复审
是否建立、健 全和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
检查项目 2.4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2.5特种 作业人员
3.1安全 生产责任
检查类目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 相关人员
3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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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问询: 问询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明确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例 会制度;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5)设备、设施、货物安全管理制 度;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 制度;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9)安全生产 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1) 安全生产应急、消防管理制度 2.查管理制度发放记录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 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 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检查内容 是否知晓《中 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七项安 全生产工作 职责
是否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项目 3.2主要负责 人安全职责
4.1安全 管理制度
检查类目 3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4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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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现场检查: 查现场操作重点岗位是否配备 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 问询: 抽查问询现场作业重点人员,是 否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2.查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支出证 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现场检查: 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劳动防护 用品和应急设备等投入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 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 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 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和 落实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
是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是否 建立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台账
检查项目 4.2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5.1安全生 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
检查类目 4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5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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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61.4-2023
8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2.查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支出证 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现场检查: 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劳动防护 用品和应急设备等投入情况
检查依据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 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 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 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 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 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 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 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是否 建立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台账
检查项目 5.1安全生 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
检查类目 5安全投入
DBJT45/T 061.4-2023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2.查安全生产费用台账、支出证 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现场检查: 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劳动防护 用品和应急设备等投入情况
查阅资料: 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现场检查: 抽查不同岗位人员接受安全教 育培训情况并与档案信息核对
检查依据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 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 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情况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是否 建立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台账
是否按规定对 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检查项目 5.1安全生 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
6.1教育培训
检查类目 5安全投入 6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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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 2.查开展风险辨识、分析、评估 记录
查阅资料: 1.查风险辨识及评估报告或风 险辨识清单 2.查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文件 现场检查: 抽查重点作业场所、关键岗位、 设备等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 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 风险辨识、评估应符合《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 (交办安监〔2018〕135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 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 定辨识与 评估风险源
是否采取安 全有效风险 管控措施
检查项目 7.1风险 辨识、评估
7.2风险管控
检查类目 7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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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重大风险清单和专项档案 2.查重大风险监测计划和记录 3.查重大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和 专项应急措施
查阅资料: 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阅资料: 查开展隐患排查记录台账
检查依据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 7.5:登记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风险信息登记备案规定,如实记录风险辨识、 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应 明确信息登记责任人,严格遵守报备内容、方式、时限、质量等要求,接受相关管理部 门监督。重大风险信息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 等。 重大风险信息报备方式包括: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 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检查内容 是否对重大风 险进行登记建 档、制定动态监 测计划、编制专 项应急措施并 开展评估改进 工作
是否建立 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是否按规 定进行隐 患排查工作
检查项目 7.3重大风险 8.1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8.2隐患排查
检查类目 7风险管理 8隐患排 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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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开展隐患排查记录台账
查阅资料: 1.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记录 2.隐患治理记录或台账
检查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 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 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 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 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 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 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 定进行隐 患排查工作
是否开展隐 患治理工作
检查项目 8.2隐患排查 8.3隐患治理
检查类目 8隐患排 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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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专项方 案和台账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 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 故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安委办〔2016〕11号 (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酿成事 故。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 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 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要通过与政府部门 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排查发现 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 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 治理的闭环管理。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 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疏散可能受 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检查内容 是否按要求 进行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
检查项目 8.4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
检查类目 8隐患排 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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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个体防护用品合格证及发放 和使用记录 现场检查: 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防护用品 使用和落实情况
查阅资料: 查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的凭证
查阅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等购买 记录证明 查阅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等购买 记录证明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并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提 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 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 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 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 业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 配备个体防 护用品
是否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缴 纳保险费用
是否购买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检查项目 9.1个体防护 9.2工伤保险 9.3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
检查类目 9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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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等购买 记录证明 查阅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等购买 记录证明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 2.查应急预案备案记录 3.查应急预案发布、修订评审、 评估记录 4.查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 储备和应急队伍备案情况
检查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桂交安监函 〔2021〕88 号 为全面推进实施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现就全面 实施安责险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及要求 参保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一)参保对象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 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 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 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 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 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检查内容 是否购买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是否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检查项目 9.3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
10.1应急 预案
检查类目 9职业健康 10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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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 2.查应急预案备案记录 3.查应急预案发布、修订评审、 评估记录 4.查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 储备和应急队伍备案情况
查阅资料: 1.应急物资管理台账 2.应急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 记录 现场检查: 1.应急物资种类、数量及存 放情况 2.消防通道现状
检查依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 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 时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 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 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标准参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导则》(GB/T 29639--2020)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 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是否配备应急 装备,并定期检 测和维护
检查项目 10.1应急 预案
10.2应急 物资
检查类目 10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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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3.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正 常运转情况
查阅资料: 1.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2.查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3.查应急演练总结、评审及整改 记录 问询: 抽查重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 位员工是否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 演练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台账 2.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补报及 续报记录等资料 问询: 抽查问询现场作业重点人员,是 否发生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报告
检查依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 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 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 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 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
检查内容 是否配备应急 装备,并定期检 测和维护
是否制定应 急预案演练 计划,并按计 划实施演练
是否发生过生 产安全事故或 突发事件,(若 有)是否按规定 进行事故报告
检查项目 10.2应急 物资
10.3应急 演练
11.1事故 报告
检查类目 10应急管理 11事故报告 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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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台账 2.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补报及 续报记录等资料 问询: 抽查问询现场作业重点人员,是 否发生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报告
查阅资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查整改台账 3.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查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相关 处理文件
检查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初次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补报、续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 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 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 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 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 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检查内容 是否发生过生 产安全事故或 突发事件,(若 有)是否按规定 进行事故报告
是否配合事 故调查、处 理,是否按 照“四不放过” 原则严肃处理
检查项目 11.1事故 报告
11.2事故调 查、处理
检查类目 11事故报告 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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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查整改台账 3.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查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相关 处理文件
查阅资料: 1.查《船舶营业运输证》 2.查船舶检验证书 3.查船舶装载运输记录 现场检查: 核查船舶装载情况
检查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四部分: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 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 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 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 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 司机除外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 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检查内容 是否配合事 故调查、处 理,是否按 照“四不放过” 原则严肃处理
是否持有有效 《船舶营业运 输证》,是否取 得有效船舶合 格检验证书,是 否超载,是否混 载旅客与危险 货物,是否擅自 改装船舶
检查项目 11.2事故调 查、处理
12.1营运 船舶
检查类目 11事故报告 与调查处理
12装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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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 护设施设备台账 2.查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 护设施设备维护、定期检验检测和 检查记录 现场检查: 1.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 设施设备现状及安全标识符合性 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防护 措施、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查阅资料: 1.查特种设备登记证书 2.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现场检查: 1.查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核查特 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2.查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 材是否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问询: 抽查问询船员,船舶是否进行涉 及污染物的作业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 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 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 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 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 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 配足有效的安 全、消防、救 生和环境保护 设施设备及器 材,安全标识是 否清晰
是否按规定进 行特种设备登 记并将登记标 志置于显著位 置,是否按规定 建立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档案, 是否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
检查项目 12.2安全防 护设备
12.3特种 设备
检查类目 12装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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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 2.船舶涉及污染物作业记录簿 3.船舶防污染设备维护、保 养记录
查阅资料: 1.查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操 作规程; 2.查看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 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是 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 施,并履行相关手续
查阅资料: 1.危险作业许可证 2.危险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 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外 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 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 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 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注:危险作业活动推进参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4.4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 施; b)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 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检查内容 是否持有有效 的防污染证书、 文书,是否按规 定设置并保持 船舶防污染设 备功能正常
危险作业活 动是否按要 求开展
是否按规定办 理危险作业许 可,是否存在超 许可期限、范围 作业情况
检查项目 12.4船舶防 污染设备
13.1危险作 业活动
13.2危险作 业许可
检查类目 12装备设施 13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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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安全 生产管理文件的记录资料 问询: 问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关键 岗位工作人员是否知晓上级安全 生产管理文件的重要内容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检查内容 是否落实上级 管理文件要求 并存档,是否落 实专项检查工 作要求并存档
检查项目 14.1落实上 级管理文件 要求
检查类目 14其他
DBJT45/T 061.4-2023
B (资料性) 专业检查表


B.1 表B.1给出了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专业检查表。 表B.1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专业检查表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问询: 了 解 现 有 船 舶 数 量、货物运力,了解 现有航线数量,了解 现有从业人员数量, 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情况,了解安全 生产责任险购买情况 查阅资料: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 现场检查: 查实际经营范围
查阅资料 查营运船舶证书和 管理台账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 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 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 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 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检查内容 现有营运船舶货物运 力,航线数量,从业 人员数量,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安全生 产责任险落实
自有船舶运力是否满 足相关规定要求
检查项目 1.1经营规模 1.2自有 船舶运力
检查类目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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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61.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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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专业检查表(续)
DBJT45/T 061.4-2023
B.2 表B.2出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检查表。
表B.2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检查表 25
DBJT45/T 061.4-2023
26 表 B.2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营运船舶证书和管理台账
查阅资料: 1.查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 员数量及台账 2.查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适 任证书
检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 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 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 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 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 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运 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五)经营客 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 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 长适任证书
检查内容 自有船舶运力 是否满足相关 规定要求
是否按规定配 备海务、机务 管理人员
检查项目 1.3自有船舶 运力
1.4海务、机 务管理配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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