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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1362-2013 螺旋振动干燥机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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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0 11:01:43



推荐标签: 振动 jb 干燥机 螺旋 11362

内容简介

JB/T 11362-2013 螺旋振动干燥机 ICS23.160 J78 备案号:4042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1362—2013
螺旋振动干燥机
Screwvibration dryer
2013-09-01实施
2013-04-2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1362—2013
目 次
前言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标记
3
3.1型号编制, 3.2.标记示例, 3.3基本参数
4技术要求 4.1 材料. 4.2 外观.. 4.3 电气系统 4.4 性能,试验方法 5.1材料试验 5.2 外观试验 5.3 电气系统试验
性能试验
5.4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2 出厂检验. 6.3 型式检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2 包装 7.3运输. 7.4贮存表1基本参数表2 出厂检验项目 JB/T1136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干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25)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炳洪、王建新、王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JB/T11362—2013
5试验方法
5.1材料试验
与物料或有要求的工艺介质接触部位的材料均需查验所用材质的合格证明资料,当不能证明材质时,应按其相应材料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5.2外观试验
目测干燥机外表面质量。内表面质量用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测定。 5.3电气系统试验 5.3.1电气系统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绝缘电阻、耐压试验分别按GB5226.1-2008中19.2、19.3 19.4的规定检验。 5.3.2电气系统的保护接地电路,按钮、指示灯和显示器:配线:标记,警告标志和项目代号分别按 GB5226.1—2008中8.2、10.2、10.3、第14章、第17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5.3.3电气控制系统中采用PELV作防护的,按GB5226.1一2008中6.4的规定检查。 5.4性能试验 5.4.1运转试验
起动干燥机空载运行不少于2h,观察机械运行的平稳性,听杂音。 5.4.2噪声试验
干燥机在负荷运转条件下,用声级计按GB/T16769的规定测试。 5.4.3进风温度调控试验
检测装置由热电阻和测温仪组成,将热电阻置于机内干燥机测温点的同一部位,当温度达到设定温度后,30min内连续观察测温仪显示的温度波动值。调整设定温度,重复上面的试验,观察温度波动值,查验进风温度调控性能。然后,人为设定进风温度超出设定温度的波动范围,查验超温自动报警功能。 5.4.4振幅试验
干燥机空载运转下:用量程为5mm的百分表测量干燥机筒体垂直振幅值。调整振动电动机振动块夹角,重复测量干燥机筒体垂直振幅值。 5.4.5干燥机外表面温度试验
在干燥机进风温度达设定值并连续运行1h后,用点温计测量干燥机外表面温度值。 5.4.6螺旋板面径向温度均匀性试验
任意选择一层螺旋板的板面,在板面与轴心对称的对称半径为250mm的4点位置,各放置1支温度计,在干燥机进风温度达设定值并连续运行0.5后,停止进风,取出温度计并计算温差。 5.4.7干燥强度试验 5.4.7.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如下:
3 JB/T11362—2013
5.4.9成品收得率试验
成品收得率测定采用失重法。称量试验物料质量G1,用水分测定仪测量出干燥前的湿含量W1,干燥机负载运行稳定状态下运行30min,将收得的物料称量出其质量G2,然后用水分测定仪测量出干燥后的湿含量W2。投料三次,取三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成品收得率X按式(3)计算:
-....
***(3)
Y三
G(1-W)
式中: X 一成品收得率,%; Gi- 干燥前试验物料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G2 干燥后试验物料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 1出厂检验按表2中的项目由制造单位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表2出厂检验项目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5.1 5.2 5.3 5.4.1
检验项目材料外观电气系统性能
4.1 4.2 4.3 4.4.1
6.2.2产品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项时,允许退回修整并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3 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投产鉴定; b》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性能; c)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及产品认证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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