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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269-2014 汽轮发电机磁性环锻件技术条件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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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B/T 1269-2014 汽轮发电机磁性环锻件技术条件 ICS77.140.85 J32 备案号:45538—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269—2014 代替JB/T1269-2002
汽轮发电机磁性环锻件 技术条件
The magnetic ring forgings for turbine generator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269—2014
目 次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订货要求 4制造工艺 4.1冶炼 4.2锻造.. 4.3热处理.. 5技术要求.. 5.1化学成分 5.2力学性能 5.3无损检测 6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6.1化学成分分析. 6.2力学性能试验 6.3无损检测 6.41 复试. 6.5重新热处理 7验收和质量证明书.. 7..验收. 7.2质量证明书 8标志和包装.
1
表1钢的化学成分表2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表3力学性能. JB/T1269—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1269—2002《汽轮发电机磁性环锻件技术条件》,与JB/T1269—2002相比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在订货要求中增加了力学性能试验试样数量的要求(见3.2);参照ASTMA288一1991(2008)《汽轮发电机磁性护环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增加了材料牌号42CrMo和对应的性能(见5.1、5.2;修改了25Cr2Ni4MoV材料的镍含量、30Cr2Ni4MoV材料的铬含量(见表1,2002年版的表1);增加了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中铜含量的允许偏差(见表2);将磁粉检测中允许的最大磁痕长度由4mm修改为2mm,严格了对磁粉检测的要求(见5.3.2, 2002年版的4.4.2》;增加了对化学分析方法标准GB/T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的规范性引用(见6.1.3);修改了力学性能试验的规范性引用文件,采用GB/T2975《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和GB/T229《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取代ASTMA370《钢制品的力学性能试验的标准方法和定义》(见6.2,2002年版的5.2)。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大型铸锻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政、张弦、王庆伟。 本标准于1972年首次发布,1985年第一次修订,1993年第二次修订,2002年第三次修订,本次
为第四次修订。
II JB/T1269—2014
汽轮发电机磁性环锻件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轮发电机用磁性环碳钢及合金钢锻件的订货要求、制造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验收和质量证明书及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电站汽轮发电机的中心环、风扇环、小护环、水箱压环等锻件的订货、制造和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磁性环锻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3(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29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2975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20066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JB/T1581 汽轮机、汽轮发电机转子和主轴锻件超声检测方法 JB/T8468 锻钢件磁粉检测
3订货要求
3.1需方应在订货合同或技术协议中注明采用的标准、材料牌号、锻件级别、供需双方明确的相应技术要求和检验项目及本标准要求以外的检验项目。 3.2需方应提供标明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和试样数量的磁性环锻件订货图样。 3.3需方应在图样上标注选用的材料牌号,在技术条件上标注本标准编号和选用的锻件级别。
4制造工艺
4.1冶炼 4.1.1锻件用钢应在碱性电炉中冶炼,经需方同意,也可采用电渣重熔(ESR)等其他的冶炼方法。 4.1.24级以上锻件及壁厚在63.5mm以上的3级锻件,所用钢液应进行真空处理,或采用其他精炼方法,以去除有害气体,特别是氢。 4.2锻造 4.2.1每个钢锭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锻件质量。 4.2.2锻件应在有足够能力的锻压机、锻锤、轧机上成形,以使整个截面的金属得到充分的锻造,保证各截面有足够的锻比。
1 JB/T1269—2014
4.3 热处理 4.3.1 锻件锻造结束后应立即进行预热处理,预热处理可采用退火或正火。 4.3.2 性能热处理为淬火加回火(16Mn可采用正火加回火),其锻件最终回火温度应不低于560℃。
5 技术要求
5.1 化学成分 5.1.1 供方应对每炉钢液进行熔炼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供方应对每个锻件进行成品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允许有表2规定的偏差。
表1 钢的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材料牌号 16Mn 0.12~0.20 1.20~1.600.20~0.60 ≤0.030 ≤0.030 ≤0.35 ≤0.35 - 30Mn2 0.27~0.34 1.40~1.80 0.17~0.37 ≤0.030 ≤0.030 ≤0.30 ≤0.30
Nib Mo
Sia
Cr
Cu ≤0.20 ≤0.20 ≤0.20 ≤0.20 ≤0.20
C
Mn
P
s
V
E
45 0.42~0.50 0.50~0.80 00.17~0.37 ≤0.030 ≤0.030 ≤0.25 ≤0.25 50Mn 0.48~0.56 0.70~1.00 00.17~0.37 ≤0.030 ≤0.030 ≤0.25 ≤0.25 1Cr13 0.08~0.15 ≤0.80 ≤0.60 ≤0.030 ≤0.025 12.00~13.50 ≤0.30 35SiMn 0.32~0.40 1.10~1.40 D|1.10~1.40 ≤0.030 ≤0.025 ≤0.35 ≤0.30 35CrMo 0.32~0.40| 0.40~0.70 0.17~0.37 ≤0.030 ≤0.02.5 0.80~1.10 ≤0.30 0.15~0.25 35CrMov 0.30~0.38 0.40~0.700.17~0.37 ≤0.030 ≤0.025 1.00~1.30 ≤0.30 0.20~0.300.10~0.20 ≤0.20 42CrMo 0.38~0.45 0.50~0.80 0.17~0.37 ≤0.030 ≤0.025 0.90~1.20 ≤0.30 0.15~0.30
- ≤0.20
E
≤0.20
≤0.20
25CrNi1Mov 0.22~0.28 ≤0.70 ≤0.30 ≤0.015 ≤0.018 1.00~1.50 1.00~1.50 0.25~0.40|0.05~0.15 ≤0.20 34CrNi1Mo 0.30~0.40 0.50~0.80|0.17~0.37≤0.015 ≤0.018 1.30~1.70 1.30~1.70 0.20~0.30 一 ≤0.20 34CrNi3Mo 0.30~0.40 0.50~0.80 0|0.17~0.37 ≤0.015 ≤0.018 0.70~1.10 2.75~3.25 0.25~0.40
≤0.20
25Cr2Ni4MoV ≤0.25 ≤0.35 0.15~0.35 ≤0.015 ≤0.018 1.50~2.00 3.25~4.00|0.20~0.500.05~0.13 ≤0.20 30Cr2Ni4MoV ≤0.35 0.20~0.400.17~0.37≤0.012 ≤0.012 1.50~2.00 3.25~3.75 50.30~0.600.07~0.15 ≤0.20
采用真空碳脱氧时,硅含量应不大于0.10%。 对壁厚大于63.5mm的3级环锻件,应选用镍含量大于0.85%的材料牌号。
6
表2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质量分数,%)
允许偏差产品横截面积 cm?
表1规定的最大范围
元素
≤650 >650~1300 >1300~2 600 >2 600~5 200 >5200~10300 >10300 ±0.030 ±0.040
c Mn P s si Ni
±0.040 ±0.050 ±0.070 +0.010 +0.005 ±0.040 ±0.030 ±0.050
±0.050 ±0.060 ±0.080 +0.010 +0.005 ±0.040 ±0.030 ±0.050
±0.060 ±0.070 ±0.080 +0.015 +0.006 ±0.050 ±0.030 ±0.050
±0.060 ±0.080 ±0.090 +0.015 +0.006 ±0.060 ±0.030 ±0.050
≤0.90 >0.90
±0.030 ±0.060 +0.008 +0.005 ±0.020 ±0.030
±0.040 ±0.060 +0.008 +0.005 ±0.030 ±0.030 ±0.050
≤1.00 >1.00~2.00 ±0.050
2 JB/T1269—2014
6.1.2成品分析
需方可以从每熔炼炉号取一锻件进行成品分析,分析用试样可取自锻件全尺寸延长部分的壁厚1/2
处,也可取自力学性能试样
6.1.3分析方法
化学成分分析应按GB/T223、GB/T4336规定的方法或能保证分析质量的其他方法进行。 6.2力学性能试验 6.2.1应按GB/T2975的要求切取样坏和制备试样,供方应在锻件一端延长段的壁厚1/2处取力学性能试环,在试环相对位置上共取两个直径12.5mm、原始标距50mm的圆形横截面非比例拉伸试样和两个V型缺口冲击试样,如受试块大小的限制,根据双方技术协议,也可采用小尺寸拉伸试样,但拉伸试样原始标距应为四倍的直径。V型缺口冲击试样的缺口方向为径向。需方如有其他取样位置和数量的要求,依据供需双方技术协议进行。 6.2.2拉伸试验应按GB/T228.1的规定进行。 6.2.3冲击试验应按GB/T229的规定进行。 6.3无损检测 6.3.1磁粉检测按JB/T8468的规定进行。 6.3.2超声检测按JB/T1581的规定进行。 6.4复试
如果任何一个试样试验结果没有满足规定要求,且缺陷不是由于钢的脆断、裂纹所致,可在原样相邻部位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应全部满足规定要求。 6.5重新热处理
如果锻件任何一个力学性能复试结果仍不符合规定要求,供方可对该锻件重新热处理,重新热处理的锻件应按6.2取样和检验。未经需方同意,重新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7验收和质量证明书
7.1验收
7.1.1供方应给需方验收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于需方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验工作。需方验收人员不应对供方的生产造成不必要的妨碍。 7.1.2锻件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验收,需方有按本标准进行复验的权利。 7.1.3在复验、以后的加工或检验中,发现锻件不符合本标准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补充技术要求时,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 7.2质量证明书
交货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订货合同号: b)订货图样号; c)熔炼炉号:
4 JB/T1269—2014
d)采用的标准编号; e)锻件级别号: f)化学成分分析结果; g)力学性能试验结果; h)无损检测结果; i)锻件交货时的热处理状态。
8 标志和包装
8.1 供方应在每个锻件上打上供方厂名或标志、合同号、熔炼炉号、图号等标志,并用白漆圈上。 8.2 锻件所有表面涂上一层可剥落的防锈剂,以防止运输中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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