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50
CCS R 09 JT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指 南
DBJT45/T 061.5—2024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
Guide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work safety in the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Part—5:Port operation
2024 - 03 - 27 发布
2024 - 04 - 30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 布
DBJT45/T 061.5—2024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监督检查方式 ....................................................................... 1
6 监督检查实施 ....................................................................... 1
7 监督检查内容 ....................................................................... 1
8 材料管理 ........................................................................... 2
附录 A(资料性) 通用检查表 ........................................................... 3
附录 B(资料性) 专业检查表 .......................................................... 21
参考文献 ............................................................................. 34
I
DBJT45/T 061.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JT45/T 06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第5部分,DBJT45/T 061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第 1 部分:总则;
——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
——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
——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
——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
—— 第 6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 第 7 部分:公路运营。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智慧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港航发展中心、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振辉、廖俊锋、陈梓松、郑屈、卢达聪、王伟、曹缘、韦英雅、莫国亚、钟
和君、黄惠欣、何敬云、王景哲、蒋峰、刘卫、贾曼月、覃君军、李政、阮学程、莫昕、赵康全、吴宇
航、温玉佳、李冬冬、熊能。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李日昌、吴文羽、李琳、黄中文、林炳勇、杨忱、钟明生、钟许文、苏永杰、
何英勇、陈锋铭、梁冬萍。
II
DBJT45/T 061.5—2024
引
言
为了推动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非常有必要
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标准,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中有章可循。
通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建立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准则,规范工作流程与方法,提出分级分
类要求,明确各项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最终编制形成DBJT45/T 061《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作指南》。DBJT45/T 061的实施可有效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DBJT45/T 061由七个部分构成。
—— 第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原则、方式和程
序。
—— 第 2 部分:道路运输。目的在于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3 部分:城市客运。目的在于为城市客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4 部分:水路运输。目的在于为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目的在于为港口营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6 部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目的在于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
供可操作的检查类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 第 7 部分:公路运营。目的在于为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检查类
目和可追溯的检查依据。
III
DBJT45/T 061.5—2024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 5 部分:港口营运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交通运输行业港口营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单位对港口营运(包括港口普通货物营
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港口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JT45/T 061.1—2023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JT45/T 061.1—20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原则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4章确立的总体原则执行。
5 监督检查方式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5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6 监督检查实施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6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7 监督检查内容
通用检查内容
可包括各类港口营运企业通用的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安全投入、教育培训、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事故
报告调查处理、装备设施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A中的表A.1。
1
DBJT45/T 061.5—2024
专业检查内容
7.2.1 港口普通货物营运
可包括基本情况、作业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1。
7.2.2 港口危险货物营运
可包括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及作业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2。
7.2.3 港口客运
可包括安全运营、作业管理等内容。相关检查表见附录B中的表B.3。
8 材料管理
宜按DBJT45/T 061.1—2023中第8章提供的指导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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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录 附
(资料性) 通用检查表 表A.1给出了通用检查表。 表A.1 通用检查表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港口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查港口实际经营范围
查阅资料: 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立 文件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 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 记录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 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 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检查内容 是否取得有效《港 口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是否符 合要求
是否按规定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检查项目 1.1经营许可 2.1安全管理 机构
检查类目 1基本情况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 人员
3
DBJT45/T 061.5-2024
4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立 文件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 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 记录
查阅资料: 1.查主要负责人任命 文件 2.查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任 职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继 续教育记录 3.查危险物品生产、储 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职业资格证书
检查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 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 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 资格的工程技术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特别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否具备 与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检查项目 2.1安全管 理机构
2.2安全管 理人员
检查类目 2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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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件 2.查安全生产责任书 3.查安全生产责任制 考核、奖惩相关的文件 问询: 抽查重要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岗位员工至少3 人是否清楚各自安全生 产职责、责任书签订情况
问询: 问询主要负责人或实 际控制人是否明确应承 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 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 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划分岸电使用安全责任。鼓 励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购买岸电安全责任相关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内容 是否建立、健全和 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
是否知晓《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规定的七 项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检查项目 3.1安全生 产责任
3.2主要负 责人安全 职责
检查类目 3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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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可包括: 1)安全生责任制 2)安全例会制度 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 度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制度 5)设备、设施、货物 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培训和教 育学习制度 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制度 12)安全生产应急、消 防管理制度 2.管理制度发放记录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 安全生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 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 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 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检查内容 是否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
检查项目 4.1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
检查类目 4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与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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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操作规程是否符合 实际情况 3.岗位安全操作过程 发放记录、学习培训记录 现场检查: 现场操作重点岗位是 否配备相应的岗位操作 规程 问询: 抽查问询现场作业重 点人员3人,是否熟悉本 岗位操作规程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及使用计划 2.查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台账及支出证明或相 关证明材料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 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 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和落实 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检查项目 4.2安全操 作规程
5.1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
检查类目 4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与 操作规程
5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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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T 061.5-2024
8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及使用计划 2.查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台账及支出证明或相 关证明材料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计划 2.查从业人员安全教 育培训记录及档案 现场检查: 抽查不同岗位人员接 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 与档案信息核对
检查依据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 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是否按规定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检查项目 5.1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
6.1教育 培训
检查类目 5安全投入 6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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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安全生产风险管 理工作制度 2.查开展风险辨识、分 析、评估记录
查阅资料: 1.查风险辨识及评估 报告或风险辨识清单 2.查风险分级管控措 施文件 现场检查: 抽查重点作业场所、关 键岗位、设备等的风险控 制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 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 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辨识 与评估风险源
是否采取安全有 效风险管控措施
检查项目 7.1风险辨 识、评估
7.2风险 管控
检查类目 7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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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重大风险清单和 专项档案 2.查重大风险监测计 划和记录 3.查重大风险年度评 估报告和专项应急措施
查阅资料: 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查阅资料: 查开展隐患排查记录 台账
检查依据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 7.5:登记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风险信息登记备案规定,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 监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应明确信息登记责 任人,严格遵守报备内容、方式、时限、质量等要求,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重大风险信息报 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等。 重大风险信息报备方式包括: 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 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检查内容 是否对重大风险 进行登记建档、制 定动态监测计划、 编制专项应急措 施并开展评估改 进工作
是否建立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是否按规定进行 隐患排查工作
检查项目 7.3重大 风险
8.1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
8.2隐患 排查
检查类目 7风险管理 8隐患排查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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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开展隐患排查记录 台账
查阅资料: 1.查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通报记录 2.查隐患治理记录或 台账
检查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 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 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 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 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 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 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进行 隐患排查工作
是否开展隐 患治理工作
检查项目 8.2隐患 排查
8.3隐患 治理
检查类目 8隐患排查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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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专项方案和台账; 3.重大事故隐患报备 记录 问询: 责任人是否了解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 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 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 〔2016〕11号 (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酿成事故。企业 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 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 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要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 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 合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参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检查内容 是否按要求 进行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
检查项目 8.4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
检查类目 8隐患 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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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个体防护用品合格 证及发放和使用记录 现场检查: 查作业现场安生产防 护用品使用和落实情况
查阅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为从 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 凭证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单等购买记录证明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并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 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 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 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 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 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配备 个体防护用品
是否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和 购买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检查项目 9.1个 体防护
9.2 保险
检查类目 9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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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安全风险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报告 2.综合应急预案内容 3.专项应急预案内容 4.现场处置方案内容 5.应急预案发布、修订 及评审记录 6.应急预案备案记录
查阅资料: 1.应急物资管理台账 2.应急设备设施定期 维护保养记录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 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 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港 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 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 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参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 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 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 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
是否配备应 急装备,并定 期检测和维护
检查项目 10.1应 急预案
10.2应 急物资
检查类目 10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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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1.应急物资种类、数量 及存放情况 2.消防通道现状 3.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和物资正常运转情况
查阅资料: 1.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2.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3.应急演练总结、评审 及整改记录
检查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 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 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演练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 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
检查内容 是否配备应 急装备,并定 期检测和维护
是否按制定应急 预案演练计划,并 按计划实施演练
检查项目 10.2应 急物资
10.3应 急演练
检查类目 10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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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事故 台账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补报及续报记录等资料 现场问询:抽查现场作 业重点人员,是否发生安 全事故,是否按规定报告
查阅资料: 1.查整改台账 2.查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报告 3.查事故调查处理 报告 4.查与事故调查处理 报告相关处理文件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 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初次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补报、续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四部分: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 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 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检查内容 是否发生过生 产安全事故或 (若有) 突发事件, 是否按规定进 行事故报告
是否配合事故调 查、处理,是否按 照“四不放过”原 则严肃处理
检查项目 11.1事 故报告
11.2事故调 查、处理
检查类目 11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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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港口设施使用及维 护制度 2.抽查港口设施设备 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 记录 3.抽查港口设施维护 技术档案 现场问询:抽查现场作 业重点人员,港口设施设 备是否擅自进行改装 现场检查:港口设施设 备现状及维护情况
查阅资料: 1.安全、消防、救生和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台账 2.安全、消防、救生和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维护、 定期检验检测和检查记 录 现场检查: 1.安全、消防、救生和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现状 及安全标识符合性
检查依据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作 出的工作安排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应当包括维护内容、维护标准、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十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及其配套设施,或者遇台风、风暴潮、地震等自然灾害,维护单 位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 确和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检查内容 港口设施设备现 状及维护情况是 否良好,是否擅自 进行改装
是否按规定配足 有效的安全、消 防、救生和环境 保护设施设备及 器材,安全标识 是否清晰
检查项目 12.1港 口设施
12.2安全 防护设备
检查类目 12装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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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2.从事港口旅客运输 服务的经营人是否采取 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 施,是否向旅客提供快 捷、便利的服务并保持良 好的候船环境
查阅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查阅资料: 《特种作业操作证》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六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 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 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 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 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 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 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 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配足 有效的安全、消 防、救生和环境 保护设施设备及 器材,安全标识 是否清晰
是否取得有效《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并按规定定 期复审
是否取得有效 《特种作业操 作证》,并按 规定定期复审
检查项目 12.2安全 防护设备
13.1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
13.2特种 作业人员
检查类目 12装备设施 13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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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核查保安符合证书 所载明的港口设施名称、 准予靠泊的船舶类型、证 书有效期等 2.核查港口设施保安 年度工作报告
查阅资料: 1.查看危险作业管理 制度及操作规程 2.查看动火、临时用 电、受限空间作业、高处 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是否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 和落实安全措施,并履行 相关手续
查阅资料: 1.查危险作业许可证 2.查危险作业安全技 术交底记录
检查依据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第四十条:(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 书》正、副本。(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五)其他需 要提交的文件 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 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 等内容
《中华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危险作业活动推进参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一个项目含多项危险作业的,须分别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严禁作业单位超许可期限及许可范围进行危险作业。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组织危险 作业
检查内容 港口设施保安符 合证书的有效性
危险作业活动是 否按要求开展
是否按规定办理 危险作业许可,是 否存在超许可期 限、范围作业情况
检查项目 14.1设 施保安
15.1危险 作业活动
15.2危险 作业许可
检查类目 14设施保安 15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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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表 A.1 通用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的记录资料 问询: 问询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是否知晓上级安全生产 管理文件的重要内容
现场检查: 检查港口水域现场情 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 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 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 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检查内容 是否落实上级 管理文件要求 并存档,是否落 实专项检查工 作要求并存档
是否在港口水域 从事养殖、种植活 动,是否在港口水 域倾倒泥土、砂石
检查项目 16.1上级管 理文件要求 落实
16.2其他
检查类目 1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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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录 附
(资料性) 专业检查表 B.1 表B.1给出了港口普通货物营运专业检查表。 表B.1 港口普通货物营运专业检查表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企业法人资格证书 现场检查: 查实际经营范围 现场问询: 了解港口货物吞吐 量,了解现有泊位数 量、等级,了解从业 人员数量,了解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 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 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 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3.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 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检查内容 港口货物吞吐量,现 有泊位数量、等级, 从业人员数量,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安 全生产责任险落实
检查项目 经营规模
检查类目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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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表 B.1 港口普通货物营运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船舶进出港安全 检查程序 2.船舶进出港调度 记录 现场检查: 1.船舶进出港作业 现场 2.船舶调度、旅客 疏导情况
查阅资料: 1.查货物装卸设备 台账 2.查装卸设备维 修、保养记录 现场检查: 查货物装卸作业现 场情况 现场问询: 抽查问询现场作业 重点人员,是否存在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 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情况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 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进 行进出港申报
是否按规定配备与经 营范围与规模相适应 的货物装卸设备设 施,是否存在港口理 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 物装卸经营业务、仓 储经营业务的情况
检查项目 2.1船舶 进出港
2.2货物装卸
检查类目 2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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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1 港口普通货物营运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查货物仓储和堆放 作业现场
现场检查: 查港口普通货物营 运企业生产作业现场
现场检查: 1.查安全标志、指 示牌、示意图等现场 设置情况 2.查警戒区域和警 示标志设置情况
检查依据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7.1:采用叉车叉举集装箱作业:1)货叉应插入叉槽的全部深度或至少插入集装箱叉槽内 825 mm以上;2)不应从集装箱底部插入货叉叉运;3)不允许两台叉车联合叉运集装箱 8.1:集装箱货场的场地应坚固、平坦,不得倾斜,排水应良好,不应有可能损伤集装箱的石 块等坚硬突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8.2:集装箱应按箱位线堆码,空箱、重箱和结构类型不同的集装箱应分别堆码 8.5:集装箱堆码是只允许由集装箱的4个底角件支撑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4.9:大型集装箱起重机应设置有效的防风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移动、堆 放货物或集装箱
是否按规定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
是否在危险作业 场所或设施设备 处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报警装置
检查项目 2.3货物仓储 2.4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
2.5警示、 报警
检查类目 2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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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表B.2给出了港口危险货物营运专业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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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2 港口危险货物营运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看安全设备设施配置清单,对照相关标 准规范核查其种类数量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安全设施 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检验记录等相关技术 资料 3.查看输送管道及强制检测设施等安全技术 档案 现场检查: 1.查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可用性情况 2.查安全设备设施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和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是否处于适用状态 3.查强制检测的设施是否按要求执行
检查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 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 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 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 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 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 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 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 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应当建立 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 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检查内容 安全设备设施与 强制检定设备的 使用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 1.3安全设 备设施、强 检设备
检查类目 1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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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表 B.2 港口危险货物营运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查看企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文件 2.查看特种设备台账 3.查看特种设备是否向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登记标志是否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 位置 4.查看特种设备每月自行检查记录 5.查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安 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 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 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 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 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 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 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三条: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 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 1.4特种设备
检查类目 1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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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2 港口危险货物营运专业检查表(续)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 1.现场检查是否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 统,并能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 括进出港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 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 2.检查有关信息是否实现在作业场所之外异 地存放,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 享 3.检查是否建立了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储 罐)、库(堆)场等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 4.检查是否建立了信息化软硬件设备的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的 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 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规范关于安全间距、紧急疏散、安全标志出入 口等方面要求
检查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 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 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 有关危险货物作业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疏散通道
检查内容 安全管理信息系 统及其运行情况
危险货物作业场 所与员工宿舍等 的安全间距
检查项目 1.5安全管理 信息系统
1.6危险货物 作业场所与 员工宿舍等 安全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