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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1790-2014 中小功率内燃机修复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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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B/T 11790-2014 中小功率内燃机修复技术规范 ICS27.020 J90 备案号:45665—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1790—2014
中小功率内燃机 修复技术规范 Small and medium power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Recondition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2014-10-01实施
2014-05-0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1790—2014
目 次
前言
-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修复过程技术要求, 4.1故障机接收时目测、检验判断要求 4.2可修复零部件处理和技术要求 4.3不可修复类零部件处理要求 4.4修复装配、试验要求 5修复内燃机技术要求...
5.1 外观及完整性要求 5.2 起动. 5.3 最低可调空载转速(最低空载稳定转速) 5.4 最低满载持续转速(最低工作稳定转速) 5.5 安全要求 5.6 换向 5.7 倾斜 5.8 扭转振动 5.9 机械振动 5.10 噪声 5.11 烟度 5.12 排放 5.13 标定功率和最大转矩 5.14 燃料消耗率和机油消耗率 5.15寿命 6修复交付试验
试验方法.. 8 标志和包装 8..1标志. 8.2包装..
7
表1起动温度和起动时间要求.. 表2最低满载持续转速及其连续运转时间要求表3横倾、纵倾要求.. JB/T11790—2014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白
兔湖动力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亚平、王建平、计维斌、庄国钢、姚志剑、乔亮亮、郭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JB/T117902014
中小功率内燃机修复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修复过程技术要求、修复内燃机技术要求、修复交付试验、试验方法、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拖拉机、农林机具和发电机组用内燃机的修复,其他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修复内燃机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147.1中小功率内燃机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1147.2 中小功率内燃机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83.1往复式内燃机词汇 第1部分:发动机设计和运行术语 GB/T1883.2 2往复式内燃机词汇 第2部分:发动机维修术语 GB/T6072.1往复式内燃机性能第1部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通
用发动机的附加要求
GB/T6072.4往复式内燃机性能 老第4部分:调速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6809(所有部分)往复式内燃机零部件和系统术语 GB/T7184—2008中小功率柴油机振动测量及评级 GB9486柴油机稳态排气烟度及测定方法 GB/T10398-2008小型汽油机振动评级和测试方法 GB/T10826.1燃油喷射装置词汇第1部分:喷油泵 GB11871船用柴油机辐射的空气噪声限值 GB14097中小功率柴油机噪声限值 GB/T15097船用柴油机排气排放污染物测量方法 GB/T15371 曲轴轴系扭转振动的测量与评定方法 GB15739 小型汽油机噪声限值 GB/T18297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20651.1 往复式内燃机安全第1部分:压燃式发动机 GB/T21404 内燃机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一般要求 GB/T21405 往复式内燃机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的附加要求 CB/T3256—2013船用柴油机振动评级 CB/T3325 船用柴油机轴系扭转振动评级 JB/T117902014
3术语和定义
GB/T1147.1、GB/T1883.1、GB/T1883.2、GB/T6072.1、GB/T6072.4、GB/T6809(所有部分)和 GB/T1082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更新件 renewed component 从原制造厂或供应商处获得的全新适用零件。
3.2
内燃机修复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reconditioning 故障内燃机失效零部件经修理或更新后,内燃机功能得到大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的维修制造过程。 注:修复内燃机技术要求见第5章。
4修复过程技术要求
4.1故障机接收时目测、检验判断要求
修复企业对接收的故障内燃机或旧内燃机需进行目测或试验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和部位,拆下失效零部件,并初步判断是否适用于修复。 4.2可修复零部件处理和技术要求 4.2.1初步判断可修复失效零部件需彻底清理、清洗、去脂和清除表面积碳处理,进行失效缺陷评价,以进一步判断是否适用于修复。 4.2.2所有修复的零部件、附件需进行检验,并符合制造或修复技术要求。 4.3不可修复类零部件处理要求
纸质或橡胶类密封件,气缸垫及不可修复零部件可采用更新件,更新的零部件、附件需进行检验,并符合制造或修理技术要求。 4.4修复装配、试验要求 4.4.1内燃机应按装配工艺要求装配齐全;装配过程中应按要求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装配。 4.4.2装配后的内燃机应按原设计规定加注润滑油、润滑脂、冷却液。 4.4.3喷油泵、喷油器、调速器均应进行调试、检测,其性能指标符合原制造厂维修技术要求。 4.4.4带有增压或增压中冷的内燃机,增压装置应按原厂规定进行装配和检验,增压器工作应正常。 4.4.5装配后的内燃机需进行冷磨、热试,应按工艺要求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磨、热试、清洗,并更换润滑油、机油滤清器或滤芯。原设计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
5修复内燃机技术要求
5.1外观及完整性要求 5.1.1修复内燃机外观应整洁,无油污。内燃机外表应按规定喷漆,漆层应牢固,不得有起泡、剥落和漏喷现象。 5.1.2修复内燃机辅助起动、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系统的附件应齐全,安装正确、牢固。
2 JB/T11790--2014
5.1.3 修复内燃机各部位应密封良好,不得有漏油、漏水、漏气现象;电器部分应安装正确、绝缘良好。 5.2起动
修复内燃机在表1规定的环境温度下及规定的起动时间内,不采取任何机外措施进行3次起动,其中至少有2次应能顺利起动。起动方法按GB/T1147.2的规定。起动性能有特殊要求(例如低温起动、 用汽油机起动)的内燃机,起动时环境温度及起动时间按有关标准规定或由制造厂与用户商定。
表1起动温度和起动时间要求
环境温度
每次起动时间
起动方式及柴油机用途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车用及拖拉机、联合收
℃ -5 10 0 5
s
15 10 10 30
电起动及压 割机及工程机械用缩空气起动
船用主、辅机应急发电机组及固定用
人力起动
5.3最低可调空载转速(最低空载稳定转速)
修复内燃机在最低可调空载转速下,稳定持续运转时间不少于5min,稳态转速波动率需符合原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5.4最低满载持续转速(最低工作稳定转速)
修复内燃机允许的最低满载持续转速及其连续运转时间需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最低满载持续转速及其连续运转时间要求
最低满载持续转速(最低工作稳定转速)(占标定转速的百分比)
连续运转时间
修复内燃机用途
min
% ≤45 55 ≤30 ≤40 ≤4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车用拖拉机、工程机械等用
≥30 ≥30 ≥20 ≥20 ≥20
nb<300 r/min
船用主机 ≥300~1000 r/min
n>1000r/min
5.5安全要求
修复内燃机的起动安全性、正常停机、应急停机、防火、防爆、超速保护等安全要求都需符合GB 20651.1的要求和其他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6换向
修复船用主机需进行换向试验,换向时操纵应轻便灵活,可直接倒转的船用主机换向时间应不超过 15 s.
3 JB/T11790—2014
5.7倾斜
修复内燃机需能在表3所列的横倾和纵倾条件下工作。
表3横倾、纵倾要求
倾斜角度 (")
再制造内燃机用途
横倾 10 35 25 20 15 20 20 20 20 10 28.5 15 22.5
纵倾 15 35 30 25 20 15 20 30 20 10 15 5 10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车用
履带式推土机、装载机、单斗挖掘机等
轮胎式推土机、装载机、单斗挖掘机、振动压路机等
工程机械用
自行式铲运机、平地机等汽车起重机、叉车等多斗挖掘机、翻斗车等
轮式履带式
拖拉机用
联合收割机用
在移动中不工作
移动式发电机组用
在移动中工作(功率不大于30kW)
主机及辅机应急用内燃发电机组
船用注:对横倾与纵倾有特殊要求的内燃机,其数值由制造厂与用户商定。
5.8 扭转振动
修复内燃机曲轴轴系扭转振动,对中小功率和船用修复内燃机需分别符合GB/T15371和CB/T3325 的规定。修复内燃机在标定转速土10%范围内,不应有危险扭振临界转速。 5.9机械振动
修复内燃机机械振动限值,需根据用途分别符合GB/T7184—2008、GB/T10398—2008、CB/T3256 -2013或其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达到GB/T10398—2008、CB/T3256—2013中规定的C级(可容忍级)。 5.10噪声
修复内燃机噪声需根据用途分别符合GB11871GB14097、GB15739或其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11烟度
修复内燃机排气烟度应符合GB9486的规定或达到原设计标定水平。 5.12排放
修复内燃机排放的气体和颗粒污染物需符合GB/T15097的规定或达到原设计标定水平。 5.13标定功率和最大转矩
修复内燃机在标准状态下,按GB/T21404、GB/T21405规定方法确定的标定功率和最大转矩不得
4 JB/T11790—2014
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 5.14燃料消耗率和机油消耗率
修复内燃机按GB/T6072.1确定的燃料消耗率不得大于原设计标定值的105%,但需符合国家有关燃料消耗率标准要求;机油消耗率符合原设计规定。 5.15 寿命
修复内燃机自出厂之日起,寿命不低于半年或行驶里程20000km(以先到者为准》。送修方应按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6修复交付试验
承修单位应按要求对修复发动机标定功率、最大转矩、燃料消耗率进行交付检验,并达到本标准相应条款规定的要求。
7试验方法
修复内燃机的试验方法根据用途按GB/T1147.2、GB/T18297或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8标志和包装
8.1标志 8.1.1修复内燃机应具有牢固的铭牌,铭牌上至少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商标; b)型号、用途; c)标定功率/标定转速,单位为千瓦每转分[kW/(r/min)] d)净质量,单位为千克(kg); e)厂址、许可证号; f)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年、月); g)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1.2修复内燃机的飞轮或输出端机体部位或飞轮壳上应标有旋转方向,同时在飞轮上或适当位置标有第一缸上止点位置。 8.1.3安全警示标志应置于明显部位。 8.1.4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8.2包装 8.2.1如送修方提出包装要求,承修单位需对内燃机进行包装并填写装箱单。内燃机包装前应放掉润滑油和冷却液。,并堵封好外露通孔。包装应牢固。有防潮防锈措施。外包装上注明有关名称、型号、送修和承修单位、日期、注意事项等信息。 8.2.2包装箱的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8.2.3包装箱的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638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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