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73.100.10 J84 备案号:45614—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674—2014 代替JB/T1674—2004
气腿式凿岩机 Air leg rock drills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1674—201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3.2基本参数. 3.3产品型号编制
2
技术要求..
4
5 检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型 6.2 出厂检验.. 6.3 型式检验.. 6.4 产品质量检验的项目和质量特性类别 6.5 抽样方案, 6.6抽样 6.7判定规则.. 7标志、包装、运输与则存 7.1产品标志... 7.2产品包装 7.3产品的运输与贮存.. 附录A(规范性附录)每米岩孔耗气量检验条件
JB/T167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1674—2004《气腿式凿岩机》,与JB/T1674—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目次: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一致性程度标志(2004年版第2章);删除了已废止的JB8684(2004年版第2章);增加了代替JB8684的GB17957—2005,同时增加了MT/T903—2002;表1中的水管内径[单位为毫米(mm)】由13调整为8~13:一对原标准第6章和第7章部分条文作了编辑和修改;增加了6.3.4和6.7.3。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水风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凿岩机械气动工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占奋、马文瑾、张开银、郭宝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1674—1975、JB/T1674-1986、JB/T1674—1994、JB/T1674—2004。
II
JB/T1674--2014
气腿式凿岩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腿式凿岩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气腿式凿岩机(以下简称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5621一2008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性能试验方法 GB/T5898 手持式非电类动力工具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2级) GB/T6247(所有部分)首 凿岩机械与便携式动力工具术语 GB/T6481 凿岩用锥体连接中空六角形钎杆 GB17957—2005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 JB/T1590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3576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防锈通用技术条件 JB/T4041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产品清洁度通用检测方法 JB/T7161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热处理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7162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结构钢熔模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7163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钢制模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7164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7165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JB/T7302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9854 气腿 JB/T9857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MT/T9032002# 煤矿用气动凿岩机通用技术条件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产品的型式按功能特性分为: a)气腿式凿岩机(基本型): b)气腿式高频凿岩机; c)气腿式集尘凿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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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674—2014
3.2基本参数 3.2.1产品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验收气压为0.63MPa
产品 机重 空转 冲击 凿岩 凿岩 噪声 每米岩孔 凿孔 气管 水管系列 kg 转速 能量 冲击频率 耗气量 (声功率级) 耗气量 深度 内径 内径 mm
钎尾规格
L/s dB(A) L/m m mm mm ≤70
Hz
r/min J
轻 ≤22
≥55 ≥65 30~50 ≤80 ≥70
≤125 ≤126 ≤11×103 5 或 18~13
3
六角钎尾22×108或
20
>22~ 250~ 25 550
19×108 六角钎尾22×108或
中
25
≤127
重 >25 3.2.2 对于具体产品,凿岩冲击频率应规定出上、下限,其差值不大于3Hz。 3.3产品型号编制
≤85
25X108
5
产品型号应按JB/T1590的规定进行编制。
4技术要求
4.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和MT/T903一2002的规定。 4.2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中的术语应符合GB/T6247的规定。 4.3所有零件(包括外购件、协作件和标准件)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4热处理件的质量应符合JB/T7161的规定。 4.5熔模铸件的质量应符合JB/T7162的规定。 4.6 钢制模锻件的质量应符合JB/T7163的规定。 4.7 机械加工件的质量应符合JB/T7164的规定。 4.8 产品的装配质量应符合JB/T7165的规定。 4.9 同一型号产品的零、部件均应满足互换性的要求。 4.10 产品在正常润滑、稳定运转的情况下,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1 与产品配套的气腿,其性能指标应符合JB/T9854的规定。 4.12 产品涂装质量应符合JB/T9857的规定。 4.13 产品的防锈质量应符合JB/T3576的规定。 4.14 产品清洁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4.15 产品安全性应符合GB17957—2005的规定。 4.16 6产品有密封性要求的部位不应有泄漏。
表2
单位为毫克
产品系列清洁度
中 ≤750
轻 ≤650
重 ≤850
5检验方法 5.1产品的性能试验按GB/T56212008的规定进行。 2
JB/T1674—2014
5.2产品的噪声检测按GB/T5898的规定进行。 5.3产品的清洁度检测按JB/T4041的规定进行。 5.4产品的安全性检验按GB17957一2005的规定进行。 5.5产品配套气腿的性能检测按JB/T9854的规定进行。 5.6产品的密封性试验在出厂检验条件下进行,正常运转时,有密封性要求的部位均不应有手感泄漏变形等异常。 5.7产品的机重用称重法测量。 5.8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 5.9产品的每米岩孔耗气量,按附录A规定的条件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型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由制造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型式检验由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6.2 出厂检验 6.2.1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技术文件方可出厂。 6.2.2产品的出厂检验由制造企业根据具体产品制定的检验规范进行,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检验类别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序号
质量特性类别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
1
凿岩耗气量
4.10 4.10 4.10 4.15 4.10 4.10 4.10 4.14 4.11 4.1、4.12 4.16 4.10
5.1 5.2 5.9 5.4 5.1 5.1 5.1 5.3 5.5 5.8 5.6 5.7 目测检查目测检查
/ V 7 J J 4 4 4 / / 7 4 + 4
A A A A B B B B B c c c c c
4 一 -
2 噪声 3 每米岩孔耗气量
安全性
4 5 冲击能量 6 凿岩冲击频率
空转转速
7 8 产品清洁度
一 4 V V 7 一 4 4
气腿推进力
9 10 外观质量 11 密封性 12 机重 13 产品标志 14 产品包装注:检验类别中标“/”的为必检项目,标 一”的为可不检测的项目。
7.1 7.2~7.3
6.2.3本标准规定的空转转速、冲击能量、每米岩孔耗气量、凿孔深度、噪声指标值,在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允许不列入出厂检验项目。 6.2.4产品清洁度允许抽检,但应保证每批产品抽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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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674—2014
6.3型式检验 6.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研制的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在设计、工艺和使用的材料有重大变更: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三年进行一次; e)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按规定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3.3产品抽样规则按6.5和6.6的规定。 6.3.4 根据检验结果,应按6.7的规定对检验批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6.4产品质量检验的项目和质量特性类别
按检验项目对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特性类别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的影响程度最为严重,B类和C类依次递减。产品的检验项目及质量特性类别见表3。 6.5抽样方案 6.5.1本标准按GB/T2828.12012规定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6.5.2以26台~50台单位产品作为一个提交检验批的量。 6.5.3采用一般检验水平I。 6.5.4抽样检验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抽样方案中的AQL、Ac、Re均按计数法(即不合格项目数)计算。
表4
质量特性类别项目数检验水平样本量字码样本量
A 4
B n I c 5 10 12
c 5
接收质量限(AQL)
2.5 0 1
15 2 3
Ac Re
6.6抽样
样本应从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用户中随机抽取。在成品库抽样时,库存量应不少于检验批的量,并应有完整的质量检验、入库凭证等原始材料,但在用户中抽样不受此限制。 6.7判定规则 6.7.1根据抽样方案,对样本进行全数检验。当样本中各样品的质量特性类别对应的不合格项目数小于或等于Ac时,则样品的该类别判为合格:大于或等于Re时,则样品的该类别判为不合格。 6.7.2检验应按各类别抽样方案分别对样品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当样品各类别全部合格时,该样品才能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并以最为严重的不合格类别对该样品作出不合格判定。 6.7.3当样本中有不合格品时,则按样品中的最为严重的不合格类别对该检验批做出相应类别的不合格判定;当样本中无不合格品时,则该检验批才能最终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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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674—2014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1产品标志
每台产品的明显部位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企业名称或商标: b)产品型号: c)产品编号: d)制造日期(年、月)。
7.2 产品包装 7.2.1产品包装应符合JB/T7302的规定。 7.2.2外包装上应有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企业地址和电话的标识。 7.2.3包装前产品应清洗干净,钢件外露表面应涂防锈剂。 7.2.4产品装箱应附有下列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7.3 产品的运输与贮存
产品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应防水、防潮、防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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