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5.180.10 E 92 备案号:60710—2018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5072—2017 代替 SY/T 5072—1998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仪器车通用技术条件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drilling and production equipment-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apparatus vans
2018—03—01实施
2017 11—15 发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5072-—2017
目 次
前言
ⅡI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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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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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SY/T 5072--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 5072—1998《石油厢式工程车通用技术条件》,与SY/T 5072-1998相比,主
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仪器车通用技术条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做了大量修改(见第2章); -增加了型号表示方法(见第3章);一-技术要求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分为一般要求,整车要求和部件要求;部件要求中按功
一
能又分为发动机、底盘、车厢和车载设备设施;一-对“一般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见4.1);对“整车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见4.2); -对“部件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见4.3);
对试验方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见第5章);对检验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见第6章);对标志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见7.1);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的内容(见7.2)。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钻采设备和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鸡宝石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测井有限责任公司、南阳二机石油
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一石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四川宝石机械专用车有限公司、四机赛瓦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周新、赵惠萍、王春春、李东、苏军献、秦建玲、缪雄辉、刘有平。 本标准代替了 SY/T 5072-1998。 SY/T 5072—199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T 5072--1985。
II
SY/T 5072—2017
4.2.16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应符合GB4785的规定。前照灯安装位置及光束调整应符合 GB 4599 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2.17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应符合 GB 15084 的规定。 4.2.18仪器车前后应装设拖电钩。 4.2.19↑ 备胎架机构应安全可靠,保证一个人能完成装卸备胎作业。 4.2.201 仪器车应配备灭火器,且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4.2.21 用于高寒地区的仪器车应安装冷启动装置。 4.2.22 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 4.2.23 仪器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4.2.24仪器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 4.3部件要求 4.3.1发动机 4.3.1.1发动机应符合GB 7258 中的相关条款要求。 4.3.1.2用于海拔3000m以上高原地区的仪器车的行车发动机应考虑高原地区对发动机功率的影响,保证其动力性能达到使用要求。 4.3.1.3仪器车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3847的规定。 4.3.2底盘 4.3.2.1底盘改装后,发动机应工作正常,散热良好,维修方便。 4.3.2.2底盘各部分应工作正常,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所有连接、紧固部位均应牢靠。 4.3.2.3前轮定位、转向机构的安装及左右转角均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转向盘自由转角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转角均不应大于10°,保证转向灵活可靠,无跑偏、抖动和蛇行现象。 4.3.2.4仪器车平顺性评价,按常用车速30km/h ~ 40km/h依照GB 4970的规定进行评价。对于行驶中乘人的仪器车,用“疲劳一工放降低界限”(TED一V)评价;对于有防震要求的车装设备,应设置相应的减震装置,其减震效果应满足车装设备的要求。 4.3.2.5各操纵构件的布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且操纵灵活、可靠,各构件之间不应相互干扰。 4.3.3车厢 4.3.3.1车厢组焊时,材料壁厚在2mm以下的薄壁构件之间应采用电阻点焊或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所有搭接、对接焊缝应严密平整,其缝隙不应大于 1.5mm。不应有焊穿、气孔、弧坑、开裂和虚焊等缺陷。有密封要求的焊缝应用密封胶填充,表面外露焊缝应打磨平整,允许焊缝处轻微高于焊接表面。 4.3.3.2骨架立柱间距极限偏差为±2mm,窗框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2mm,门框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4mm,各龙门骨架两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5mm。门框尺寸、形状应符合图纸要求,用样板检验其轮廓偏差为±1.5mm;侧窗口尺寸形状用样板检验,其轮廓偏差为土1mm。 4.3.3.3前后风挡框口用样板检验,其周边轮廓尺寸偏差为±2mm。四角处尺寸偏差±2mm。装卡玻璃的止口(沿玻璃厚度方向)不贴合间隙不大于2.5mm,且变化均匀,不许有明显波浪形和曲折,或局部凸凹缺陷。止口高度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 4.3.3.4所有侧窗口、风挡口、门框和各种小门孔口周边应无飞边、毛刺、焊渣、焊瘤。 4.3.3.5车厢与底盘的连接在行驶和制动时不应产生相对位移。 4.3.3.6车厢踏梯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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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5072—2017
5试验方法 5.1气路系统密封性试验
气路系统压力在0.6MPa~0.8MPa 时,各连接部位应无漏气现象;在0.8MPa 时,保压30min压降应小于或等于50kPa。 5.2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目力观察检验。 5.3外形尺寸检验
外形尺寸检验采用通用或专用量具及样板检验 5.4 型式试验 5.4.1仪器车型式试验行驶里程大于或等于100km,其中等级路面大于或等于30km,并应经过爬坡试验,其性能不应低于原底盘的设计能力。 5.4.2仪器车型式试验时应按其服役条件施加最大载质量(允许用配重)。 5.4.3仪器车型式试验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在修复后重新进行试验,试验条件应符合5.4.1和 5.4.2 的规定。 5.4.4型式试验应符合QC/T 252的规定,并分别测试质量参数、外廓尺寸、爬坡能力、转弯半径、 离地间隙、接近角、离去角、最高车速、加速性能、稳定车速、噪声、滑行距离及制动性能等。 5.4.5仪器车整车型式试验前应先进行磨合行驶,磨合行驶里程不应少于500km(整车改装的除外)。 5.4.6仪器车样车驶往工业性试验场地的里程可以计人行驶试验里程。 5.4.7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可免做型式试验:
a)换装底盘为已定型的原底盘的改进型产品,经定型试验机构认可。 b)专用设施改进的变型产品,经定型试验机构确认不影响整车性能和可靠性。 c)选用整车改装的仪器车,轴荷总质量变化均在5%范围内。 d)仪器车选用底盘与已定型汽车底盘仅发动机不一致。
5.5性能试验
5.5.1仪器车出厂检验行驶里程大于或等于30km,其中等级路面大于或等于10km,并应经过爬坡度不小于30°爬坡试验。 5.5.2行驶试验中,传动系统不应有异常响声,各行车挡位挂合应灵活可靠。各传动箱不应有漏油现象。 5.5.3行驶试验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应在修复后重新进行试验,试验条件应符合5.5.1的规定。 5.5.4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 QC/T 252 的规定。 5.5.5防抱制动装置的试验方法应按GB/T 13594的规定进行。 5.5.6制动系统的试验方法应按 GB 12676和 GB 7258 的规定进行。 5.5.7车外噪声试验方法应按 GB 1495的规定进行。 5.5.8通道圆和外摆值试验方法应按GB1589的规定进行。 5.5.9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安装试验方法应按GB 7258 的规定进行。 5.5.10专用功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的石油行业标准的规定。 5.5.11[ 防尘密封试验:试验前应把车厢内部的灰尘清除干净,关闭门、窗及通风装置。试验在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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