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23.160 J78 备案号:40426—2013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1363—2013
箱式干燥器 Chamber dryer
2013-09-01实施
2013-04-2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1363—2013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标记. 3.1 型号编制. 3.2 标记示例. 3.3型式. 4技术要求. 4.1材料. 4.2 外观 4.3 电气系统安全性能 4.4性能 5试验方法 5.1材料试验 5.2外观试验 5.3电气系统试验 5.4性能试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2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2 包装 7.3 运输. 7.4贮存附录A(规范性附录)干燥器的温度均匀度试验表1出厂检验项目.. 表A.1试点离工作室内壁的距离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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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1363--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干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2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常州一步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范群干燥设备厂有限公司、中机生产力
促进中心、常州市宇通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先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金陵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炳洪、王建新、查国才、梅卫东。王冉、陆文光、谢洪清、查晓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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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1363—2013
箱式干燥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箱式干燥器的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粉状、片状、颗粒状、块状、浆状、液状、容器具类物料干燥的箱式干燥器(以下简
称干燥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226.1一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0111一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13306标牌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6769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JB/T6924干燥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标记 3.1 型号编制
型号编制按JB/T6924的规定。
RX-
G
规格代号:I、I、Ⅱ、 特征代号:箱式干燥器功能代号:干燥机械
3.2标记示例
示例:GRX-I表示I型箱式干燥器。 3.3型式
根据加热形式分为蒸汽加热电加热、导热油加热和热水加热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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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外观试验
目测干燥机外表面质量。内表面质量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测定。 5.3电气系统试验 5.3.1电气系统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绝缘电阻、耐压试验分别按GB5226.1一2008中19.2、19.3、 19.4的规定检验。 5.3.2电气系统的保护接地电路、按钮、指示灯和显示器、配线、标记、警告标志和项目代号分别按 GB5226.1一2008中8.2、10.2、10.3、第13章、第16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5.3.3电气控制系统中采用PELV作防护的按GB5226.1一2008中6.4的规定检查。 5.4性能试验 5.4.1空载试验
起动循环风机30min,目测其运转平稳。 5.4.2密封性试验
用浓度不低于30%的洗衣粉溶液涂布于管道接口及各密封处,空载运行后,检查各密封处有无气泡产生。 5.4.3温度控制试验
接通干燥器电源进行升温,检查控制系统工作正常,用热电偶和测量仪表(精度不低于干燥器仪表
的精度)组成的温度检测装置,测量测温的同一测点,观测计算两仪表的显示值之差。目测检查加热系统与温度控制系统互锁装置、超温安全报警,应工作可靠。 5.4.4噪声试验
干燥器负荷运转时,用声压计按GB/T16769的规定测量。 5.4.5温度均匀度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5.4.6升温时间的试验
蒸汽加热或电加热干燥器,在空载时起动,测量从环境温度升至最高工作温度的升温温度。 5.4.7外壳表面温度试验
用表面温度计在干燥器背面或侧面(如图1所示位置)分别测出五点,其中一点为壁面中心位置,其余四点分别为壁面形成上下直角处内200mm处,取其算数平均值作为外壳表面温度值。 5.4.8干燥强度试验 5.4.8.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如下: a)空载运转试验合格后: b)进风温度为120℃,蒸汽压力0.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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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g 能耗,单位为焦(J); G3 蒸汽冷凝水质量,单位为千克(kg); P 装机总功率,单位为千瓦(kW)。
6 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按表1中的项目由制造单位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表1出厂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4.1
试验方法 5.1 5.2 5.3 5.4.1~5.4.2
检验项目材料外观电气系统性能
4.2 4.3
4.4.1、4.4.2
6.2.2产品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项时,允许退回修整并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3 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投产鉴定: b)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性能; c)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及产品认证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3.3抽样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按GB/T10111一2008的方法抽取10%(批量较小时,应不少于3台)作为样机,检测1台。 6.3.4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各项检验结果都符合本标准时,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电气安全性能要求的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绝缘电阻、耐压性能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其他项有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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